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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有绥靖之嫌

叶檀 · 2010-02-03 · 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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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有绥靖之嫌

2010-1-30 每日经济新闻

    2010年1月29日,有达沃斯论坛、新股发行改革等重大经济新闻,不过没有一条新闻比得上拆迁条例修改与民生之间的密切关系。当天,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新条例意在调和拆迁者与被拆迁者的利益纠份,还《物权法》以尊严。

 

    通观全文,仍有对地方利益的绥靖与自由裁量度过大之嫌。如果不能在具体细节上给予严格的界定,强势利益获得者完全可以通过扩大概念外延,掠夺对拆迁者的权益;而强势的被拆迁者也可借助于新规则漫天要价,最近就有补偿特定对象上千万元的奇闻。

 

    关注新条例的性质,必须关注新条例的两个基本议题,一是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二是市价补偿的基准。

 

    新条例规定,共有七种情况被规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说前五条还可以勉强被称为公共利益,第六条则让人莫名惊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都被介定为公共利益,那为政府官员盖的小别墅是否也属于公共利益,更进一步,所有与国字号沾边的政府、国企的扩张、改善型建设是否都可以被介定为公共利益?而第七条则是一条打补丁的背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只要地方行政法规与国条院条例规定为公共利益的,都是公共利益,换言之,何谓公共利益,介定权完全在有法规制订权的政府部门手中。

 

    以市场价补偿被拆迁者是一大进步,这杜绝了漫天要价与漫天砍价的恶性互搏。以往的经验可知,多数人并非不乐于被拆迁,而是对于补偿价格不满,血泪拆迁的背后都是利益的残酷剥夺。

 

    新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此处要害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能是一味听命于地方政府的二奶机构。这些机构奴性十足,欠缺的就是市场主体的独立品格。殷鉴不远,山西煤矿民资大撤退时的评估机构,就是为了山西的市场而出卖独立性的二奶机构,他们可以完全不顾市场均价,或将资产价低估到零,或者高估到天上。

 

    为了堵住漏洞,新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价不得低于类似房产市场交易价。但是过往的经验一再告诫我们,不要高估机构的道德,也不要低估政府作为市场主体的贪欲。在普通民众尚不能得到完善的司法救济之前,面对土地市场的资产品价格这一暴利领域,抑制贪欲最好的办法是由行政内部的惩罚。可以模仿证监会对券商的打分机制,国务院对地方政府进行打分,在房地产领域设置高分值,一旦违规就扣分,进而影响到地方政府的信贷、基建等项目的审批,如此一来,就是借给地方政府十个胆,也不会在拆迁方面轻易违规。

 

    最后,值得关注的是,钉子户权利被剥夺。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也就是说,将来房屋拆迁将实行多数人议决制,如果你属于那10%的钉子户,对不起,你将失去自己的的权利,得不到法律法规的保护。换言之,如果钉子户属于10%之内的一小撮,那么这个钉子户对于产权的要求就是错误而愚蠢的。即便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论,但“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法院可以强制搬迁。这一招少数服从多数的手段,赋予政府拔除钉子户的合法权利。

 

    新条例虽有绥靖色彩,相比有违背宪法与物权法之嫌的旧条例,相比过往以农产品价格作为补偿标准等荒唐做法,有长足的进步。起码,新条例承认被拆迁人有享受市场价格的权利,物权法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尊重;新条例对于被拆迁者的民意有一定程度的尊重,虽然能否做到另当别论,带血的拆迁、唐福珍式的悲剧将得到微弱的抑制。令人关注的是,“基于非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搬迁”何时出台新法、新法会是什么样,尚无具体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而这是利益博弈最为惨烈的地带。

 

    新条例的出台昭示,民众的利益要以生命来维护,才能取得点滴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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