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魂》2010年第11期
共产党的支部书记岂能由私营企业主聘任 ?
项启源
7月13日《人民日报》发表了一篇由记者写的报道,题目是《非公党建,能帮老板管好人吗》。从报道得知,前些时浙江省温州市市委组织部,应25家私营企业主之约,在报纸上刊登广告,面向全国为这些私企招聘党支部书记,工资最高可达年薪20万元。据报道,全国有1205名党员报名应考,平均48人竞争一个岗位。在温州市委组织部参与下,考试采用3+1模式,统考三道题,企业追加一道题。6月19日面试结束,6月20日来自全国各地的128名入围党员分赴各招聘企业进行双向选择,最后确定25人为党组织书记人选,与企业签订了用人意向书。由私企老板最后决定党组织书记这样的事情,在我党历史上恐怕从未有过。对这一“新生事物”我未看到温州市委组织部以上的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发表过任何评论。对此,我的感受是既惊讶又茫然。为什么这样说?
第一,这是明显违反党章的。党的十七大通过的党章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而温州市25家私营企业聘用的这25位党的基层组织书记既未征求党员的意见,更未经过党员选举。市委组织部虽然参与了招聘过程,但最后决定权在私企老板。其双向选择和签定企业用人意向书同私企招用其他人员并没有什么区别。所以也不能说这些基层委员会书记是由上级党委经过考核委派下来的。很明显,温州的这种做法是违背党章的,但是却畅行无阻。
第二,前往应聘的一千多人,20万元的高薪显然是主要吸引力之一。而且是否聘用的最后决定权在私企老板,这也是明摆着的。党的十七大通过的党章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的决定重申了这些要求。但摆在我们面前的报道说,招聘党支部书记的私企老板都表示,他们这样做并不是招考“红色CE·”,而是为了私企能留住人才,用好人才。读到这里,我们切勿忘记马克思的一句名言:资本家是资本的人格化。因此,对许多私企来说,用最低的成本赚取最高的利润是他们追求的首要目标。事实表明,不少私营企业中资本与雇佣劳动的矛盾比较尖锐,利用各种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的也屡见不鲜。对于应聘而来的党支部书记,私企老板既有聘用的最终决定权,也有解聘的最终决定权。俗话说得好:“吃人的嘴软,拿人的手短”,依靠这些人按照党章的要求,在私企中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对私营企业主进行引导和监督,恐怕是很难做到的。
第三,浙江省温州市全国闻名。温州模式是以私营资本驱动力为主的工业化模式,其影响早已超出浙江省。正因为如此,温州市25家私企老板招聘党支部书记一事,也有可能成为许多地方私企党建的新模式。这样,关系就大了。考虑及此,我希望有关领导部门重视这件事,总结经验,加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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