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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民案:谁是真正的罪犯?

雪亮眼睛 · 2010-10-22 · 来源:乌有之乡
赵东民事件 收藏( 评论() 字体: / /

谁是真正的罪犯?

     赵东民 中共党员 中央党校法律本科(函授)毕业,2003年获西安市治安综合治理“市先进人民调解员”,《西部法制报》特约记者。怎么会是初中毕业,无业呢?-----判决书省略这些无非是犯罪集团贬低英雄的小儿科.

     西安总工会违背《宪法》的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第五条规定:工会组织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宪法》是国家的大法,一切法律之母,所以西安总工会是犯罪,而且是犯罪集团,.他们将工会变成了工人阶级的"工讳"了.理由来自判决书中的欲加之罪:"被告人赵东民组织工人去西安工会上访的行为致使陕西省总工会多部门人员进行接访,其正常工作无法开展,严重干扰了省工会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导致该机关工作陷入瘫痪长达7小时左右"。-----工会接访工人阶级八小时之内是本分,看了他们有理有节的走进工会的会议室与总工会的交流沟通的(视频).总工会没有维护解决工人阶级的合理诉求,竟然"恶人先告状"与警方勾结非法拘捕关押赵东民同志一年多之久,间接造成赵东民妻子含冤丧命,而且到了丧尽天良的不给给妻子见最后一面.(警方执法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一章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西安总工会没有履行职责,反而诬告陷害维护工人阶级的共产党员赵东民同志,并出挺作伪证.-----http://www.xs.gd.cn/m/sf/23850.html-----“伪证罪"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他们已经超过了第二章<<工会组织>>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赵东民同志的做法很符合这条.


    司法部门犯下<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赵东民案” 相关责任人已涉嫌违背<<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刑法“伪证罪、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
    提前7天判决,如果不按规定提前通知,不遵守承诺,就是违反合同法.

    赵东民案的辩护律师付辉在辩护词中称:“赵东民主张工人维权找工会,造成大量工人到陕西省总工会上访,导致省总工会正常工作无法开展,主观上仅具有过失,不具有故意”,这份辩护词是在认定赵东民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基础上争取较轻量刑,这种辩护对赵东民是非常不利。也极为可笑.简直是在愧求法官大人"开开恩吧"!逻辑混乱。
    赵东民案一目了然,谁是真正的罪犯?他们为什么这么猖狂的在众目睽睽之下敢于执法犯法的迫害一个真正维护正义的优秀共产党员?


    我想代表宇太书院的老师和同学及全国声援赵东民同志的正义之士呼吁:中华民族的正直优秀的律师们,请你们站出来维护法律的尊言吧!把真正的罪犯绳之以法!解救勇士赵东民,还他一个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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