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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正确甄别和对待“诉讼”与“上访”

闲不住的人 · 2017-03-31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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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正确甄别和对待“诉讼”与“上访”

 

自从我们在企业退役军官状告国家人社部以来,每次到北京市管辖法院去查询和催办诉讼案件,都要遭到当地省、市有关“维稳”部门,以不允许“群体上访”为由进行阻截和打压。我们原告到受诉法院的行为究竟是“违法上访”还是依法行政诉讼?认定这一行为的性质,只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一、     我们状告国家人社部是依法行政诉讼,不是“信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对照《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款规定,看看在企业退役军官状告人社部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行政诉讼。以河南省在企业退役军官状告国家人社部的诉讼为例:(一)参加诉讼的17484名在企业退役军官,其法定权益都是被人社部行政乱作为侵害的公民,是符合有权提起诉讼的适格原告;(二)国务院人社部是我们的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尹蔚民 (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人社部履行保障在企业退役军官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2)补偿和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并在诉状中列举了被告大量的侵权事实根据。(四)我们的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第十二条中的第六项、第十二项的规定。自2013516日,我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后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提级管辖申请》,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它错误的,应当给以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到目前为止,受诉法院对我们的起诉状和提交的相关资料有否“欠缺”“错误”,没有任何“指导和释明”,也没有告知我们“需要补正的内容”。这充分说明了,我们状告国务院人社部,完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

二、      我们到北京市管辖法院查询催办受诉案件,是依法诉讼活动不是“上访”。

我们每次去的人都是行政诉讼原告和原告委托的代表,不是访民。手中拿的都是诉状或原告委托书,不是上访的材料。每次去的地方都是我们行政集团诉讼起诉国家人社部受诉的管辖法院,不是信访部门,也不是政府机关。我们到北京市管辖法院去要办的事情是查询和催办我们的行政诉讼案件,不是向政府信访部门或行政机关反眏信访事项。在此我们要质问哪些对我们行政诉讼活动实施“维稳”的有关部门和公职人员:你们有什么事实根据证明我们到法院去是“上访”?你们有什么法律依据认定我们到法院去的行为性质是“上访”?!你们这种对我们原告依法正当的诉讼活动实施“强行维稳”的行为,不仅是严重的违法侵权,而且简直是明目张胆的行政恶霸、行政流氓!

 三、       我们到北京市受诉法院查询催办受诉案件,也不是涉法涉诉的“上访”。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319日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其核心是实施诉讼与信访分离。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及时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对涉诉和上访作了更加权威性地法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机构负责人就涉法涉诉的“诉”与“访”,作出了明确的权威界定。他说:“诉,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按照诉讼程序解决的诉求,一般包括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访,是指信访人诉讼权力已经丧失或者充分行使完毕,仍通过来信来访等形式向人民法院表达意愿,反映与诉讼有关但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问题和事项,或者违犯诉讼程序越级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诉求”。 按照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由过去的审查登记制,改为立案登记制。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与《行政诉讼法》同时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2015415日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立案登记制”问题,在接收记者采访时讲到:“两者的区别一是诉讼起点不同。立案审查制下, 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立案登记制下,诉讼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 这就说明北京市管辖法院收到了我们的行政起诉状,诉讼就开始了,所以原告和原告代表去查询和催办受诉案件都是诉讼活动,而绝不是涉法涉诉的上访。

以河南省在企业退役军官17484原告状告国家人社部的行政诉讼为例,该省在企业退役军官集团行政诉讼国家人社部的行政诉状及相关材料,是在2013516日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邮达管辖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告有邮局凭证,该中院至今也不否认。说明管辖法院已经受理了我们的诉讼,我们的行政诉讼已经进入了法定的诉讼程序,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原告一直没有接到予以立案的书面通知, 原告和原告代表到北京市管辖法院进行查询和催办诉案,是在诉讼程序中行使正当诉讼权利而不是涉法涉诉的上访,理应受到保护。但是管辖法院执法犯法,违背《行政诉讼法》,对原告和原告代表多次到法院的查询和催办案件活动一直采取拖延、应付、忽悠的态度和办法,致使行政诉讼程序无法正常进行下去,原告的行政诉讼权利难以依法正常行使,致使我们的行政诉讼至今还处在诉讼程序的起诉阶段,我们在北京市高院的行政诉讼案,事未了,案未结。我们这起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状告国家人社部的行政诉讼官司,只要受诉法院没有审理判决或依法裁决驳回起诉,我们原告什么时候到受诉法院去查询催办诉案,去多少原告,都是正当地依法诉讼活动,任何借口干涉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在企业退役军官行政诉讼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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