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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焱 | “法治”的故事

聂焱 · 2018-10-19 · 来源:峰锐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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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系统自把自为的“法治”不可靠,需要民众的监督。

  01

  在中国改革开放时代,“法治”曾经是一个很有魔力的词汇。被贪官与地方恶霸欺负的老百姓,尤其是那些投诉无门,想到北京“告御状”又被地方官员围追堵截的上访者,听到精英们有意无意宣扬的西方发达国家或其他海外的“法治社会”,非常羡慕,心向往之。

  由于改开时代,一开始是“摸着石头过河“的摸索阶段,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有点摸不着方向。各种规则被打破,新的规则尚未建立健全,加上一些地方治安开始恶化,甚至让人感觉有点像“乱世”。

  当然这只是感觉而已,是与注重经济平等与政治平等的新中国前三十年相比产生的落差感,对当时正在形成的新的社会秩序还不适应,并非民国时期军阀混战、民不聊生的那种真正的乱世。

  身处社会巨变中,见到别人快速致富或者快速暴富,自己却被落下来;或者下岗,或者因看病难又贵、房价居高不下、子女教育费越来越多等因素,而感到“压力山大”;也想快速致富或快速暴富,却找不到适用的、合法途径。

  这种现象日积月累,难免会滋生对现有秩序的不满,或是对秩序“混乱”而无所适从的迷茫。与此同时,主流媒体与精英们所宣传的海外、大洋彼岸的“民主”、“法治”社会,顺理成章地成了许多人向往的“理想社会”。至于毛泽东时代不厌其烦地宣讲:“法律是有阶级性”,在私有化及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下,早被人忘记到脑后勺了。

  下面就说几个小故事:所谓“法治社会”中的司法案例。

  02

  多年前,香港有位亿万富豪被他包养的酒吧女公关勒索1.2亿"分手费",案子引起香港媒体的广泛关注,法庭审讯变成“电视连续剧”般占据了报纸版面与电视新闻时段。

  50岁的已婚富豪2006年夏天与38岁的丧偶酒吧女公关在酒吧邂逅,展开“婚外恋”,大约同居一年后,富豪提出分手,之后遭对方频频勒索并恐吓。女公关据报3年内成功从富豪身上拿走1千万元,当她企图再勒索1.2亿元时,富豪报警。之后就是女公关被控勒索及妨碍司法公正罪,判囚七年。

  这里想说的是,法庭当时对女被告与富豪身份隐私的区别对待。

  在庭审期间,富豪的姓名身份严格保密,庭上只称其为“X先生”。主审法官为免X先生“庐山真貌”曝光可谓煞费苦心,做了周密安排。

  先是在他上庭作供前“清场”,然后安排X先生由法官的通道进入法庭内,用屏风遮住,之后才让记者及旁听人士入庭。散庭时,也是下令记者及公众人士先离场,然后才由警方护送X先生离开。媒体也谨遵法庭下达的禁制令,丝毫不敢越雷池一步,泄露X先生姓名身份的蛛丝马迹。

  而女被告的名字则被媒体广泛报道,她的来历也被大起底,包括出生在东北某某市农村,哪一年来深圳打工,哪一年嫁到香港,做过哪些工作,有一名15岁的女儿,在英国读书,等等等等。

  尽管她在进出法庭或上警车期间,竭力用衣物遮住头部,不希望模样曝光,但仍有报道详细描述她的穿着、发型、肤色,甚至干脆将她在被告席上的样子画了下来,在报纸上刊登,在电视上播出,在网络上公开。

  显然,精英们极力宣扬的所谓“现代法治社会”刑事司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无罪推定”原则,没有反映在这个案例上。在案子未判决前,女被告按照“无罪推定”原则,还不是罪犯,却没有享受到富豪X先生所享有的“隐私保护”。

  更为奇特的是,经常对香港特区政府施政大加鞭挞的香港媒体,对此毫无异议或微词。甚至围绕此案的报道,也多是富豪X先生及其生意伙伴Y先生的供词,至于女被告一方的说辞则很少见报。

  香港市民们也见多不怪,大家津津乐道的是富豪的身家与女被告的样貌,以及后者的狠辣作风之类的细节,把案子的相关报道当做娱乐八卦般,作为茶余饭后的消遣。

  03

  香港媒体经常骂特区政府高官,却很少骂法官。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比政府官员更有能力、更公正公平、更道德高尚。

  不要以为法官都是不偏不倚、公正严明的法律人,其实很多时候,法官就是个有立场、有情绪、甚至会偏激的自然人,而且他们的立场、态度与情绪也会反映到庭上的言论及判词上。

  比如前面提到的案子,法官宣判的判词,形容女被告是个“邪恶、无情、机关算尽又危险的女人”,又指勒索是最丑恶的罪行,判她9项勒索及1项妨碍司法公正罪名全部成立,刑期若分期执行的话,共需入狱16年,但受区域法院司法管辖权限所限,最高只能判囚7年。

