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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曾多次炫耀上面有人

王不为 · 2009-12-17 · 来源:乌有之乡

重庆打黑案查出律师造假 曾多次炫耀上面有人

2009年12月14日 华龙网 王不为

重庆打黑案查出律师造假 曾多次炫耀上面有人

李庄被逮捕。图片由警方提供

重庆打黑案查出律师造假 曾多次炫耀上面有人

李庄被收押。图片由警方提供

  李庄打“广告”:这里“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重庆打黑引发“李庄现象”,“京师打捞队”风火下渝州

  经调查,李庄一到重庆,就炫耀自己“上面有人”,多次说“你知道我的背景是什么吗?”、“我的头儿是谁你知道吗?”,并滔滔不绝地讲述自己多次成功“捞人”的“成功案例”。

  李庄告诉龚刚模的亲友,自己要快速组建一支“跨区域打捞队”,为此,他已经在北京、成都、重庆等地聚集了一帮“高人”。李庄说,他已找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位领导,准备与重庆方面“沟通”,李庄还扬言:就算重庆判了,我也要让它在最高人民法院通不过。 

  龚刚模的亲友“捞人”心切,再加上李庄的多番“演说”,几天之内就总共支付了245万元给“跨区域打捞队”。李庄代表“打捞队”要龚刚模亲友承诺:若要龚刚模不判死刑,还要两、三千万元,事成之后兑现。

  但花费了巨资的“龚刚模亲友团”怎么也不会想到,他们的大投入在李庄眼中只不过如同“烹羊宰牛”。欣喜之余,李庄向京城同行发出信息:“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据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干部向记者透露,重庆打黑除恶一系列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到重庆代理涉黑诉讼一时成为了律师界追逐的焦点之一:接受了案件诉讼委托的“京师”(京城律师)风风火火下渝州,一大帮没有接到委托的也如赶场般云集重庆,寻找“业务”和施展“潜规则”的机会,可谓重庆打黑意外引发了“李庄现象”。而“李庄现象”泛滥的背后,是“潜规则”还有其存在与蔓延的空间,一方面,我国《律师法》相对超前而其他法律相对滞后。另一方面,律师行使“潜规则”是司法腐败的支撑点之一,并是一些企业家涉嫌犯罪后“荣请”的对象,为保命或减轻刑罚往往不惜数百万、上千万地投入“打捞”。更可悲的是,一些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为了获得高额回报,竟然还发明了“内部潜规则”:代理律师一旦“事成”,律师事务所就将其除名,过一段时间再聘回“重新上岗”;另一种瞒天过海的招数是临机改变代理律师,即由一个或一批律师充当“先头部队”,施行“潜规则”拿到钱后再更换成别的律师出庭应诉,真可谓“花招百出不怕鬼,死去活来只为钱”!

  造假被遏:李庄等近20人被捕

  反思迭起:律师何以知法犯法

  12月12日,已有警觉、潜回北京的李庄给重庆法院的一位领导发来一条短信:经组织决定,我们康达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全部从龚案撤出,不再担任辩护人,请转告有关方面。

  但李庄再能“装”也装不成金蝉,怎能安全脱壳?当晚,李庄被重庆市公安局依法传唤。12月 13日,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截至记者发稿时为止,因涉嫌伪证罪被司法机关刑拘、逮捕和缉捕的已有近20人。执法者对此案的深入调查仍在继续进行,而对这起“律师造假门”的评论与思考也才刚刚开始。

  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以教唆、煽动、出主意或者提供方便条件等方式,使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应该说,一般律师都应该熟悉《刑法》306条,李庄作为资深律师,更应烂熟于心。是什么让此案的数名律师对这柄高悬之剑熟视无睹铤而走险?除了巨额金钱诱惑外,想必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那就是让李庄等有恃无恐的所谓“关系背景”。

  最新调查查明,在这起“律师造假门”中,除了李庄所仗持的个人背景关系外,重庆的两名律师也向龚刚模亲友索取了95万元用于“活动”,成为“造假门”涉案者,并企图以金钱开道,利诱政法部门的个别干警加入“造假生产链条”。目前,其中一名重庆涉案律师吴家友已被警方捕获。

  正是依托了一些或真或假的“关系背景”并拼命钻“法律空子”,一些律师如李庄之流才敢于混淆黑白,服务于法律却又践踏法律。

  据资料介绍,在成千上万个案例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是败诉。面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在说明败诉原因之余会对当事人说“对不起”?当事人有苦难言,实际上造成了 “第二次伤害”。一些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潜规则”和从众心理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来买单!

  李庄等造假律师这次在重庆的栽水,是重庆在打黑除恶风暴中“意外”引出的又一个发人深思的法治问题,但愿能给社会各方带来足够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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