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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拉越人民抗争大事(1826- 1990年)编年史 连载16

求实 · 2026-02-11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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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拉越人民抗争大事(1826- 1990年)编年史 连载15

砂拉越人民抗争大事(1826- 1990年)编年史 连载16

反新老殖民 争独立自由(10-6)

(114)东姑要沙砂倂入马 科博特:大马是伙伴组织而非移交

1962年2月19日,科博特调查团抵达古晋,开始在 35个中心,进行50场,对总共4千人的听证会。由于英殖民政府不批准砂拉越人民联合党和平集会的申请,于是人联发动各族人民签名反对大马计划。在短时间内,取得了十一万四千多人的签名 (1960 砂拉越人口调查共744,529人),并在古晋呈给调查团。

1962年3月6日 科博特向英国殖民部大臣提呈私人报告说:若要成立大马联邦马来亚必须改变其立场,并必须采取5个步骤才能确保成功。其中第三,他说,不能愚蠢地成立大马联邦,因为人们对大马计划存有恐惧与不满; 第五,必须为婆罗洲两邦提供大笔援助,让他们感受到参组大马的好处。

3月31日 科博特再向殖民部报告砂拉越情况,他说:在砂拉越,除了马来人之外,年轻的民族主义者与倾向共产主义的华族,他们高喊要“独立”。对此,科博特建议:

大马是一个伙伴政治组织,而非将砂拉越移交给马来亚人管理; 逐步进行,给砂拉越政府很多的自主权,而非急速改变; 尽早提供实际好处,如教育与发展计划给婆罗洲两邦。

科博特认为,马来亚的言论,只有加深人人民的怀疑感,即马来亚要以它的条件,迅速夺取砂拉越管理权。

1962年4 月17 日 科博特委员会完成其在砂拉越的任务,并飞往Jesselton (沙巴首府亚庇)。

(115) 马来亚东姑要对调查报告进行修改

1962年4月底 《科博特调查团报告书》完成,但没有发布,因为马来亚认为它没有完全支持马来西亚,必须对其进行修改。

英国建议,为减低人民的疑虑和不满,在成立大马联邦时,应有过渡期3到7年,而马来亚东姑却坚持只能给1年过渡期。

6月13日 东姑不满并拒绝英国对过渡期的安排,电令调查团的马来亚成员返回吉隆坡。

6月15日 东姑在电复其马来亚代表成员卡查里沙菲(Ghazali Shafie) 时,坚持: 马来亚坚持,邦的外交、国防及安全事务归联邦管理; 联邦各事务,尤其是财务,必须归联邦管理, 邦首席部长仅授权予相关行政权力; 英国同意上述,他东姑才授权马来亚代表 签署科博特调查报告书。

马来亚还对《报告书》内许多重要课题,和英国有分歧,例如: 宗教课题,英国认为婆罗洲两邦享有宗教自由,马来亚的宗教规定不能在婆罗洲两邦实施;而马来亚却要在宪法里注明回教是国教; 国语与官方语言课题,英国反对马来语为国语,马方坚持规定马来语为国语;英国认为英语与马来语同为婆罗洲两邦官方语言,没有期限,而马方却认为英语为官方语言只能为期10年,或中央政府与邦政府另有决定。

6月21日,英国调查团成员安东尼艾贝尔勋爵(Sir Anthony Abell 砂拉越前总督)与 华德斯顿勋爵(D.C.Watherston)在给科博特勋爵(Lord Cobbold)的联合备忘录里写道: 若马来亚的首相要看到婆罗洲两邦人民接受新联邦,在未来几年内,马来西亚是一个快乐与团结的国家,则,他必须同情两邦人民的强烈感受,尤其是对两邦元首无资格成为联邦最高元首等课题。

7月4日 马来亚联合邦驻英国最高专员东姑雅谷,将马来亚首相东姑阿都拉曼拒绝接受科博特调查报告书的一封信交给英国首相麦米伦。东姑说,马来亚不接受调查团主席及英籍调查团员的建议: 移交主权时,只移交外交、国防,及内政事务中的反颠覆事务给中央政府; 英籍官员留任至婆罗洲官员能够接替时止;马来亚籍官员不得接替空缺;英籍官员离任而无婆罗洲官员可以接替时,由其他英籍官员填补。

