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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用立法规范网络争论

银湖碧水 · 2009-03-10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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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制”历经30年应该说是深入人心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仅是对法院、检察院和警察的要求,也是被全社会广泛接受的理念。即便是证据确凿的罪犯,未经法院宣判前也只能称为“犯罪嫌疑人”,经法律审判定罪的罪犯,罪犯的“人权”也会在法律框架下也得到充分保证,毫无疑问这是中国司法史上的进步。经过30年建了完备的法律制度,这是世人共睹的事实。在这样的背景下“攻击国家领导人”这个似乎早已远去的词汇,一夜间又回到了草民的生活中,给平头百姓又带来些许茫然和困惑。这样的词汇对很多普法教育下长大的新新人类,不仅仅感到的是陌生甚至觉得不可思议。但我本人却建议应该将“攻击国家领导人”的行为立法入罪。

 在3月9日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吴委员长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明确表示“要抓紧制定和修改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继续完善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立法”“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加强立法调研和科学论证,广泛凝聚共识,提高立法质量”。同时强调指出:“中国根本政治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体有本质区别,中国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绝不照搬西方那一套”。这一思想不仅符合政治体制改革,也同样符合中国特色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通过法律认定“攻击国家领导人”违法,通过审判机关认定罪行,却不能由执法机关去包办,也不能让厂矿企业、机关学校去进行处理。制定这样一条法律对安分守己的草民绝对感受不到言行会受到任何的约束,对思想活跃追求现代民主的知识分子或对照搬西方民主法律制度的新新人类,却会有一个明确的参照标准和行动准则。通过正常的立法程序,明确国家领导人的范围,确定准确界定属于攻击行为的标准,同时对这种违法行为给与恰当的量刑和处罚。让执法者和守法者都心知肚明。

 中国文化中“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有着悠久传统也同样是身体中流淌的血。然而,所讳者却也有着同样的原则“为尊者讳耻,为贤者讳过,为亲者讳疾”,“讳莫如深,深则隐”(这是题外话),但这毕竟是帝王之治的封建社会,这些都只是自觉的行为准则,并不是明确的法律强制原则。对现代社会和普通百姓而言,制定一条符合本国特色的法律,实在是比表面上的与世界接轨强的多。“攻击国家领导人”立法入罪,该罪本身不可怕,最可怕的却是“莫须有”。

 1967年1月根据当时国内形势,中共中央、国务院曾发布一个“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此规定也被称为“公安六条”。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动标语,喊反动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这个规定中明确了党和国家领导人,也明确了攻击行为,量刑的标准则是以反革命罪论处。若从历史的角度看,从依法治国的角度看,至少也算是做到了有法可依,至于是否存在将“党和国家领导人”肆意扩大,造成冤案错案则是另一层面的问题。

 在“公安六条”发布后,肯定有些人就因违犯第二条,被以“反革命罪”论处。对确有反对“党和国家领导人”行为而遭到处罚的人,然而由于他们坚信自己行为的正义而敢于以身试法,他们对判罪都有充分准备。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文化大革命期间制定的这些规定被废止,这才可能有对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进行全面的平反昭雪,那些曾经的反革命罪犯也才成为了现在真正的英雄。

 改革开放之后之所以能够彻底纠正“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也完全是依照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批判了“两个凡是”的错误方针”,“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否定“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错误理论”,对“文化大革命”中发生的一些重大政治事件和历史遗留的某些历史问题”及“党的历史上一批重大冤假错案和一些重要领导人的功过是非问题”进行审查、撤销和纠正。

 何以再次提出将“攻击国家领导人”立法入罪,是由于我曾经的一个错误认识。我始终坚信目前法律没有“攻击国家领导人”的罪名,却又迷惑何以又会有人因为发表个人的意见,而被警方认定为“攻击国家领导人”。通过立法将“攻击国家领导人”入罪,至少对守法者来说,不至于稀里糊涂由于违反规定而被处罚。

 历史是在与时俱进中发展,不会出现也不该出现不知法而犯法,不知罪而判罪的事儿。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所有执法机关均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职责,而每个公民同样能根据法律来检点约束自己言行,应该是法制社会所必须的。在国家完整的法律体系建立并继续完善的过程中,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得到增强。因此“攻击国家领导人”通过立法程序入罪,想必也能够被社会接受。千万不能将此早已被大多数人忘记的规定作为对个人言行进行处罚的理由。对百姓来说这实在是件恐怖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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