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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离毛主席老一辈革命者理想的“社会保险法(草案)”

zq汛文 · 2009-04-21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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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离毛主席老一辈革命者理想的“社会保险法(草案)”  

——关于“社会保险法”(草案)的讨论  

作者按:
这里,汇集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讨论,该“草案”于2008年12月发表征询,到 2009年2月16日 截止。  

这是一部制造和确立中国人不平等的不正义的“草案”。  

如果通过,将完全背离了跟随毛主席闹革命的老一辈革命者为建立一个平等、自由社会的理想,使“以人为本”、“立党为公”完全落空。  

“社会保障”关乎“你、我、他”,每一个人的切身“经济权益”,恰逢知青这个年龄段的人,尤其显得突出。  

在相关话题中对此已有许多评述,但还需进一步研究讨论。  

殷切地希望能制定出一部公平、正义的“社会保障法”出来,覆盖惠及每一个中国人,一个人都不能少!

(一),社会保障不是社会保险  

   

当前,推出的国家《社会保险法》(草案),其“保险”的名称就是错误的。应改正为“保障”!  

   

“社保”、“医保”的“社会保障”,不是“社会保险”,及什么“养老保险”。是人人所应能享有的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和分配。  

   

“保障”与“保险”是本质区别的,过去的误导应予更正。“保险”这就导致“社保”没有GDP产值的优先投入。掩盖、转移了“社保”的“全民人人必须应享有”、及“平等”的“公共利益”性质,形成现实中,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公平不正义的“等级分配”状况。  

   

称之为“保险”,那么,不“交保”者自然没有“保险”,你想“交保”,但“保险公司”有“政策”:拒收;人为地不公平、不正义的鸿沟就划出来了。“权力者”正是可以以此,将“公共利益”占作私有资本,公共政治社会变成了为其营利的私有“公司”。  

   

所以,就应该改变少数人享有“公共利益”的特权待遇,及“公共利益”的被不平等瓜分的状况。  

   

“全民社会保障(‘全民社保’)”,是社会中“你、我、他”,人人所应该、应能享有的“公共利益”,是由社会GDP优先保障投入。  

   

(二)制定统一的“国家公民社会保障法”  

   

社保、医保改革的本质,在于制定统一的“国家公民社会保障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全民社会保障法定一致。建立起覆盖和惠及社会的每一个人的,平等的国民社会保障体系。 GDP产值首先用之于全民的社会保障,GDP产值保障用之于全民的社会保障。

  

现代社会是以个人为独立体的自然人,并不能靠配偶和子女,现实施以“家庭”为单元体计收入的“低保”范围也是不合理的;“低保”是国民歧视政策,“低保”应合并到“社保”,以自然个人为主体办理。及早建立起全民的、惠及每一个人的国民社会保障体系! 每一个人!  

   

“全民的社保、医保”,是以公平正义的“国家公民社会保障法”的法律形式出现和实施。是把现行的、杂乱的“文件”、“政策”、“批示”等等的,不平等的“人为”鸿沟,统一成国家的法律形式出现。

  

要体现全民平等的原则。从“主席”到“农民”、“个体户”都是一样的“平等”。取消“事业”、“企业”,“公务员”、“社会灵活就业人员”等,完全是人为划分的“国民等级歧视”的政策。这不是讲“收入的均等”,是讲“权益”、“界线”的平等。体现中国人每个人都是平等的。

  

“全民社保”的“国家公民社会保障法”,是真正的国家安全法。是人民经济上的祈盼。
国家的安全,经济上就在于全民的社保、医保,“以人为本”。

  

“全民社保”,是包括覆盖和惠及社会的每一个人,不是“少数人”,也不是“大多数人”,是“每一个人”!这是本质的。只要“法定”漏掉,使有一个人没有“社保”,就不叫“全民社保”,就不是“以人为本”的社会,最多只是“为大多数人”的社会。

  

“全民社保”的内容是广泛的。广义上,是公民经济权益平等,包括国家的每一个公民所应能享受到的、平等的社会“公共利益”;随着GDP的增长,能公平地享受、得到“公共利益”,包括“增加工资”、“二次分配(如购房补助,消费津贴等)”等。窄义上,是包括:无业救助、失业金、伤残救助、教育培训资助,以及退休金、丧葬费等。

  

其经费来源:一方面是每个人在工作、有收入时交纳一定比例;更多的是从国家GDP产值中拿出。

  

现代工业社会,由于个人不能象古代农耕社会那样,有广阔的自然环境,可以无偿地获得土地、水源、森林……以裁种生存发展。所以,纯粹靠个人的勤劳和努力已经难以生存,除了找工作或靠自我资本发展外,别无出路。而“工作”和“自我资本发展”,并不是人人都能得到和具有的,始终会存在失业、无业、病残等弱势群体;并不是人人都能得到“好工作”,始终有“工作”行业的收入差别。