东姑说:英籍成员上述安排明确显示,无意 要婆罗洲地区跟马来亚联邦合併。(按:东姑露骨地表述马来亚的目的,就是要沙砂跟马来亚联邦合併,而根本不是他在和砂拉越民间会面时口口声声说的平等伙伴联邦)

东姑还无赖地说:我完全无法接受这种局面,若接受,则会使我在我的人民面前,失去面子。

调查团的报告还建议:

宪法 以马来亚联邦宪法为基础,修改成马来西亚联邦新宪法(按:只是修改而已)

修改宪法 宪法中有关婆罗洲的特别保障条文,除非得到砂拉越与北婆罗洲的同意,不得进行任何修改。

…..

移民 强烈建议,由其他地区进入砂拉越与北婆罗洲的移民权利,由邦政府掌控,联邦宪法中需明确列明此权力。

脱离权力 不建议有脱离联邦的权力。调查中有建议说,应有一个试行期。

婆罗洲化 公共服务婆罗洲化,应尽速进行(按:直到现在,都没有完全落实婆罗洲化)。

……..

调查团的英方和马方团员还有另外的建议: ……. 9. 婆罗洲邦国不是被并吞,而是平等伙伴,出于共同利益,组成一个联合邦国,各自还保存有其独特性。

(116)1962年菲律宾要收回沙巴 新加坡“全民公投”

1962年4月24日 菲律宾立法议会一致通过“第7 号决议,共和国总统采取符合国际法和程序的必要步骤,收回属于菲律宾人的国士”。

同年4月29日 苏禄苏丹将苏禄(从未被西班牙或美利坚合众国殖民) 的统治权移交给菲律宾,直到她被接受为一个独立的主权国。

同年5 月 24日 英国政府就其对沙巴部分地区的主权向菲律宾统治者发送了一份备忘录。另一部分以前属于汶莱苏丹国,特别是在西海岸。

同年6 月22日 菲律宾统治者就其对沙巴的主权向英国政府发出照会。

同年6月24日 卡达山联合组织(UNKO)主席唐纳德·斯蒂芬(Donald Stephen)表示,沙巴人民对菲律宾的主权要求提出质疑。

同年7 月 20日 菲律宾政府向马来亚政府发出关于沙巴主权要求的照会。

(按: 历史上 沙巴原来是汶莱苏丹国的领土,1658年,苏禄苏丹协助汶莱苏丹国弭平一场内战,汶莱便割让沙巴北部及东部给了苏禄苏丹以作答谢。1878年,英国贸易公司和苏禄国王签署了协议,租借了苏禄在沙巴的土地。1888年,沙巴成为英国保护领,并把地名改为北婆罗洲。1957年7月31日苏禄苏丹吉朗宣布:北婆罗洲公司向苏禄苏丹租用领土的契约於1958年1月22日,即告废除,所有此前北婆罗洲公司租用的土地,全归苏禄苏丹所有。

1963年 在未征求苏禄苏丹意见的情况下,英国同意将北婆罗洲纳入马来西亚联邦,成为马来西亚一个邦。

此后,因为沙巴主权,菲律宾和马来西亚争执很久,直到菲国科拉松总统1988年宣布放弃对沙巴的主权。不过苏禄国王后裔,仍坚持拥有沙巴主权,马来西亚政府为了安抚他们,每年付给苏禄国王1600美元租金,且默许苏禄菲律宾人自由进入沙巴,并轻易获得身份。但苏禄苏丹基拉姆三世认为,“这些好处根本无法抵消丧失领土的损失”。)

1962年6月27日至7月11日 新加坡立法议会辩论有关《公投法》的订立。

社阵主席李绍祖建议,公投只列出一个问题:同意或反对合併。(工人党主席马绍尔支持。人民联合党王永元支持。)

李光耀建议,列两个问题,即依据白皮书的建议合併,或完全无条件合併,不包括接受或拒绝合併。 新加坡人民联盟的林有福提议列出三个问题。(按:新加坡的《公投法》没有给人民反对星马合併的机会,只能够选组合併的方式。 )

