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本质究竟是什么?
—与两个警察同志的谈话及启示
郝贵生
笔者是搞哲学专业的,非常喜欢黑格尔的一句话即“熟知的东西并非真知的东西”。现实生活中无数多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人们几乎天天接触它,熟悉得不能再熟悉了,但一问起这种现象的本质是什么?许多人就回答不上来了。
笔者最近接触了两位警察同志,聊起社会现象包括最近发生在深圳的某个事件,其中谈到了派出所民警执法问题。显然在这一问题上我们的看法是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我就耐心地谈我的看法。我说,任何人的行为、活动都是在一定观念、理论指导下进行的,观念正确与否,对事物的认识深刻程度如何都直接影响着你对事物的判断和采取的行动手段。这两位警察同志点点头,显然同意我的这一观点。那么对警察同志最熟悉的社会现象和概念之一就是“法律”,他们自己就天天在“执法”。那么我就问他们两个问题:一是“什么是法?”他们马上回答是国家制定的法律条文。我说对,但这是浅层次的回答。第二个问题“法的本质究竟是什么?”他们马上说,在学校老师讲过这个问题,而且教科书也有这个问题的答案。我说完全对。那么我就说,你们自己把它回答上来。这一下把他们问傻了,问懵了。你看看我,我看看你,半天说不出来。最后说是忘了。我说,这是法学理论最重要最重要的一句话、一个观点,是否记住、理解并自觉指导自己的行动,关系到你是否能够真正、正确执法的问题。这个问题比法律的许多具体条文重要千百倍。然后他们就问我,法的本质是什么?我说,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一下子唤起了他们头脑中的记忆,他们马上说,对,对,对!老师就是这么讲的,书上也是这么写的。于是我们就顺着这个命题继续谈下去。法既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统治阶级就是人民,法就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因此制定法律条文是为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执行法律也是为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建国初期,我们的政府叫人民政府、公检法叫人民公安、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它说明我们的一切权力机构体现的是人民当家做主,是完全彻底为人民的。那么作为“执社会主义之法”的警察同志在“执法”过程中是否把“为人民群众”、从人民群众的立场上思考和处理问题呢?
话题回到对深圳事件警察的执法问题。这两位警察同志认为,现实生活上矛盾双方发生了剧烈的冲突,一方采取过激的行为,警察必须对这种过所谓“违法”的过激行为采取“强制”手段,即强制拘押,否则事态会更加严重。深圳警方采取的行动是正确的。那么我就说,警察同志处理这个问题是否思考过矛盾双方为什么会发生冲突、对抗呢?就深圳事件而言,仅就新华社报道,也是由于资方对工人的一些不合理行为引起的。工人要求建立工会,而资方迟迟不答复,甚至开除工人代表。由此才发生工人集体请愿。派出所接到厂方报警,来到现场不问青红皂白,就把请愿工人拘押。有正义感的各地大学生声援工人群众,又把学生代表拘押起来。于是工人和学生从要求建立工会的要求发展到释放被拘押工人、学生的要求。矛盾越来越尖锐、激化、事态发展也越严重。由此可以看出,警察的所谓“执法”行为不仅没有平息矛盾,反而使矛盾对立进一步升级。这就是事件的真相。根源在哪里呢?根源就在于警察的所谓“执法”。他们不是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不是站在利益受损的工人一边,而是一屁股坐在资本家一边,自觉不自觉充当维护少数剥削者根本利益的打手和工具。表面是“执法”,实质是最大的“违法”,是违背人民根本利益之法。然后我就联系太原周秀云案、四川阆中公审讨薪农民工案件等大量事实分析说明,公检法人员大喊特喊谈“执法”,其实,他们的这些所做所为本身就是“违法”,是典型的“执法违法”现象。这些公检法人法号称他们“执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其实他们的这些所谓“执法”行为恰恰是破坏社会稳定,是社会不稳定和矛盾加剧的社会重要社会根源之一。我又举到上海楊佳案件。固然楊佳最后杀多名警察受到法律制裁是应该的,但是警察同志们思考没有,为什么一个遵纪受法的普通青年走上杀人之路呢?这个案件的直接社会根源就是上海警察在所谓“执法”的口号下的一系列的“违法”行为造成的。那几位被害的局办公室警察的真正凶手不是杨佳,而是上海对杨佳采取“违法”行为甚至严刑拷打的那几位警察。
我还接着对他们说,我是一个搞马克思主义研究的学者,也是一名四十多年的老共产党员。我虽然已经退休,但共产党员和学者的社会职责没有退休。我始终关注我们当今社会发生的许多重大现实问题。杨佳、周秀云、阆中农民工受公审判刑,包括这次深圳事件等等都是我作为一名马克思主义学者研究的对象。我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帮助人民群众认识和处理这些社会问题。上述案件都是个案,但辩证法认为,任何个别中包含一般,上述案件时间、地点、起因、过程不完全相同,但也有相当多的共同之处。其中有三点:一是大多数是普通百姓、弱势群体与强权者、强势利益集团的矛盾。二几乎都是因公检法人员的所谓“执法”介入导致矛盾激化升级的。三是官方媒体几乎都是站在强势集团和公检法立场上,几乎都把矛头指向弱势群体的所谓“过激的违法”行为大加讨伐。深圳事件中新华社、人民日报社、光明日报社的报道、评论不是再一次重弹老掉牙的陈词滥调吗?要不人民群众讽刺“人民日报日人民”,“光明日报不光明”呢!
