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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早已全盘“西化”,我们却还在假装岁月静好

清笙阁 · 2026-07-14 · 来源:清希社A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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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人民中间,重建有温度的正义。千万不要忘记,任何法律都是有阶级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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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 那道横亘在法条与人心之间的裂痕

最近总有人问我,为什么现在很多人对法律的信仰正在流失?为什么明明法律条文越来越多,社会矛盾却似乎越来越尖锐?为什么那些写在纸上的公平正义,落到生活里,经常让人觉得憋屈、荒诞,甚至愤怒?

一位同道的法官朋友,曾私底下醉醺醺地跟他说了这么一段话:“兄弟,有时候我坐在审判席上,明明知道对面那个人是个混蛋,明明看到他眼睛里的狡诈,但我必须判他赢。因为程序,因为条文,因为那些冷冰冰的东西告诉我,我只能这么判。”“可我脱下法袍,是个普通人,我恶心。”

显然,问题不出在个别法官,也不出在个别法条,而是出在法律的根上。我们现在的法律体系,正在用一种极为精密、极为“专业”的方式,制造出一场旷日持久的道德分裂。它在专业上无懈可击,却在人心面前千疮百孔。

如果要说得再直白一点,那就是:我们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早就“西化”了。

而这次西化,并非简单的方法借鉴,而是一场深刻的文化移植——它把一种与中国传统截然不同的法理基因,硬生生植入了这个国家的机体。于是,排异反应持续了百年,到今天不但没有减轻,反而愈演愈烈。

当我们眼睁睁看着校园霸凌者因为“未满十四周岁”而免受任何实质惩戒,当老人碰瓷讹诈屡屡得手后连句道歉都不用说;

当小偷在你家偷东西摔伤还能反过来告你赔偿;

当恶人干完坏事第一时间跑去鉴定精神病,当婚内强奸的认定引发整个社会的撕裂感;

当“证明你爸是你爸”成了经典笑话——我们就该停下来,好好问一句:法律,到底为谁而立?它保护的是谁?它惩罚的又是谁?它背后的那套逻辑,还是我们中国人自己的逻辑吗?

贰 | 当我们移植了一棵不属于自己的树

要回答这些问题,就不得不追溯现代法律的源头。世界上曾存在过五大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这里面,印度法系早已支离破碎,中华法系,也在清末以降的百年变局中,被人为地肢解、抛弃,几乎从制度层面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

清末修律,沈家本先生主持变法,那是中华法系的最后一次喘息。沈家本说过一句话,极有分量:“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他期望的是融通中西,而非全盘照搬。但历史的洪流没给他太多机会。

从那时起,我们开始大量引入大陆法系,以德、法、日为师,重法典、重条文,把法律变成一套严密的规范体系。

改革开放后,随着对外交往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又大规模引入了海洋法系(英美法系)的理念,重程序、重流程、重判例。

今天大家耳熟能详的那些词——“程序正义”、“法无禁止皆可为”、“非法证据排除”、“毒树之果”——基本上全是舶来品,根子都在西方。

一棵在西方土壤里长出来的树,你把它连根拔起,栽到中国的土地上,它会不会水土不服?它结出来的果子,会不会让吃惯了中国五谷的肠胃剧烈绞痛?

答案,我们现在每天都在吞咽。

西方那套法治体系,深嵌在私有制和资本逻辑的土壤里。它的底层代码,天然倾向于保护财产权、保护资本的安全、保护个体之间的形式平等。

这种法律思想走到极致,就会产生一种倾向:它把一切社会关系都抽象为权利与义务的交易,把一切争议都纳入可以操作、可以辩论、可以交易的程序框架之中。

善恶不重要,重要的是程序是否合规;道德不重要,重要的是权利是否被声明。

于是,法律变成了一门生意,法官变成了裁判员,而正义,则成了一种可以被高价竞拍的稀缺资源。

西方法治,本质上是资本的仆从。它用一套极其华丽、极其精密的法律语言,包装并固化了资本的特权。

在那种体系下,富人可以通过律师团操控规则、规避责任,而穷人只能在繁琐的程序迷宫中耗尽最后一分钱和最后一点耐心。

所谓“海盗式法治”,就是这个意思——看起来规则公平,其实谁船坚炮利,谁就拥有规则的解释权。

程序正义这个词,在某些语境下,已经被异化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它漠视实质的善恶,淡化公序良俗,唯以程序的完美为终极追求。

