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官海、吴娟娟向荆门市检察院提交的两份抗诉状 行政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吴官海,男,生于1952年10月21日,汉族,住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双泉村三组,身份号420800195210210917。 被申请人: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掇刀区龙井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刘启华,区长。 申请人吴官海因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荆门中行终字第00044号,现提出抗诉。 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2015)鄂荆门中行终字第00044号,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裁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1、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第一款规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1)、第41条是一般的行政行为,不适合物权的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4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人起诉没有超过20年期限,就5年期限也没超过。而且“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第20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21条 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第22条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申请人至今日不知道。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0年9月15日,被申请人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再审申请人吴官海的房屋。同年9月17日吴官海代表其家庭与荆门市掇刀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1)、15日拆除9月17日签订协议,践踏国法、法规 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❸、《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❺、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好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❻、建住房〔2007〕153号:凡拆迁程序不完善、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补偿安置资金不到位和房源不落实、未按规定组织听证的,一律不得强制拆迁。 2)、与荆门市掇刀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违背法规更与事实不符 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0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武力逼签的协议,甲方:掇刀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乙方:掇刀石街办双泉村三组吴官海 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可的协议就是“无效”协议,用“无效”协议说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二、裁定无中生有和篡改事实 3、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吴官海于2015年4月23日才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申请人吴官海与女儿吴娟娟从2012年5月14日起请三位律师起诉,三次掇刀区人民法院不立案;吴官海自诉三次掇刀法院不收诉状;吴官海用特快专递递交诉状不受理直至最高院。掇刀区人民法院才收了状子,出现(2013)鄂荆门行立终字第00002号,这是2015年4月23日才提起诉讼吗? 4、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同年10月12日,吴官海及其女儿吴娟娟与荆门市掇刀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双泉村又签订《关于吴官海房屋拆除后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1)、《关于吴官海房屋拆除后遗留问题处理意见》不是协议书,没有“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双泉村”,没有“协议”二字,“签订” 是指协议,协议书必有甲、乙方双方或三方。 2)、吴官海、吴娟娟在《关于吴官海房屋拆除后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出现,出现名字有六位,“许云平、陈龙、张祥龙、吴官海、刘金华、吴娟娟六位同志就吴官海房屋拆除后遗留问题进行了协商处理”,作为在场人签字,而不是签订。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荆门中行终字第00044号《行政裁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认定证据全是伪造没有事实根据,没开庭未经质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1条(三)(四)。93条以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11条、12条。习近平重要指示:“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为此,恳请贵院能依法撤销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荆门中行终字第00044号,对本案提起抗诉,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呈 荆门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吴官海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证据附后 行政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吴娟娟,女,生于1983年4月12日,汉族,住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双泉村三组,身份号420802198304120927。 被申请人: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掇刀区龙井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刘启华,区长。 申请人吴娟娟因不服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荆门中行终字第00043号,现提出抗诉。 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2015)鄂荆门中行终字第00043号,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裁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1、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第一款规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1)、第41条是一般的行政行为,不适合物权的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4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人起诉没有超过20年期限,就5年期限也没超过。而且“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第20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21条 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第22条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申请人至今日不知道。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0年9月15日,被申请人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再审申请人吴娟娟家的房屋。 1)、践踏国法、法规 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❸、《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❺、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好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❻、建住房〔2007〕153号:凡拆迁程序不完善、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补偿安置资金不到位和房源不落实、未按规定组织听证的,一律不得强制拆迁。 3、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同年9月17日吴娟娟之父吴官海代表其家庭与荆门市掇刀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2)、无中生有、践踏国法 吴娟娟与父亲吴官海是依法确立的两户,吴娟娟、罗舜钦、罗梦寒三人一户口,罗国伟一人一户口,一家四口人不能成一个户口,吴娟娟罗国伟于2005年12月9日登记结婚。吴娟娟2006年06月19日签发,罗舜钦2006年06月19日报出生、登记日期2006年06月19日,罗梦寒出生日期2013年11月06日、2015年03月10日补报往年出生、登记日期2015年03月10日。 ❼、武力逼签的协议,甲方:掇刀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乙方:掇刀石街办双泉村三组吴官海。找不出“代表”二字,更没有“吴娟娟”三字。 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二、裁定无中生有和篡改事实 4、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吴娟娟直到2015年4月23日才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申请人吴娟娟与父亲吴官海从2012年5月14日起请三位律师起诉,三次掇刀区人民法院不立案;吴官海自诉三次掇刀法院不收诉状;吴官海用特快专递递交诉状不受理直至最高院。掇刀区人民法院才收了状子,出现(2013)鄂荆门行立终字第00002号,这是2015年4月23日才提起诉讼吗? 5、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同年10月12日,吴娟娟及其父亲吴官海与荆门市掇刀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双泉村又签订《关于吴官海房屋拆除后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1)、《关于吴官海房屋拆除后遗留问题处理意见》不是协议书,没有“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双泉村”,没有“协议”二字,“签订” 是指协议,协议书必有甲、乙方双方或三方。 2)、吴娟娟在《关于吴官海房屋拆除后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出现,出现名字有六位,“许云平、陈龙、张祥龙、吴官海、刘金华、吴娟娟六位同志就吴官海房屋拆除后遗留问题进行了协商处理”,作为在场人签字,而不是签订。 3)、《关于吴官海房屋拆除后遗留问题处理意见》为什么不写《关于吴娟娟房屋拆除后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荆门中行终字第00043号《行政裁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认定证据全是伪造没有事实根据,没开庭未经质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1条(三)(四)。93条以及《人民检察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11条、12条。习近平重要指示:“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为此,恳请贵院能依法撤销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荆门中行终字第00043号,对本案提起抗诉,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呈 荆门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吴娟娟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证据附后 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时效 荆门市检察院行政科: 一、起诉期限 当事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问题。按照《若干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的“起算点”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开始计算。但涉及不动产的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得超过5年。这里的20年和5年是一个绝对期限,即使当事人在19年零11个月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在20年零1个月才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如果当事人在19年零11个月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却赶在19年零11个月才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受理。 1、当事人起诉经过 吴官海与女儿吴娟娟请三位律师起诉三次,掇刀区法院都不立案;吴官海自诉三次掇刀区法院不收诉状;吴官海用特快专递递交诉状不受理直至最高院,掇刀区人民法院才收了状子。掇刀区法院(2013)鄂掇刀行立初字第00001号,裁定驳回原告吴官海、吴娟娟的起诉;《行政裁定书》鄂东宝行初字第00030号p1,2015年5月25日,本院受理、p5驳回吴官海的起诉。第00031号文件p1,2015年5月25日,本院受理、p5驳回吴官海(吴娟娟的起诉)的起诉。(2015)鄂荆门终字第00043号p5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第00044号p5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严重违法,践踏民生、民权。 2、吴官海、吴娟娟起诉时间 就从2013年9月10日〔(2013)鄂掇刀行立初字第00001号〕计算,当事人吴官海、吴娟娟也在20年之內啊? 二、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 (1)拆迁行政裁决行为;(2)拆迁许可证行政许可行为;(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行为;(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行为;(5)由政府实施的土地征收、征用行为;(6)国有土地使用批准行为;(7)项目核准行为;(8)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行为;(9)政府的行政不作为行为;(10)拆迁许可证续证行为;(11)对政府或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12)对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在拆迁过程中做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13)依法制定征收告知书、拆迁告知书、赔偿告知书。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5〕9号 第二十六条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双泉村三组吴官海、吴娟娟 2016年3月26日 《行政诉讼关于时效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所谓“知道”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行为内容(这里的内容应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及诉权和起诉期限,而非道听途说,也不仅仅是行政机关简单的决定、批准、审批、处罚内容,这里的行政机关的内容应当包括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这样行政相对人才能真正知道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否则就不能视为相对人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以口头形式告知,亦必须制作笔录。行政相对人通过非上述途径而得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不能视为“知道”。所以这种情况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的解释:“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可以把起诉期限延长至5年的规定,这是解释保护行政相对人诉权保护的一个具体体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时效应当分为以下两种: 第一,一般诉讼时效。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特殊诉讼时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作者:高丽 来源: 日期:2014-03-27 http://www.ysfy.gov.cn/intro.php?bd=12252 《行政诉讼最长起诉期限的理解与适用》 二、最长起诉期限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二款: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最长起诉期限是除斥期间还是特殊期间 最长起诉期限是除斥期间是指,只要超过了法定的最长期限,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导致,法院将不予受理,受理后也将裁定驳回起诉。不论理论界或实务界,很多人均主张这种观点,以保障行政行为高效、稳定,以免时过境迁,或难于取证、难于还原事实真相而排除合法的行政行为被推翻。 最长起诉期限是特殊期间是指,虽然超过了最长诉讼时间,但是如果有法定的合理理由,最长诉讼时效要考虑特殊情况予以适当考量,或扣除或延长,起诉人并不当然丧失诉权,法院仍然需要依法审理。这种观点在理论与实务中也有很多人支持,意在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以免行政行为的不公开、不透明、不告知等而肆意侵犯相对人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016-01-20 09:28:59来源: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1/id/1793970.shtml 中共荆门市委政法委员会位于北门路7号 电话:(0724)2378347 荆门市检察院行政科: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东15号 电话:(0724)2493191 您的(申诉)本院已登记。您可以凭登记号07001620023和查询密码307160,通过电话、网络、信函、来访等渠道查询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谢谢支持! 专递递给荆门市政法委,中通快递:719241849084 专递递给荆门市检察院行政科:中通快递:719241849083 吴官海、吴娟娟向荆门市检察院提交的两份抗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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