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郓城油棉一厂破产事件

司马平邦 · 2009-04-21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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郓城油棉一厂破产事件

疑似《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反面案例

司马平邦

http://blog.ifeng.com/article/2585408.html

在河南参加第二届全国知名网站博客龙亭会期间,在几位同好处知道了郓城县油棉一厂破产的事,当事的几个油棉一厂原职工代表“六君子”张建钦(13905405296)、黄清元(13905405908)、梁湘云(13181580470)、张福瑞(13455996038)、魏天玉(15865301823)、王东英(15020220001)等以实名形式为原郓城县油棉一厂的400多名职工利益奔走,他们的名字后面留的是各人的手机号码(《郓城油棉一厂违法拍卖开发严重侵犯400多名职工权益》http://www.tianya.cn/new/publicforum/Content.asp?strItem=free&idArticle=1537628&flag=1以及http://blog.sina.com.cn/s/blog_3e24b6b90100cfkv.html)。

说实话,这样的维权形式,我还头一次看到——不过也可能是维权人上天无路入地无门的没有办法的办法吧。

事情缘于2003年6月,原国有企业郓城油棉一厂宣布破产,破产企业400多位职工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忽然想起在去年12月,我曾在博客上转载过一篇由《西部时报》记者采写的报道《内参:企业破产疑云笼罩,政府工人众说不一》,记者公庆刚对此事已有报道:

“企业破产快5年了,为什么破产前的工资到现在还不发给我们?给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至今也没发到我们手上,这是为什么?”一到山东省郓城县,原山东省荷泽市郓城县油棉一厂的老员工们就不停地向记者诉说着这两个疑问。

张建钦等油棉一厂职工出示的文件和《西部时报》记者采写的这篇(内参)报道中都提到:

山东省荷泽市郓城县油棉一厂在2003年宣布破产中并没有按照破产法所规定的程序操作,没有成立破产清算小组,也没有召开过债权人会议,而作为油棉一厂职工的张建钦等人从来没见过资产评估人员的面。对于受理破产的郓城县人民法院,职工们认为郓城法院没有按法律程序履行破产,而在没有兑付各项职工补偿费用之前,于2007年7月25日匆匆宣告油棉一厂其破产程序终结,这一终结宣告,让原油棉一厂拖职工的工资打了水漂,有的职工连1999年停产前欠发的工资都没拿到,更别提破产后的工资和生活费了,当然所有养老保险金,退离休职工、遗属、工伤病残等应享受的政策规定补偿都无从着落。

于是张建钦等人代表油棉一厂400多名职工从2008年初开始了持续1年多的上访奔走。

这就是郓城油棉一厂破产事件在京城媒体私底下广被传播的真正原因。

据张建钦等人和《西部时报》的报道中介绍,为了给破产后为维护自身权益不断上访奔走的油棉一厂职工一个合理的说法以安抚民心,郓城县政府还专门于2006年6月6日出台了《棉一厂职工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共8条,涉及了补发欠工资和安置费的具体条款,以及对相关部门协调处理此事的要求。

但《西部时报》的报道中亦说到:至于8条意见处理到什么程度,政府部门领导不置可否。

而这8条意见中的第一条就是张建钦等人奔走维权的核心内容。

在这份《棉一厂职工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的第一条里这样写着:

补发欠工资、生活费问题:①1999年停产前欠发工资,按原发工资标准,依据棉一厂会计帐目上显示出的欠发情况据实补发。②2000年到2003年6月停产期间(棉一厂向法院申请破产书为证),遵重客观实际,依据有关规定,期间上班的补发欠发工资(原发工资数减去已发工资数);期间不上班的补发生活费,生活费补发标准为当时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即按每人每月130元执行。③2003年6月宣布破产之日至2006年6月补发职工生活费,补发标准仍按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即每人每月130元执行。工资、生活费补发明细表的制作由劳动局监督,具体由县(供销)社、棉一厂3日内办理完毕,并张榜公布,公布期间反映出的问题由监察局、审计局派员核实解决。这项工作责任单位:县(供销)社、劳动局;责任人:许思敬、曹景黎。

依第一条,郓城县油棉一厂所有400多名职工应得补发工资总额为380多万元。

据张建钦说,2007年5月(此意见出台11月之后,而不是意见中所说的3天之内)责任单位县供销社已按此意见造好原油棉一厂全部400多名职工的补发工资表,总额计380多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破产财产第一优先拨付程序即“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侯文华却压下已做好的油棉一厂职工补发工资表迟迟没有竞现,从2007年5月一直到现在。

在《西部时报》的那篇报道中也写到:

至于8条意见处理到什么程度,(郓城县)政府部门领导不置可否

400多名职工应得的380万总额的应得工资,若计入人民币三五年来的升值空间,或者已达到400多万的总额,这笔钱被郓城县政府有关部门一直压到现在未予发放,为什么?

另一方面,虽然张建钦等“六君子”作为400多位郓城油棉一厂的职工代表1年多来一直在上访奔走,但同时他们的行为也陷入了另一个法律的灰色地带,即当年的郓城县油棉一厂已经在没有兑付各项职工补偿费用之前(这本身就是不合法的),于2007年7月25日宣告其破产程序终结,“郓城县油棉一厂”和“郓城县油棉一厂职工”作为法律上的法人单位和固定人群的概念已经不复存在,也就是说,现在张建钦、黄清元等人作为“职工代表”除了采用到处递送材料乃至上网发贴子等“山寨式”的奔走之外,更无法作为被法律认可的诉讼主体向法院递交诉状打官司起诉政府部门或者相关单位,而只能是哑巴吃黄莲有苦难言。

我想问一下,这样的结果是不是之前某些人经高人指点之后为郓城县油棉一厂职工已经设计好的圈套呢?

2009年4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是中国历史上有里程碑意义的第一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在“导言”中提出“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是中国政府保障人权的首义——“中国政府在治国理政中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并规定对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各级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门将依照“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的原则,将本行动计划纳入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积极认真地予以落实。”

在该计划中,并将“维护城乡居民获得基本生活水准”作为一项中国人的“人权”来诠释,即“继续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收入的逐步增长,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努力维护城乡居民获得基本生活水准的权利。”

从这个意义上说,郓城县油棉一厂破产事件中400多名职工380多万“补发工资”被无限期地拖欠,更是既不合乎“法律”又不合乎中国的“人权”规定。

而最最让人痛心的是,被欠380多万元工资的400多名原郓城县油棉一厂职工因为郓城县相关政府部门及法院部门在该厂破产问题上的不合法操作,已经丧失了作为合法的诉讼主体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和“人权”的机会。

不过,这倒可以给刚刚出台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提供一个相当完备的反面案例。

除此之外,从已经广为公布的郓城县油棉一厂破产事件里,关于当地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土地拍卖、当地法院在处理破产清算及拆迁安置等方面都存在诸多可质疑之处,本博也将连续关注此事的进展和动向,更希望张建钦等“六君子”上访的努力能够引起郓城县、荷泽市乃至山东省有关部门及领导的重视,我相信老天爷是最公正的,它会在一个合适时间进来弥补人间的种种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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