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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资派”的“走资”图

张凤耀 · 2010-07-11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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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资派”的“走资”图   

张凤耀  

1998年11月,xxx在批评一些地方错误理解中央有关企业改革的方针时说:“要抵制各种错误言论的误导。把国有小企业改革片面理解为一个‘卖’字,搞‘一卖了之’,是完全违背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中央方针的。不是不可以卖,但卖不是唯一的方式,也不是主要的方式。其实一些地方实际做法并不是‘卖’,而是半卖半送,名卖实送,还冲掉了银行的大笔债权,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这些现象,在某些地方流行已有几年。如《南方日报》曾报导,广东一家拥有1600多万元净资产的集体公司,领导班子几人化65万元买下;该省肇庆市一家1800万元净资产的国有企业,低价卖给以企业领导人为首的企业内部8个人。《经济日报》也曾报导,某省S市一家拥有十三亿元有形净资产,销售额和利润都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的国有公司,被当地市政府以4亿多元的价格把公司60%的股权(低价)卖给了外商,外商仅付现2000万元人民币,就获得了此股权,其余近4亿元款项,原要求两年内到位,后来市领导又指示当地农行“贷款”给公司(不是给外商),以解决这笔款项的到位(实际是我国国家银行代出钱)。据中央电视台播放材料,浙江一家1000多万元净资产的乡镇工厂,厂长40万元买得。另有媒体报导,“全部资产近二亿元,效益在洛阳市建委十大企业中一直名列前茅的河南洛阳水泥制品厂竟被厂长以359.34万元的低价,背着广大职工半卖半送地‘有偿兼并’给了一家私人企业的老板”,“这起所谓的‘有偿兼并’协议得到了洛阳市有关部门的批准”,等等。类似材料,已相当多见,几乎各地都有。有的县、市,国有企业已被“卖”得所剩无几了。  

据笔者所知,这些现象出于某些地方政府,主要是某些地方政府领导人所为。如1993年末,笔者就见过G省S市(县级)市委、市政府联合发的一个文件,该文主题是说,为了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拟在5年内,将公有制(国有、集体、乡镇)企业全部改造成由公私合营和私营企业所构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其办法是经资产评估(?)后出卖、转让一部分或全部公有资产。具体又通过多种途径,其中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是,挑选“产品市场前景较好,规模较大的企业”,即最好、最具活力企业的大部分资产出售给外商(谓之“靓女先嫁”),由外商控股经营;另一种是在企业内部设“骨干股”,把企业资产全部或大部卖给“骨干”(谓之“贴身经营”),所谓“骨干”,是指“企业正副职、主要业务领导和技术骨干”。文件还规定:骨干们在“购买骨干股份时如现金不足,可采取赊股的办法,赊股时每人需拿出10-15%与赊股等值的现金或实物作抵押,在分红中逐年抵顶股本,抵完股本后股份归个人所有。”这就是说,骨干们可以用企业的钱去买企业的资产,自己不用出钱。文件制作者设想,通过如此改制,产权明析(归属到个人),政企分开(由私人控股经营),经营机制随即转换,现代企业制度(股份制)也就建立了起来,所以他们把这一做法,漂亮地称之为“转机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合理的资产流动是积极的,通过资产流动,能使资源配置更趋合理,有利于提高资产效率和社会效益。因此,对一部分公有企业的资产经过认真资产评估,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给外商或国内的个人,都是可以的,但必需是以合理的价格实价实卖;然而以S市为典型的做法,是压价贱卖,同时购买者又可用我国国有银行的钱去“买”我国国有资产,或用本企业的钱去“买”本企业的资产,这名义上是卖,实际是“半卖半送,名卖实送”。这种做法,有百害而无一利。  

首先,它导致公有资产严重流失,巨额公有资产流入私人金库。  

其次,激化企业内、外矛盾,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按S市文件规定,改制后企业“经营者与生产者的关系是雇佣关系”,改制时,新经营者对原企业职工,若是“盈利企业,可遣散不超过职工总数20%的人员,亏损企业,不能安置的,可全部遣散”。这一来,与原企业中少数人即成巨富、雇主的同时,多数人连抽象的“所有”也失去,沦为名符其实的打工一族;随着职工身份由“企业主人”变成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劳动者,又加大批人员失业进入社会,企业内、外,顿时都产生严重心理障碍——不平衡,不仅社会负担加重,且不安定因素激增。  

第三,造就一批资本家,改变共产党的组成。我国公有制企业,尤其国有企业领导人,多数是中共党员,企业改制后,他们既不失党员身份,又同时成为具有巨额私人资本、名符其实的资本家,使得“工人阶级先锋队组织”中,出现了一批工人阶级的异已——资本家。这些异已,往往还身居党组织要职,有的干脆就是“书记”或“副书记”。  

第四,私有化,摧毁社会主义制度基础。在压价贱卖方针下的“靓女先嫁”、“贴身经营”,无非是私有化的漂亮代名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共同发展的时期。党的十五大把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需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然而,早在1993年6月10日,《经济日报》已曾作过《 广东省“老大”、“老二”易位》(“老大”指公有制经济,“老二”指私有制经济)的报导,同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现《中国改革》杂志)第6期上,该省体改委副主任发表的文章中也提到,该省至1992年底,“非公有制企业注册资本已达´´´´亿元,超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注册资本的总和”。在公、私资本比例已经易位的基础上,再以“半卖半送,名卖实送”的方式运用行政权力大肆推行化公为私,他们到底想要筑成什么样的经济基础?是要在我国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要建立起别的什么市场经济?没有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作为上层建筑的社会主义制度还能存在下去吗?  

大概,稍有常识的人都不会不知道,当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被私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所替代时,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也将因失去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而改变颜色。毛泽东主席生前形象地告诫大家,要警惕“卫星上天,红旗落地”,就是指的这种情况。邓小平同志也强调:“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11页)私有化,与社会主义格格不入。某些人唱的“改革的方向就是私有化,只有私有化才能把我国经济搞上去”、“私有化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由共产党执政”这种逻辑,不是谬误就是谬论。  

   

注:近日,从一张旧磁盘中发现该文。该文写于1998年12月8日,曾发送《中国改革》杂志(未发表)。现在再发表,似乎仍有意义。标题作了文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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