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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制定“禁止各级官员移民国外”等政策法律

华尔街大班 · 2008-07-27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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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国家紧急制定“禁止各级官员移民国外”等政策和法律


华尔街大班 2008.7.27


对于多年来愈演愈烈、寇深祸亟的腐败问题,许多人提出了有价值的反腐建议,其中不乏治本之策,例如,恢复大众民主,还人民群众民主监督等权利,实行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度等等。今天,本帖子从另一个侧面探讨一下反腐的问题,就是建议国家制定禁止各级官员移民国外的政策,同时,建议人大尽快制订或修改相关法律,对于卖国企、卖银行的行为,制订特别的监管办法和法律。这些算是一个治标的建议。

凡看过《官场现形记》的朋友,应该对过去几千年来封建专制制度下的贪腐痼疾,有所体会。不过,在那个时候,虽然贪官贪墨钱财,因为没有所谓的“全球化”,无法移民国外,其贪墨的财富最终还是在留在国内。贪官无论是东窗事发,被抄没家产,还是侥幸逃脱,“安享富贵,泽披子孙”,财富终究还在国内,怎么着也是“肉烂在锅里”。“和珅一倒,嘉庆吃饱”,就说明了问题。此外,因为,贪官们无法逃之夭夭,他们在贪墨时,我想多多少少应该是有点“顾虑”的。

但在“改开搞”的当代,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贪官们贪腐的大胆、疯狂、无所畏惧,已然到了冠盖全球,亘古未有的地步,连在地狱里的和珅、李鸿章之流都自叹弗如,在阎王爷那里叫起“撞天屈”来。导致腐败猖獗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贪腐们有退路,随时可以摇身一变成为“外国人”;苗头不对,立即开溜,和家人乃至子子孙孙到国外享受“富贵荣华”。你们看陈良宇、成克杰等等之流,哪个不是有几本甚至几十本外国护照?

因此,尽快制定禁止各级官员移民国外的政策显得非常必要。这个政策中心点就是规定一定级别以上的官员,比如股级或科级以上的公务员,禁止拥有外国护照,一旦发现这些公务员拥有外国护照,就地免职,永不录用;即便拥有外国护照,也禁止离境。

另外,建议人大尽快制订或修改相关法律,对于卖国企、卖银行的行为,制订特别的监管办法和法律:

一、实行有罪推定的原则


只要在卖国企、银行的过程中出现显失公平、暗箱操作的行为,就推定出卖者有罪。比如,价值一个亿的国企,只卖了一千万或三千万等等,只要是不等价的交易,出卖者就构成犯罪,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比如,某国企价值一亿,卖了一亿,但在卖的过程中(如评估、核价等),公众不知情,国企的职工不知情,或者交易中是少数几个人和领导在“小圈子”里搞掂的,则此交易可被认定或推定为“暗箱操作”,构成犯罪,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再比如,某只国企或银行的股票因为受卖对象不同而价格不同,如卖给国家是一个价,卖给普通老百姓是一个价,卖给外资又是一个价,不管出卖者动机、理由如何,结果显失公平,即可认定出卖者有罪,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

二、举证倒置原则

在卖国企、银行的过程中,只要任何公民或法人对出卖的程序和交易结果提出质疑、反对或控告,被质疑或被控告的出卖者就有举证的责任,证明自己的行为公平合法。如果出卖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交易过程和结果公平合法,则未完成的交易立即终止,已完成的交易无效。

三、在出卖银行、关系国计民生的国企的交易中发生的腐败犯罪行为,不受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

关系国计民生的国企、银行、保险等行业,是我们国家、民族在这个世界上赖以生存、赖以立足的脊梁,更是事关国家金融、经济主权和国家安全,是一个国家、民族的命根子。出卖这些企业,尤其是出卖给外资,应该禁止;贱卖,无疑犯罪而且是重罪,贱卖而获取不义之财更是不可丝毫饶恕的重罪!因此,在出卖银行、关系国计民生的国企的交易中(无论是卖给内资还是外资)发生的腐败犯罪行为,一定要给以严惩。除了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更要没收非法财产,同时是要防止财产刑“空判”的现象。在诉讼时效方面应该没有时效限制,不适用现有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无论时间过多久,都要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即便犯罪分子(自然人)已经死亡,犯罪主体不存在了,但赃物还在,依然要没收和追回非法财产,亦即哪怕犯罪分子已经死亡,他的非法财产已经传给了他的子子孙孙,也必须依法追回,绝不能让犯罪分子“亏了我一个,幸福儿女孙”图谋得逞。要让犯罪分子明白,他攫取的不义之财,是全国老百姓用血和汗创造出来的,妄想用一个人的“以身试法”来换取子孙万代的“荣华富贵”,门都没有!


诉讼时效的问题解决了,司法管辖权的问题就浮现出来。鉴于贪腐罪犯特别是贪官大量逃往国外(主要是西方)的事实,国内法的管辖(属地管辖原则)鞭长莫及。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1、加快和外国特别是西方国家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步伐。

目前,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有31个,还局限在周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令人遗憾和费解的是,贪腐罪犯避难的天堂——西方国家中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至今与我国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美国等国的行为显然是违背法制、民主、人权的。建议国家从捍卫法制、保护人权的角度,多给美国等国家施加压力,尽快和这些国家订双边引渡条约。

2、充分利用和发挥国际公约(比如联合国《国际反腐败公约》)、国际组织(比如国际刑警组织)的作用。

3、效法“摩萨德”。

象美国这些国家之所以迟迟不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据说是因为我国有死刑犯规定,美国要维护这些贪腐罪犯的人权。咱百思不得其解,贪腐几亿、甚至几十亿的罪犯要人权,可那些生活窘迫,被三座大山压得喘不过气来的老百姓的人权在哪里呢?那些因无钱给孩子上学、无钱给自己或家人看病等等而自杀的人们,他们的人权在哪里?因为说到底贪腐罪犯所攫取钱财都是属于老百姓的,属于每一个中国人的!更何况,我国与西班牙签订的《引渡条约》已明确规定死刑犯不引渡,开创了先例。还有什么可以“担心”的呢,美国的狡辩显然是虚伪的,站不住脚的。

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贪腐罪犯“避难”的国家“不作为”或者“胡作非为”(窝藏贪官)怎么办,难道眼睁睁看着这些家伙逍遥法外、有滋有味地享受荣华富贵?本大班觉得可以效法以色列的“摩萨德”,象“摩萨德”派出特工追捕纳粹分子一样,派出我们的“执法人员”将贪腐罪犯缉拿回国,接受法律的制裁。美国可以定点清除“恐怖分子”,为什么我国就不能定点缉捕贪腐罪犯?要让这些家伙知道,即使逃到天涯海角,即使逃到火星,也最终难逃中国人民正义的审判、法律的制裁。

顺便再说几句,上述这些法律建议,是粗线条的。希望制定、修改法律时,规定这些法律具有溯及以往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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