  从判词来看,这位法官对女被告的深恶痛绝溢于言表。

  再举一个例子。2008年,香港有位裁判官,在审理一宗偷窃罗汉松案时,尚未定罪前,便不断出言羞辱、嘲讽三名内地被告。

  罗汉松在香港被列入受保护植物,一些内地人视罗汉松为「风水树」,相信「家有罗汉松,一世不会穷」,因此经常有偷渡客来港砍伐偷运回内地,部分被警方抓住检控判监。

  审讯期间,一名被告选择不自辩,裁判官立即讽刺他「聪明」,予人未审先判的印象。他又多次斥被告「全是一丘之貉」,判刑后还用「祝你好运」挖苦被告。

  这个案子后来被上诉庭发回重审,实在是因为他的判决书,被上诉庭认为“偏激、嘲讽及含侮辱成分的用词”“近代史上前所未见”。

  香港法官的行为指引规定,法官应遵循三大原则︰保持独立、大公无私及正直诚实言行得当。这三大原则都要求不偏不倚,对所有出庭者都显示尊重,不容许有任何种族、性别或宗教歧视。

  虽然法官也是人,也有立场和观点,在审讯过程中固然要明辨是非,但伸张公义的过程必须以不偏不倚彰显于人前,否则不能服众。

  然而,上述那位裁判官,已经不是第一次遭到高院及上诉庭批评,据称从前审非礼案时,曾指被告“整条狐狸尾巴已展露无遗”﹔形容抢劫案被告“非人非鬼”。

  不过,这些违反法官行为指引的污点,并不一定会令他丧失「饭碗」,因为香港的裁判官分为终身委任或者合约制,终身委任的裁判官只有在极罕有的情形下才会被解除法官身分,否则就可以一直留任至60 岁退休。

  04

  来看一位法官退休之后的品行。大约十年前,香港一名82岁的洋人退休法官及其妻子,隐瞒近二百万元资产,骗取十多万元综援,还有一个公屋单位,三项罪名被判入狱十一个月。

  两人一直不认罪,坐牢4个月后,找来英国司法界猛人写求情信,退还十万元给政府,又自称年老体弱多病,上诉要求减刑,结果得偿所愿。

  上诉法官将这对夫妻当庭释放,理由有二,一是怜悯两被告已踏入八旬高龄,而且名誉扫地;二是指写求情信的两名英国法官在司法界德高望重,一位曾处理黛安娜王妃车祸死因聆讯,另一位则是家庭案件专家,因此,求情信“极具份量”。

  为被告写求情信,原是香港司法制度所允许的,至于是否考虑求情、宽待被告,全凭法官定夺。这便是“法治”中隐藏的“人治”因素。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如果认识高官、名流,争取到他们的求情信,获得法外施仁的可能性就大得多。这个案子当时遭到香港网民的激烈批评,他们谴责上诉法官的判决实际就是“官官相护”。

  香港人并非没有怜老扶弱之心,也不会特别针对洋人。被告原是香港高等法院的法官,享受过高官厚禄,竟然虚报资料骗取公屋和综援。知法犯法,事败后又百般砌词狡辩,还意图把责任推到批给综援的社署职员身上,蔑视司法的自高自大态度惹人反感。

  这对退休法官夫妇自始至终未显露出反悔之意,却提前获释,于法、于理、于情,都使人难以接受。

  05

  司法系统自把自为的“法治”不可靠,需要民众的监督。

  美国名媛帕里斯·希尔顿2007年曾因为停牌驾驶被判入狱45天。这一判决立刻成了传媒的焦点,所有目光都投在帕里斯和洛杉矶县监狱身上,不大相信这位行为出位、常成为娱乐头条的希尔顿饭店继承人,会甘愿老老实实服刑。

  果不出所料,坐牢短短三天,她又上了头条新闻。洛杉矶县警长不惧紧盯帕里斯的传媒、不理社会影响、不怕舆论监督,“勇敢地”宣布,让帕里斯回家服刑。

  警方的理由是“健康问题”,并以私隐做挡箭牌,不愿透露什么样的“健康问题”。于是,传媒便各显神通,挖出两个健康理由:“身上出疹子”,或是“精神濒临崩溃”。

  这两个牵强的理由显然无法阻止民众广泛的抗议与愤怒。警方的宣布,无疑是告诉年轻人:只要有钱有名,就可凌驾于法律之上。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言,成了一句空话,社会公义如何能够体现?

  这也等于告诉全世界,美国的监狱制度存在两个阶级,同样是被定罪的人,贫穷无权无势者可能受到冤屈也无力辩白;富裕的权势阶层自然会有人献策献计,享受特别待遇。

  面对强大的舆论压力,洛杉矶高等法院法官判决,要求帕里斯立即回到监狱,“直到原本被宣判的刑期届满为止”。

  对于帕里斯个人来说,这一次名气未能给她带来特权,反而成了拖累。设想一下,如果,她不是公众关注的人物,或许只凭金钱和好律师,就可以悄悄回到好莱坞的大宅中,带上电子监控器,足不出户,仍可用电召食物来招待亲朋好友,在日日笙歌中,服完余下的40多天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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