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党中央和全国人大紧急修改《监察法》
全国人民翘首企盼并认为是反腐利器的《监察法》,终于公布并实施了。然而这部《监察法》,却存在着一个致命的漏洞。因此,这部《监察法》与其说能“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还不如说是有效地保护了腐败分子并为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制造了机会。
反腐,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报案或者举报。然而在刚刚通过的《监察法》中,尽管有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这样的规定,但却没有规定监察人员在接到报案和举报后,应当书面答复报案人或举报人是否受理的法定期限。如此一来,只要监察人员想要权力寻租或者被举报人买通,那么监察人员就能够以任何的借口,把报案或者举报无限期地拖延下去。如果这样,那还如何反腐。因此呼吁党中央和全国人大,要对刚刚公布并实施的《监察法》,进行紧急的修改,增设监察人员在接到报案或者举报后,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对报案人的报案或者举报人的举报是否进行受理和监察机关在国家法定的工作日内,必须随时接受报案人的报案或者举报人的举报并简化接受报案或者举报的手续等这样的条款。同时,对《监察法》的第三十五条,也应该进行修改。把应当接受,改为必须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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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晨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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