你明明知道他偷了东西,但证据取得方式有一点瑕疵,哪怕就是那么一点点,哪怕被害人的眼泪流成河,这个证据也不能用,这个人你就不能判。

这对专业法律人来说是常识,但对普通老百姓来说,这就是荒唐。因为它抽离了法律最本质的东西——善恶有报,天理人心。

叁 | 那些被“西化逻辑”碾碎的道德碎片

接下来我要说的,可能很多人感同身受。这些年,我亲眼看到我们的法律,在一味追求程序正义、权利话语和条文主义的过程中,把大量原本属于中国人精神底色的道德规范,碾得粉碎。

举几个血淋淋的例子。

第一个,未成年人犯罪。现在我们看到的是,校园霸凌愈演愈烈,未成年人恶性案件触目惊心。为什么?因为我们的法律过度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保护到几乎等于纵容。只要不满十四岁,杀人放火都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这种思维的源头,就是西方那套“儿童权利至上”“刑事责任年龄刚性划分”的理念。它把孩子抽象成一个没有道德辨识能力的权利主体,却忘了在中国人的观念里,善恶与年龄无关。

“小时偷针,大时偷金”,中国的老话早就讲透了。你一昧地把年龄当成免罪金牌,结果就是在批量制造无所畏惧的小恶魔。法律在这里不再是惩恶扬善的利器,反而成了庇护恶的挡箭牌。

再讲一个,关于老年人的碰瓷讹诈。为什么“老人摔倒扶不扶”竟然能成为一个全民纠结的道德难题?法律在这里干了什么?当施救者被讹诈的时候,法律要求他自证清白。讹诈者几乎零成本、零风险,成功了白赚一笔,失败了顶多挨几句批评。

而这种讹诈行为本身,践踏的是中国社会最基础的信任和善良。可西化的法律思维告诉你,要讲证据,讲程序,讲谁主张谁举证。

表面上公平无比,实际上却摧毁了人与人之间的守望相助。法律没有坚定地站在好人一边,恶自然就会蔓延。

还有关于“怀孕免罪”“精神病免罪”的问题。一些女性犯罪分子,通过反复怀孕来规避刑罚,甚至有地方出现过以此为业的荒唐现象。法律为什么拿她们没办法?因为法律把“怀孕妇女”“哺乳期妇女”的状态,当成了绝对的、不可动摇的人道主义保护对象,却忘了法律的本质是惩罚犯罪、保护受害人。

同样,那些一犯罪就赶紧做精神病鉴定的行为,更是一种对法律机械性的精准嘲弄。在西方法律话语下,精神病鉴定变成了一件技术活,一旦被贴上“精神障碍”标签,刑事惩罚的链条立刻断裂。至于被害人一家如何悲痛欲绝,社会的公序良俗如何被践踏,程序上说,这都不在考量范围。

再来看证据规则。两个人吃饭,一个人把盗窃嫌疑人灌醉,对方在醉意中吐露了全部犯罪事实,全程被录音。可到了法庭上,这份录音大概率要被排除,因为“取证程序违法”,因为涉嫌引诱、欺骗。

我知道,从专业角度看,这是为了保护人权,防止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但我要问一句,当一个普通老百姓用最朴素的方法拿到了最真实的供述,你告诉他这个不能用,他会怎么想?他会觉得这法律是在保护谁?他会觉得程序比真相更重要,形式比正义更要紧。

久而久之,人们就不再相信法律,转而寻求私力救济,或者干脆忍气吞声,整个社会的戾气就这么一点一点积聚起来。

至于那些“证明你爸是你爸”的荒诞剧,更是唯条文主义的经典产物。每一个在窗口前被折磨得欲哭无泪的普通人,都在用肉身撞击着一套脱离生活、脱离人情的制度铁幕。

而制造这层铁幕的,恰恰就是那种把一切社会关系都简化为一堆证明文件、一堆形式要件、一堆程序环节的西式法律逻辑。它让法律成了普通人的迷宫,却让那些善于钻营的人如鱼得水。

肆 | 中华法系:我们丢弃的那把钥匙

我把话说到这个份上,一定有人会问:你说了半天西方法律不好,那你觉得什么样的法律才是好的?法律难道不要程序吗?不要证据吗?不要保护人权吗?

