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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必须遵循的六大原则

邵道生 · 2009-03-09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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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必须遵循的六大原则


邵道生 刊发时间:2009-03-09   光明网-光明观察


  根据2005年的《社会蓝皮书》披露:“从1993年到2003年间,中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增加到约307万。”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数据:“2005年发生‘突发性群体事件’7万多起。”

  中
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社会与经济行为研究中心王二平研究员指出:“2007年已经超过8万起。”

  所以,社会转型时期的“群体性事件”现象一直是困惑我们社会的重要社会问题之一,亦是构筑和谐社会的重大障碍之一。

  那么,为什么剧变社会中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增加这么快、这么多?就是因为在如何处置这类问题时我们一些地方领导并没有找到真正的方法和途径,大致原因如下。

  第一,这是因为在一些地方领导的指导思想是错误的。他们按照过去阶级斗争的思维模式,不是去治“突发性群体事件”中的“根”,而是去治“表”;不是将“突发性群体事件”中的主体看成是“公民”、“良民”,而是将其看成是“刁民”、“乱民”;不是将他们看成是“公民权益受损的受害者”,而是将他们看成是“公共安全的破坏者”,将他们的行为看成“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有谋之行”……其实,这些“闹市”的“弱势群体”压根儿就没有将矛头对准执政党,没有对准中央政府,“政治色彩”一点都不浓厚,纯粹是一种对着地方权势层的利益诉求,纯属经济方面的。

  第二,这是因为在一些地方领导将“群体性事件”始作俑者的认定是错误的。“突发性群体事件”确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但是这个“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的始作俑者决不是“突发性群体事件”中的主体本身,而是那些严重损害“弱势群体”利益的一些“腐败者”,是一些“有权人”和“有钱人”构筑的“腐败利益联盟”。譬如,让几千万工人失去工作的“工人下岗运动”,让几千万农民失去土地变成“四无农民”的“农村圈地运动”,让成千上万居民无房可居的“城市拆迁运动”……就这么三个“让”就使近亿普通人变成了“弱势群体”,他们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应该去治谁?当然是去治始作俑者的“腐败者”,去治“有权人”和“有钱人”构筑的“腐败利益联盟”,然而一些地方领导却去治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弱势群体”,本末倒置,能解决问题吗?

  第三,这是因为在一些地方领导人使用的方法是错误的。为什么将其称之谓“突发性群体事件”呢?因为它不是预谋的,是“突发性”的,是长期潜伏着的矛盾突然激发的结果。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弱势群体”原本寄希望于上方上的或高一级领导来解决,然而不仅不理不睬,得不到解决,反而受到莫名其妙的措施或打击。2007年3月,中国社科院发布了一项评估报告中对560名进京上访者的问卷显示,有71.05%的上访者认为,地方各级政府对上访人的打击迫害更为严重,有63.9%的人表示曾因上访被关押或拘留;有18.8%的人表示曾因上访被劳教或判刑。(于建嵘《凤凰周刊》2008年07月28日)所以,对“瓮安事件”的发生,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所坦言“背后有深层次原因”———该事件反映一些社会矛盾长期积累,多种纠纷相互交织,没有得到重视,没有及时解决,干群关系紧张所致。从某种意义上说,如今“群体性突发事件”之所以这么多,这么严重,这么恶性膨胀,就是因为“弱势群体”的信访没有得到有效的、正确解决有关。所以对信访,只能以“权为民所用”的真情认真去工作,不能“截”只能“护”,不能“堵”只能“疏”。

  第四,这是因为在一些地方领导人的屁股坐歪了,不是坐到“弱势群体”一边为“弱势群体”支持公平、正义,而是坐到了欺侮“弱势群体”的“有钱人”一边,有的明明是“弱势群体”与“企业主”之间的矛盾,然而一些地方领导人偏偏坐到“企业主”的怀里,有的主要领导干部躲着不出来,甚至让公安部门、警察到第一线去,去保护“企业主”,去“镇压”“弱势群体”,无形之中与“有钱人”结成了“利益联盟”,政府的这种对待群体事件采取敌对态度情况下,怎么能解决“突发性群体事件”呢?

  那么,应该如何解决“突发性群体事件”呢?笔者认为必须遵循以下六条原则。

  第一条,“信访不懈怠原则”。“突发性群体事件”之所以会“突发”,其前提是:“事主”的信访受不到足够的重视,有的不仅得不到重视,反而盛行“截访”、“劫访”,信访者处处受到刁难和打击,因此做好信访工作可以将矛盾化解于始发阶段,可以大大减少“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

  第二条,“定性要准确原则”。“突发性群体事件”不是敌对势力闹的,亦不是恐怖分子闹的,亦不是“刁民”、“乱民”闹的,而是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弱势群体”一种无奈的选择,所以不能把群体事件预定为“闹事”,“群体性突发事件”属人民内部矛盾,不属于“敌我矛盾”。

  第三条,“领导要出面原则”。发生“突发性群体事件”后主要领导应该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掌握真实、准确的信息,与事件的“主体”进行平等对话、诚意协商和沟通,明确提出对对话的“主体”不打击报复,承诺不“秋后算帐”,只有这样才能迅速化解事件。正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在七日接受记者采访在回顾出租车罢运事件过程时所说的那样,“通过出租罢运事件,我认为中国老百姓是通情达理的。面对当前发生的任何矛盾和问题,只要心平气和、开诚布公,我认为都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四条,“屁股要坐正原则”。在“突发性群体事件”中政府应该是事件的仲裁者,而不是事件的对立方,因而要将屁股坐正,不能无原则地坐到“有钱人”一方,不能有意无意地与“有钱人”结成“利益联盟”,不能为了领导的政绩工程继续采取“高压政策”,继续损害“弱势群体”的利益。

  第五条,“警力不使用原则”。在一般情况下不使用警力对付“突发性群体事件”(除事件中发生严重的打、砸、抡、烧行为),这样既表明政府的诚意,又表明了政府方的自信,更为重要的是不会使矛盾激化。

  第六条,“责任要追究原则”。“突发性群体事件”平息后要认真进行反思,对在信访阶段渎职、失职的官员,对那些因官商勾结损害民众利益的腐败官员,对那些漠视群众利益热中于政绩工程的官员,一定要实施责任追究,对媒体要公开处理信息,平息民怨,只有这样才能警钟起到治本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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