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根本就不适合什么制度反腐败
反腐败为什么这么难?因为我们的反腐败制度存在缺陷,这是绝大多数关注腐败这一问题的网民的观点。可反腐败制度为什么总存在缺陷呢?这个问题要回答起来那可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不过有一点我敢说,如果把人民网、新华网等网民的反腐败主张或建议,归纳成反腐败制度的话,那反腐败制度的缺陷一定比现在要小的多,反腐败也就不是那么难了。我的意思很明确,那就是完善反腐败制度存在阻力,比如有不少官员就反对实行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就是到时候勉强实行了个人财产申报等好制度,在权大于法现象还很严重的前提下,这些好制度又能起多少作用呢?
从发展的角度来说,走制度反腐败的道路是绝对正确的。但社会的发展是分阶段进行的,不同的阶段应该采取不同的反腐败举措,这就是说走制度反腐败的道路是有前提条件的,也就是说当社会发展到完善反腐败制度没有阻力或阻力很小时,当社会发展到权大于法现象基本不存在时,才适合走制度反腐败的道路。这是因为当完善反腐败制度的阻力还很大时,当权大于法现象还很严重时,反腐败制度根本就不可能得到不断完善,一种有严重缺陷的反腐败制度再加上权大于法现象的严重存在,这时候的反腐败制度有和没有,几乎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比如当审计、工程招投标等一些很好的制度与腐败分子手中的权力相抗衡时,败下阵来的往往是被公认的好制度。再比如按照现有反腐败制度,反腐败机构可以对任何腐败分子进行查办,可事实上呢?反腐败机构如果遇到权力较大的腐败分子或有较大的权力进行干预时,就根本查不下去了。这时只有靠中纪委见官大三级的特殊权力进行督办,才能继续办下去。这说明什么?说明我们的反腐败制度形同虚设,说明反腐败最终还是要靠权力来解决问题。
综合以上分析,我的结论是我国目前根本就不适合什么制度反腐败。那我国目前适合用什么来反腐败呢?权力!权力是把双刃剑,权力既然能产生腐败,那么权力也一定能治理或遏制腐败。比如本人在《反腐败难就难在“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上》一文中就分析了督办案件的实质,督办案件其实是另一种权大于法现象的具体表现。督办!靠什么来督办?什么都不靠,就靠权力。督办案件充分证明了反腐败的威力。
就目前来说,如果非要靠什么制度来反腐败的话,那也应该是形成以权力为核心、从上到下的督查、督办制度和以权力为核心的监督制度。说到监督,我们现有的监督制度要么就是没权的监督有权的,要么就是权小的监督权大的,这样的监督制度简直就是在扯淡。就目前来说,解决监督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从上到下实行监督责任制。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解决目前所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比如用人讲人情的问题,买官卖官的问题等。
监督责任制也并非十全十美,它有一个致命问题需要解决,那就是容易导致上级包庇所犯错误或罪行的下级。当下级犯了什么错误或罪行时,上级为了避免自己所要承担的监督责任,很有可能包庇下级,从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为了有效的避免这类问题的出现,上级是否承担监督责任,不是看下级是否犯了错误或罪行,而是看上级是否尽到了监督的职责。有一种观点其实是错误的,那就是只要下级犯了什么事,就一定认为是上级没有尽到监督职责。要知道在上级尽到了监督职责的前提下,下级同样有可能犯这样和那样的错误或罪行。因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上级不可能做到对下级所做任何事情都实行全程监督,所以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主要是教育监督,既通过教育来达到监督的目的。也可理解为“打招呼”,上级领导的一句招呼,有时往往会胜过十条法规。(腐败分子往往就是通过“打招呼”来搞腐败的)比如下级政府要启动一重大工程,上级主要领导再三跟下级主要领导打招呼,一定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可下级的主要领导人通过假的招投标骗过了上级的监督责任人。后来监督责任人知道后,利用手中的权力迅速启动督查、督办机制,从而很快查处了搞假招投标的责任人。从这一假设案例中,监督责任人之所以会立即启动督查、督办制度,是因为监督责任人认为自己尽到了监督职责。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尽没尽到监督职责,就看敢不敢启动督查、督办制度了。如果上级和下级是一伙的腐败分子,那么上级敢启动督查、督办制度吗?总之,监督、督查、督办是一个权力体系,这个权力体系既可有效的制止腐败,又可毫无阻力的查处腐败分子。
也许有人会说,如果是搞假的督查、督办,那该怎么办呢?完全有这种可能。所以以权力为核心、从上到下的督查、督办制度和以权力为核心的监督制度,必须是党政两条线同时进行。比如省长作为市长的监督责任人,在督查市长的同时,省委书记这条线也必须同时对市长进行督查。同样当省委书记对市委书记进行督查时,省长这条线也同时进行。两条线、两班人,在一定程度上完全可以避免搞假督查、督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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