7月5日 新加坡5个反对党组成联合行动理事会,协调反对运动。但是第二天晚上的立法会议上,行动党政府却成功三读通过依据白皮书的建议合併,或完全无条件合併的《公投法》

7月6日 十九名新加坡反对党与独立立法议员及五个政党分别向联合国秘书处投诉,指责新加坡的合併违反联合国有关给予殖民地独立的议决案。

新加坡在野党的投诉案,由联合国去殖民化17国特别委员会处理。然而,7月19日,特别委员会却接纳印度的建议,不处理新加坡在野党和独立立法议员的投诉。

在联合国特委会第85次会议上,苏联和多国代表发言认为新加坡人民应获得联合国有关非殖民地化决议案的保护,特委会应该阻止相关国家在殖民地独立课题上不顾人民意愿的自私计划。波兰的代表认为,将新加坡移交给马来亚,并不符合联合国的《给予殖民地独立宣言》的规章。公投的选项内容,没有给新加坡人民选择反对的余地。但在最后,特委会却决定,不干预新加坡的公投,也不派出观察员到场监督。

1962年9月1日 新加坡举行全民公投。624万选民里,有561,559人出来投票。选票上有三个选择: 我支持合併,新加坡获得劳工、教育、和其他议定事项的自主权,同时新加坡公民自动成为马来西亚公民。 我支持全部及无条件的合併,新加坡应以一州的地位,根据马来亚联合邦的宪法文件,与其他11州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合併。 我支持新加坡加入马来西亚,条件应不逊於婆罗洲地区所获得者。

投票结果,有70.8% 选民选;1.8%选民选; 1.4%选民选

新加坡反对党呼吁选民投空白票,以示抗议。有25.7%选民(144,077人)投空白票。但是,新加坡政府却在公投前夕修改《公投法》,规定空白票也等于是支持票。因此,反对党指称新加坡的公投,是一项 “可耻的公投” ,公投无法反映人民的真实意愿。

(117)1962年4月文铭权应邀与汶莱三位代表会谈

1962年4月 19日 砂盟主要领导文铭权应汶莱人民党的邀请,在砂盟干部罗拉(雷皓明)安排下,到美里加拿大山一号井,和汶莱人民党副秘书长希督普 (Hidup 格达央族) 及另外两位代表会谈,罗拉任通译。希督普告知,他代表汶莱人民党地下革命力量,计划在 1962 年底进行武装起义,他要求砂盟配合他们发动的武装起义,文铭权回应说砂拉越主客观条件未具备,不能配合汶莱武装起义,并劝告汶莱革命力量取消武装起义计划。4 月20 日,文铬权返回古晋。

1962年6月18日 砂盟成立砂拉越农民协会,以团结、并维护各族农民的权益。( 此前在1961年曾申请注册,但遭拒绝。於是,砂盟即成立秘密的 砂拉越农民协会)。砂拉越农民协会成立后,吸引了万多名农民入会,其中包括部分必达友族和伊班族农民。第一省出版《劳动报》,第三省则出版《农民报》供农民阅读。

(118)1962年6月文铭权被捕 科博特报告称仅1/3反对

1962年6月22日 遗憾的是英国殖民统治当局的行动比我们快了一步,文铭权、黄纪作、王馥英、雷皓莹等砂盟的重要领导干部于当日同一时间被捕入狱。当天被逮捕的还有陈绍唐、阮春涛、沈钦炎。由于陈、阮、沈、王等四人的出生地是中国,所以政府是根据 “不需要人士法令” 逮捕他们,并驱逐他们回祖籍国。文、黄、雷 则是在“限制居留地法令”下被捕的,因他们是在砂拉越出生的英国海外籍民,文、黄获悉政府有此意图后,便决定将计就计主动申请去中国。因为他们考虑到与其长期不自由不如被遣送去中国,然后可以从中国另想办法再秘密潜回砂印边境以实现砂盟中央的原定计划。文铭权和黄纪作后来实现了 “前门出,后门回” 的计划,于1963年初回到印尼边境与砂盟同志汇合。