这两位警察同志反问我,那么今后遇到这类问题究竟怎样处理呢?究竟怎样才是公正执法呢?我说很简单,今后警察同志遇到这这种问题,不要急于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对矛盾双方矛盾的起因、过程详细调查研究。如果确实是因为弱势群众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而采取看起来是过头的行为,那是无可奈何的行为,你们就应该坚定站在弱势群体一边,站在受害的人民群众一边,用强制措施强制强势方满足弱势者的合法权益。如这次深圳事件,如果警察站在要求建立工会的工人群众一边,强制资方组建工会,维护工人合法权益,还有后来一系列的升级事件的发生吗?当年周秀云事件中警方接报,也对矛盾双方调查研究,确实存在资方欠薪现象,那么采取“执法”的强制措施强制资方立即偿还农民工的薪金,一切矛盾不都迎刃而解了吗?由此还会发生警察扭断周秀云脖子现象吗?那个被判刑的警察王文军实际也是扭曲的“执法”理念的受害者。站在人民立场上、为人民“执法”就这么简单。我还举到前七八年,重庆警方就出面帮助农民工讨薪,就根本没有发生矛盾升级、激化现象。那时的重庆负责人给公安警察的题词是“镇得住坏人,帮得了百姓,管得住自己。”这是真正的为人民“执法”。
警察同志还强调警察“执法”的重要依据是因为弱势群体有“过激”行为。我说,现实生活我所知道的相对多的警察“执法”并不是因为执法对象发生行为而执法,而是他们的“执法”对象因上公安局的维稳对象的黑名单后,一但有风吹草动,就利用“执法”权力“执法”强制威胁。如一些上访户(上访本身是合法行为,堵截上访现象本身是典型的违法现象)即使没有上访而外出办其它事情,也遭到警方“执法”威胁。我的一个朋友因曾参与复员转退军人维权行为上了派出所的黑名单。今年7月他准备带女儿一家到北戴河旅游,可能是北戴河开重要会议。他所在地派出所所长带两名警察追他到北京他女儿家,警告威胁他不许去北戴河旅游。他非常奇怪,普通百姓都可以去北戴河,他作为一名曾经为祖国站过岗、放过哨的转业军人受到如此人身自由的限制。这究竟为什么?这是社会主义的“执法”吗?
总之,我与这两位警察同志谈话气氛非常融洽、友好。其中一个警察还说,喜欢我对现实问题的分析和认识。他们也赞扬我作为一名老党员、老教师对国家前途的关心和对人民的感情。我说,这是我应该做的。你们的兄弟姐妹、亲戚朋友中难道没有弱势群体吗?没有农民工吗?我们国家目前有多少下岗工人、农民工等等受欺压受冤枉,他们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我自己也有亲身感受。难道我们作为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警察同志在“执法”过程中不应该站在他们的立场上,为他们鸣冤申屈、伸张正义吗?如果你们对自己作为弱势群体的的兄弟姐妹、亲戚朋友也采取暴力“执法”,对得起自己的党心、良心吗?他们点点头。
笔者作为一名理论学者已经养成一种习惯,对自己看到、经历的一些事情总要问几个为什么?背后的深层次根源是什么?警察离开我家后,一直在回想着我们的谈话。这是我一生第一次同陌生警察面对面地推心置腹的谈话。我认为双方都是真心实意的。但是我总有一种深深的担忧。法的阶级性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最基本基本的观点,学校教材中也讲过这一观点,但笔者多方观察,可以说绝大多数执法人员都没有记住这个观点,更没有把它转化为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自觉指导自己的执法行为。不仅普通基层的公检法人员,那些公检法的高官们(我与警察还谈到了我们天津的黄兴国、宋平顺、武长顺等人)、高级别的大法官、大检察官、法学教授也并不懂得、理解马克思主义的法的阶级性的观点。许多人自觉不自觉地用西方抽象的普世价值理论、抽象的法学理论,实际是资产阶级的法学理论解读社会主义法律。这种观念影响了绝大多数的社会主义执法人员。我分析认为这两个警察同志的“执法”观念实质就是资产阶级法学理论影响的结果,而且孤立、表面、现象看待事件,割断事物的全过程和整个联系,只看弱势者所谓“过激行为”那一点点,就断然武力“执法”。造成这种状况还有两个更深层次的根源。一个是私有化、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导致作为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上层建筑的公检法也自觉不自觉转化为私有化、市场化经济服务。这次深圳事件的重要根源之一就是作为私有化改革先头兵的深圳警方自身的社会主义性质已经程度不同地发生改变。另一个就是我们党的领导人、中央文件、主流媒体这些年“依法治国”口号喊得震耳欲聋,但就是不敢说、不敢提、更不会运用马克思主义阶级和阶级斗争观点分析认识法律和社会生活中的一切现象。你不讲阶级分析方法,不等于别人不讲,那些反马克思主义、反社会主义的敌对势力和一切修正主义者都在讲“没有阶级斗争”的阶级斗争方法,都在明里暗里同我们进行你死我活的斗争。中国当今一切社会乱象(深圳事件也是这种乱现象表现之一)的最深层次的理论根源就是我们自觉不自觉放弃了《共产党宣言》的核心思想即阶级斗争理论和方法。如此怎么能够坚持科学社会主义道路呢?
2018年8月28日
「 支持乌有之乡!」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订阅乌有之乡网刊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