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你认识它吗?

腐败现象,除了有最主要的制度根源外,还有一定的历史根源、传统文化根源、宗教信仰根源,实际上,这些根源无法处置还会造成人种在智力进化过程中处于弱势环境,相对于清廉国家的人种来说,就会造成智力弱化现象。但这些是题外话,这里需要说的是制度造成腐败之后的反腐。
有关于反腐还是反异,是网民争论最多且接近尾声的话题,我不愿意多说。但敢说,我们中国是反腐败的超级大国,反腐法规和纳税人投入之多,反腐组织机构之强,均举世罕见。它表达出来的效果不是政绩如何如何,愚民“拍手”之成就感,而是一个国家的耻辱,是一个社会的龌蹉,是一个民族的悲哀,是一个政权维护生命的慌乱而延误最佳救治期的悲剧!
“无官不贪”,是当今中国民间流行言语而创造出来的一个新时代成语,是否在理或许有待商榷。但是,世界上如果没几个国家也是如此创造新词语的话,中国的贪腐问题也就显出确实是过于严重了,至少严重到了“无法真正透明的程度”。19世纪英国思想史学家约翰·爱默里克·爱德华·达尔伯格-阿克顿勋爵在《自由与权力》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权力出自于何处呢?难以细说!
要说的是这个“无法真正透明的程度”到底是什么程度?
在中国,谈了数十年的阳光法,人们基本明白,它主要是指有关于官员个人财产依法公示的一部法律,而财产公示一般指官员所拥有的财产向公众说明其来历,以证实是合法所得和自己的清廉作风。财产公示其实存在一个程度上的问题,一旦公示程度很低,或者模糊性大,它就不能叫做阳光法。比如俄罗斯的阳光法(财产公示制度),就属于半阳光法。
自英国1695年通过《腐败行为法案》以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出台了公务员财产公示法规,不但老牌资本主义国家毫无例外地建立起财产公示制度,就连坦桑尼亚、尼日利亚、斯里兰卡、印度、越南等经济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也相继出台了公务员财产公示法规,中国香港、澳门、台湾也已建立起了完善的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
中国在上世纪88年人大代表提出的动议,而且在1994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出现的《财产申报法》列入了立法计划,之后如泥牛入海,消声?潜形?遁迹!造成中国就连一部半阳光法案都难以生存的地步。
阳光法案的消声?潜形?遁迹!半阳光法案也难以生存!这就是“无法真正透明的程度”。
不得不让人探究阳光法案到底有没有意义?
许多国家和地区在遏制官员腐败、精准打击腐败方面的实践,证实“阳光法案”确为他们的反贪腐利器。
比如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就“阳光法案”的作用说过:“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这个国家的反腐败就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此话给人深刻印象,一直被当作经典名言引用与传播。再继续盘点分析其他国家,就能得到进一步认识――公开官员财产是反腐决心的试金石!――人民日报、新华网等官方媒体也都一致认可。既然认可,那么半阳光法案都不想出台的逻辑就是跳出迷惑圈外实施根本决策――民权根治腐败。
让人想起了1945年的“窑洞对”,本已清晰了(民主)民权可以根治贪腐所造成的周期律,但到了今天,民主与专制概念严重混淆后,民权与民主概念几乎相对立。
不要说“窑洞对”,民主程度较高的国家的历史,也足以证明(民主)民权具有根治腐败的作用。也就是说,民权与阳光法的关系是本末关系,在治理贪腐上,如果只知道追求阳光法,中国人就是犯了本末倒置,这种犯错是由于长期的思维诱导产生了逻辑的严重退化。
中国的贪腐是不是没治了?最有效的本末兼顾时,如果民权之本严重缺位,“贪腐权”就会泛滥,没什么东西可以成为贪腐势力的克星。加一个阳光法之末,又能怎么样?官员权力缺乏制约,造成严重腐败,同一原因,也能让贪腐官员玩弄阳光法于股掌之间,翻手即为云,覆手即为雨。民权之本不到位,纵有百部良法之末,也没法。
――宏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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