要,当然要。但这里有一个根本的次序问题、本体问题。我们先要弄清楚,法律究竟是为谁而立,它的灵魂是什么。

这就不得不提被我们抛弃了百年的中华法系。今天很多人一听到中华法系,脑子里蹦出来的就是“封建”“落后”“人治”这些标签。

这是极其无知且有害的误解。

中华法系绵延数千年,它所蕴含的治理智慧,远比西方那套冷冰冰的权利义务体系要博大精深得多。

中华法系的核心是什么?是以儒家思想为内核,综合诸子百家,强调“德法兼备、善恶有别”。它不是不讲法律,而是把法律放在一个更大的文化系统里去定位。

管子说:“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礼、义、廉、耻,这四根柱子撑起了一个国家。法律在这里,是维系这四根柱子的工具,而不是取代它们的主宰。

中华法系有几个极为突出的特点,恰好是今天最稀缺的东西。

第一,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

法条不是死物,它是道德观念的延伸。像“父债子偿”“杀人偿命”“赡养父母”“尽忠报国”这些观念,既是法律义务,也是天经地义的道德责任。

法律把亲情义务上升为法律责任,让孝道、诚信、忠义成为社会运行的底层代码。这样,守法不仅是畏于刑罚,更是源于内心认同。而今天,在西化逻辑下,法律和道德被人为割裂,法条上写得再漂亮,人们内心毫无敬畏。

第二,德主刑辅,教化在先。

中国人传统上相信,人是可以教好的。法律不是第一选项,而是最后选项。一个社会先要用道德、礼教、乡约、风俗去化育人心,实在教不好的,才用刑罚加以惩处。

这就避免了一种状态——把所有人都预设为潜在罪犯,用密密麻麻的法条去管控一切,最终把人管得毫无温度,把社会管得死气沉沉。而西化法治,恰恰倾向于把道德逐出公域,把一切交给冷冰冰的规则,人变成了规则流水线上的零件。

第三,国法与乡规风俗相融合。

法律不是悬浮在空中的抽象条文,它要和具体的风土人情、生活习惯、地方智慧相结合。

中国人讲究“情理法”三者兼顾,天理、国法、人情,是一体的。一个好的判决,不光要合法,还要合情合理,要让老百姓觉得“公道”。

而西方程序正义走到极端,往往就会出现“合法但混蛋”的判决,老百姓不买账,只能拿枪顶着让人服从,那叫强制,不叫权威。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亲亲相隐”。在中华法系里,父亲犯了罪,儿子去告发,不但不被提倡,反而可能被治罪。这不是鼓励包庇犯罪,而是对基本人伦亲情的尊重,认为强行撕裂骨肉至亲的法律,本身就是一种更大的恶。这种思想,被西方法律人批评为封建落后。

可他们自己呢?英美法系里不一样有夫妻交流特免权?不一样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说白了,道理是相通的,只是他们换了一套话语来包装自己,却用这套话语来瓦解我们的文化根基。

我深信,中华法系才是最适合中国这片土地的治理智慧。它不是不讲法律,而是讲有温度、有善恶、有人味的法律。它不是不要程序,而是要求程序必须服务于实体正义,而不是颠倒过来。

当法律和道德冲突的时候,中华法系的智慧是调整法律去接应道德,而今天的某些西化实践,却是要求道德闭嘴,为法律让路。这,就是问题的症结。

伍 | 披着法袍的“精神买办”

说到这里,我必须把话说得再重一点。既然这套西化法律逻辑漏洞百出,和我们的文化传统、社会心理如此抵触,为什么它还能大行其道?为什么修改一个条文、推进一项符合传统道德的司法改革,都阻力重重?