  

所以,社会的GDP产值,就是公共利益,必然要、应该要优先用之于“全民社保”,这实质上是关乎社会中每一个人的经济权益。

  

一个找不到工作的人,一个退休年龄的人,就有权力享受GDP产值的“失业金”、“退休金”。而如果他得不到“失业保障”、“养老保障”,那么,“先进武器”、“航天飞船”对他们来说,只是废铁。这证明了:“政府”在经济上,要以解决“每个人”的人权平等的“生存”、“幸福”问题,为GDP 的先行“开支”依据。

  

所以,一个负责任的“政府”,一个有良知的“政府学者”,必须思考人类社会存在的本质是什么?人类历史运动的目的是什么?

  

国家的GDP产值,首先是应用之于满足保障“全民社保”的需要,而不是其它,如“行政”、“保安”……等的支出。

  

加强军备为什么!发展航天事业为什么?“国家强大”为什么?其实质都是为了每个国民幸福地生活。

  

如果不是为了每个人幸福地生活,那么,一切都是无益的……。

  

(三)取消职务行业不公正的划分和歧视  

   

《社会保险法》(草案)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参见 2009年2月19日 新华网)。  

这就是说,“公务员”和“政府机关”等等“公仆”们,不参加全民统一的“社会保险”,而另立特权待遇。  

这样,就与“立党为公”、“以人为本”,“做人民的‘公仆’”明显地对立,不符合17大精神。  

难道要颠倒关系,“主人”为“公仆”服务?难道要由“公仆”来制定“办法”,让“主人”屈从?  

“主人”的“制定权”、“监督权”等“主人翁”权益岂不是被剥夺了?  

同时,全国人大是“立法”机关,国务院是“行政”机关,怎么能自行再制定“办法”?这又是“立法”和“行政”又一混乱的现象。  

所以,新的不公平、不正义的人为鸿沟,就又制造划定出来了。  

这难道就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显然,这一条款应予取消。“公务员”的退休金,应与全民一致。  

作为过渡,可以考虑:另设“职业津贴养老金”。  

   

(四)取消“缴费年限”不公正的规定和歧视  

   

《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1)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缴费已经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  

(2)已经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龄的。  

这里,存在一个问题:谁在缴费?什么时候“规定年限”的?“费”的本质是什么?  

从上述第九条可以看出,“公务员”们是不缴费的(事实上也不交),而且还要多拿。缴费最多的是“社会灵活就业人员”、“企业人员”及“农民工”。然而,他们的退休金拿得最少,只及公务员的“零头”。

没有“缴费”的人怎么办?错过了“缴费年限”的人怎么办?……  

《社会保险法》(草案)是在建国60年后才开始制定,60年前刚出生的小孩,今天已到退休年龄,他们拿什么来缴费?又什么时候通知他们来缴费?  

这60年不断地折腾变化,如果,一个人没有“工作单位”来“参保”,或错过了“缴费”年限,或不知什么时候通知过办理“缴费”,……等等无数客观的原因,是他们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吗?  

就因为这些社会原因造成的,难道就可以,以“没有参保”为由,甚至连补缴费都不行(现政策就是如此规定,如1985年前“下海”的人员),剥夺他们的“退休权益”?   

既然不能人人都当“公务员”,既然不能人人都有“好工作”,既然社会始终存在“无工作”、“伤残不能工作”、“不好的工作”……等等的情况和差别。

所以,GDP产值的本质属性,就包括这些群体人应该得到的“公共利益”部分,本质地决定:应首先满足地用之于,支付给“每一个国民”的“社保”,这是“政府”必然和应该的首要“财政支出(不是‘财政负担’)”。  

所以,应该取消第十四条这一条款。改为:  

1, 每个公民达到退休年龄后,凭身份证(户口)办理养老保障手续(以后建立全国统一的“公民社会保障卡”),领取全国统一标准的退休金。  

2, 以前“参保”的“单位”和“个人”,凭据原“参保”的年限、缴费数额(各地再行计算),领取附加的“储备养老金”(即“多缴多拿”)。  

3, 并由此新法制定的转机,取消长久已往的、被麻木了的“低保”的国民歧视政策,将“低保”并入到“社保”。  

一个人不是由于“生活困难”,而去“申请领‘低保’”,而是因为“失业”、“伤残”、“退休”……时,应该获得“社保”。“公民权益”与“救济”,这是本质区别的。  

   

《社会保险法》(草案)有许多条款都应彻底修改。(待续)。

罗汛  郑恩琼  谢文  

联系电话:1362945236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2009/  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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