6月27日 砂拉越华人公会(SCA 简称砂华)成立。

7月13日陈景益、张荣侨等四人被捕。

7 月 Cobbold 委员会将其报告书发送给马来亚和英国政府。《科博特委员会调查报告书》宣称仅30%人民反对“马来西亚”,大多数人民赞成“马来西亚”,并认为在适当的条件和保证下,两邦人民加入“马来西亚”是有利的。

(119)1962年7月汶人民党囊刮全部议席 英授意拖延组阁

1962年7月21日 经过汶莱人民数度强烈抗议预定选举被拖延后,汶莱终于举行分层式选举,并於7月21日揭晓,汶莱人民党在全部55个( 赢54席,1席独立人士也加入汶莱人民党=55席 )县议席,和16个民选立法议席中获得胜利。

1962 年 7月 - 12月 汶莱人民党在7月大选囊刮全部县暨立法席位,准备即行组织内阁执政之际。却被英国一边授意汶莱当局再三推托拖延,一边安排有心人继续鼓动武装起义。详细内容请参看 附件 ( 7 )汶莱12.8事件

7 月 18 日 汶莱苏丹奥马尔阿里赛夫丁宣布,文萊將與砂拉越和沙巴分開加入馬來西亞(Brunei will Join Malaysia separately from Sarawak and Sabah)。

7 月 20 日 Parti Pesaka 保守党成立。

7月20日 菲律宾政府向马来亚政府发出关于沙巴主权要求的照会。

(120)1962年秘密协议 8.31成立大马 成立政府级委员会

1962 年7 月 31日 英国和马来亚秘密签署了一项建立马来西亚联邦的《协议》,其中包含一项应急条款,即在“必要”的情况下于 1963 年8月31日或之前,宣布正式组成“马来西亚”。

1962年8月1日 秘密协议的一部分被公开,称两国政府同意组建马来西亚,但没有透露全部细节。这违反了联合国关于成员不得签订秘密协议的法律要求。

1962年8月 1日 英国首相麦米伦和东姑就科博特报告进行谈商,并在伦敦发表联合公报:准备於1963年8月31日正式成立马来西亚联邦。同时宣布成立一个包括英国、马来亚、北婆、砂拉越代表的政府级委员会(Inter Government Committee),拟定砂拉越和北婆加入马来西亚的条件和安排。委员会主席为英国殖民事务部长桑迪斯,砂拉越代表是3名英籍官员和4名非官员,即阿邦哈志慕斯达化、天猛公朱加、本固鲁蒙地格来和谢晋新。

1962年9月26日 砂拉越立法议会通过参组大马联邦的动议,同时批准成立政府级委员会。在当天的动议辩论时,有多位立法议员提出异议或担心的问题,建议要。

德拉仁达夫人最先提出,脱离联邦的课题纳入建议。

达科蓝登提议:不要采用Malaysia, 而采用 BORBRUSIMA (按:BOR 是Borneo,,BRU是Brunei,SI是Singapore,MA是Malaya.)他还建议,要列入脱离联邦的条文。

陈宗明提出,砂拉越应该先自治与独立,则人民的权益才能够获得充分的代表。因此,他提议进行全民公投,以取得人民的真正意见。

黄金明认为,虽然应该有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邦的自主权,也不应该被联邦漠视。他要保障中的保障,来保障砂拉越的权益(the safeguard to safeguard the safeguards),而非简单的保障。

天猛公欧阳认为,如果联邦成立后的5到10年间,被发现是不合实际的,则砂拉越应该有权脱离大马联邦。

杨清河认为,在所有保障中,最重要是有权通过全民公投来脱离大马联邦。

钱惠光提议修改动议,取消“8月31日”字眼,以便有更长时间来考虑保障的课题。陈高明和律政司反对这项提议。最后钱惠光收回这项动议。

最后发言的是王其辉,他说,很多人和他一样,接受马来西亚概念,却还不准备接受马来西亚计划。他要砂拉越人民的权益获得保障。

财政司约翰派克说,在马来西亚协议下,砂拉越可以在未来5年中,获得5亿元的拨款,供进行发展用途。

1963年2月27日 签署《政府级报告书》,代表砂拉越签署者,包括辅政司杰克威、律政司派克、财政司赫本、阿邦摩斯达法、朱加、林鹏寿、谢晋新及蒙地格莱,北婆罗洲则有唐纳史蒂文等。