因为有一批人,在拼命维护这套逻辑。他们就是潜伏在我们法律界甚至舆论场上的“精神买办”。

我向来不主张乱扣帽子,但有些现象你必须正视。有那么一批法律从业者,从法学院开始就被全套西方法理思维格式化。

他们言必称德沃金、哈特、罗尔斯,对“程序正义”“限权政府”“天赋人权”那一套顶礼膜拜,却对中国自身的宪法基础、制度背景以及数千年治理传统嗤之以鼻。

他们不自觉地把西方法律视为唯一的、普世的真理标尺,拿着这把尺子量中国,量一个否一个。

他们选择性失明到了令人咋舌的地步。西方法律为资本服务,固化阶级特权,贫民窟里毫无正义可言,这些他们闭口不谈。

但一看到某些英美判例里有几个漂亮的程序操作,就激动得如获至宝,恨不得立刻全盘移植过来。

他们对中国法治实践中的人民属性、实质正义追求视而不见,却拿着放大镜寻找过程中的任何瑕疵,然后以偏概全地进行污名化攻击。

在他们眼里,维护人民朴素正义的呼声,就是“不懂法治”“民粹”;而他们自己张口闭口那套西洋规矩,才是“专业理性”。

清末沈家本修律的时候,尚且知道要“参考古今,博稽中外”,并不是全盘推翻。但今天这批“精神买办”,干的就是刨根的活。

他们借“学术无国界”“权力进笼子”这些动听的名头,行解构中国根本制度、移植西方资本法权之实。

他们把法律变成了一门只有少数人能玩的昂贵游戏,然后用这层专业壁垒,阻挡任何基于本土文化和人民立场的反思与革新。

这种“买办思维”最可怕的地方,在于它侵蚀的是法治的话语权。他们先把中国法律定性为“落后”“不专业”,然后顺理成章地要求用西式规则来“改造”我们。

一旦这套话语体系建立起来,你的法律怎么定、怎么判,最终解释权就拱手让人了。

法律话语权,是比领土主权更隐蔽、也更致命的一种主权。我们不能傻乎乎地让这种殖民化的思维范式,一点点吃掉我们法治的根基。

陆 | 回到人民中间:重建有温度的正义

当我们穿透这些迷雾,把中西法治的本质看清楚了,出路也就浮现了。

法律为谁而立?这个问题必须重新摆到桌面上,用最朴素的中国语言回答:法律是为了保护好人、惩罚坏人,是为了让人心安,让社会有序,让公道流行。而不是为了保护资本、放纵恶人、制造对立、让百姓寒心。

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从根本属性上说,要求法律由人民制定、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这一立场决定了我们的法律不能成为少数人钱袋子的守护神,而必须是全体人民公平正义的盾牌。

可现实是,在具体法律技术和理念层面,西方那套东西渗透得太深了,以至于人民立场很多时候被悬空了。

法律的条文看起来很“现代化”,但它回应不了老百姓对于“恶有恶报”的最起码期待,这就很要命。

我们必须进行一场法律文化的“中国化”重构。这不是要回到古代去,也不是要抛弃一切现代法律技术,而是要把中华法系的灵魂找回来,把它嵌入到当代中国的法治躯干里。

简单说,就是让法律重新长出道德的筋骨,让法条重新拥有善恶的温度。

惩恶扬善,扶正祛邪,这八个字,应该成为一切立法、司法活动的最高准则。

怎么惩恶?对于那些利用年龄、怀孕、精神病等漏洞恶意规避惩罚的行为,必须通过立法修正予以堵死。

年龄不该是绝对的免罪符,对于那些手段特别残忍、恶意极其明显的未成年人犯罪,要有特殊处置机制。

对于反复恶意怀孕逃避刑罚的行为,要重新审视孕期、哺乳期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不能让法律被如此儿戏。

对于恶意碰瓷讹诈、严重败坏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罚,并建立快速、低成本的清白证明机制,让好人敢做好事。

扬善,就是要通过判决明确无误地向社会传递一种导向:善良受褒奖,义勇受保护。

一个制止侵害导致加害人受伤的案件,绝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一个扶起老人反被讹的事件,法律必须用最严厉的态度惩罚讹诈者,赔偿见义勇为者的全部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让恶行付出沉重代价。

唯有如此,法律才能成为道德的压舱石,而不是掘墓人。

同时,必须树立“法理情相融”的裁判理念。法官不是法条的自动售货机,他首先是一个承载着社会良知和人文关怀的人。在裁量空间内,要敢于并善于运用天理、人情去弥补法条的僵硬。

一个深谙世态人情的判决,其社会效果往往远胜于一个机械套用法条但违背常理的判决。

沈家本说过法乃“天下之程式”,这程式不应该是冰冷的死程式,而应该是活的程式,能够吸纳人民的呼吸和苦乐。

更重要的是,我们必须遏制资本对法律的侵蚀。西方法治最大的教训,就是法律沦为了资本的工具。

我们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决防止资本势力通过金钱操控立法游说、影响司法判决、挑选有利规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资源占有的多寡而发生倾斜。

对于那种为资本无序扩张鸣锣开道、损害劳动者和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解释和司法导向,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并及时纠偏。法律要坚定地站在劳动人民一边,而不是资本的附庸。

对于前面提到的那批“精神买办”,也要有清醒的应对。法治话语权不是一件可有可无的事。

我们要大力培养一批扎根本土、通晓中西、但骨子里坚守人民立场的法律人才。他们能够用中国的故事、中国的逻辑、中国的价值,去解释和塑造我们的法治实践。

对于那种全盘否定、借题发挥、配合外部势力抹黑中国法治的言行,必须从舆论和专业层面予以有力批驳。学术无禁区,但服务于谁、站在哪一边,从来都是有禁区的。

法律人的职业伦理,第一条应该就是忠于这个国家的人民和它的根本制度,而不是忠于遥远彼岸的某个资本神话。

柒 | 法治的终极试金石

衡量一个法律体系好不好的标准,从来不是西方教科书上那些花哨的理论模型,也不是某些国际机构给出的排名指标。衡量的标准就在这片土地上,就在每一个普通人的切身感受里。

凡是能让人民感到安全、感到公平、感到日子有盼头的,就是好的法治。凡是让人民感到憋屈、感到无助、感到善恶颠倒的,就是坏的法治。凡是能服务于这个国家的安定团结、服务于社会整体向善的,就是真法治。凡是服务于资本、制造对立、瓦解自身制度根基、照搬殖民规则的,就是伪法治。

今天的中国,正处在实现民族复兴的关键时期,也处在一个社会矛盾错综复杂、道德共识亟需重塑的转型期。

法律该扮演什么角色,是继续沿着西化逻辑在程序迷宫里打转,让道德碎片越积越厚,还是勇敢地回过头,从被丢弃的中华法系智慧里找回那把钥匙,开启一扇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大门?

答案,其实就在我们每个人的心里。当越来越多的普通人开始对法律失望,开始觉得它背离常识、背离道德、背离祖宗留下的天理良心时,这就不是一个小问题了,而是一个关乎政权合法性、关乎民族凝聚力的根本问题。

我们不能再自欺欺人地用“法治进步”这类大词掩盖深层次的文化排异反应了。进步,必须是让老百姓发自内心地觉得“这法立得好,这人判得公道”,而不是论文数量、立法数量、和国际接轨程度的数量化报表。

法律最终是为人民而立,不是为法条而立,不是为程序而立,更不是为资本和少数精英的傲慢而立。我们需要的,是一场触及灵魂的法治文化觉醒,一次重新找回中国法律主体性的伟大回归。

要把被颠倒的善恶重新扶正,把被抽离的道德重新注入,把被剥夺的话语权重新夺回,在每一条法、每一个判决里,刻下不容撼动的四个大字:天理良心。

唯有如此,法治才能真正成为人民的信仰,法律才能真正高悬于一切宵小和罪恶之上。而那道横亘在法条与人心之间的裂痕,才能被一点一点地弥合,最终消弭于无形。

这条路很难,但我们必须走。因为这条路通向的,是一个让好人不受委屈、让坏人无处藏身、让公道直行于天下的,真正属于中国人自己的法治未来。

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没有无产阶级专政,就没有绝大多数劳动人民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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