《政府级报告书》共三章及四个附件等,报告书说明,修改《马来亚联合邦宪法》,以符合新联邦的需求;并更改联邦的名称为马来西亚联邦。

《报告书》也列明,对砂拉越与北婆罗洲的重要保障,必须列入正式的协议内,其他的承诺可以由马来亚联邦政府,跟相关政府签订书面协议,而不列入宪法内。

在 宗教内,

注明:1961年马来亚教育法令第36与第37条,不应在砂拉越与北婆罗洲实行。

在 移民内,

注明:联邦政府保证,在婆罗洲二邦进行的联邦工程的工人,若当地有足够的工人,不准自其他邦输入。

在 教育内,

说明:婆罗洲现行使用英语的政策,不变;砂拉越的地方议会继续成为小学教育的管理者;婆罗洲给土著的教育特权,继续实施;婆罗洲的学校不实行马来亚联合邦有关宗教教育的规定·;联邦在扩大高等教育设备时,需特别考虑婆罗洲的需求。

在 邦宪法内,

说明:邦元首,沙巴称Yang Dipertua Nrgara,砂拉越称Governor, 地位与槟城、马六甲的Governor同。

在 土地 内,

说明:马来保留地,不适合在婆罗洲两邦实施;联合邦索取土地充作联邦用途,不应在婆罗洲两邦实施;国家土地理事会,不应在婆罗洲两邦实施;婆罗洲两邦的农业与森林官员,只接受邦政府的指示,而非联邦的指示。

在国家地方政府理事会 内,

说明:国家地方政府理事会,不在婆罗洲两邦实施,直到邦政府另有决定。

在 财务条款内,

说明:婆罗洲两邦在所得税局中,应有代表(按:到2022年才实现);婆罗洲两邦享有的税收包括:石油产品出入口税、木材与森林产品出口税、矿产出口税、销售税、码头海港的收费、营业牌照费。

在 紧急权力 内,

说明:紧急状态结束后六个月,有关此类法令,即失效。

在附件A的保障条文内,《报告书》也说明:

(1)医药与卫生 此科目虽是联邦权限,但联邦要保证,除非砂拉越政府另有决定,否则,联邦不得干扰砂拉越行使医药卫生的行政权;此科目的开支,由联邦提供;砂拉越的地方政权,即地方议会,应继续行使其现行的医药与卫生的功能。

(2)报章、出版物、出版商、印刷 此科目属于联邦职权,但是,婆罗洲文化局应保持为砂拉越的职权。(按:早已被解除)

(3)合作社 虽然是联邦科目,但是,在目前,依然由砂拉越与北婆罗洲政府管理,直到另外安排。

(4)土地、农业与森林及地方政府(地方议会)都属于婆罗洲邦的权限。

(5)其他科目如,救火局、学校寄宿舍、坟场、火葬场、市场、戏影执照等,亦属于婆罗洲邦的权限。

(6)邦的工程与水供等,包括河流管理都是邦的权限。

(7)国家公园、保护野生动物与鸟类,是共同科目。唯,在婆罗洲设立国家公园,需经过婆罗洲邦政府的事先批准。

(8)联邦公共工程,是联邦科目。邦的公共工程部,应负责联邦工程的落实;项目的资金,来自联邦。

(9)采矿区的土地复原等,是共同的科目。

(10)财政科目,除了销售税外,是联邦的科目。婆罗洲邦有权实行邦内的销售税。

(11)在工商贸易中的出入口,是联邦的权限。唯,婆罗洲两邦原有的木桐出口,不应被干涉。

(12)度量衡科目,虽是联邦科目。唯,婆罗洲两邦的地方政权应继续执行这科目的权限。

(13)地方政府等,是婆罗洲邦的权限。

(121)1962年菲声明:1876年租约只是租借不是卖主权

1962年8月10日 菲律宾总统马卡巴加发表声明:1876年菲律宾苏禄苏丹只是租借北婆罗州给英国人(幕娘公司,或称东印度公司),并没有出卖主权,英国无权单方面处理北婆的前途,并向英国发出通牒,要求与英国谈判主权归宿问题。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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