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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判10年,是对人民的一种糊弄

为了祖国强盛 · 2009-04-09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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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判10年,说到底是对人民的一种糊弄

  在广大网民的一片质疑与反对声中,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仍然通过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修正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拟判10年。

  这可真是中国特色了。中国的腐败如此严重,中国的立法专家学者们依然法中开恩,依然对腐败分子威恩并施,居然让原来的最高5年翻番为最高10年。

  然而,人们不得不说,这是中国立法者的悲哀,是中国法制的悲哀。腐败犯罪分子动辄几百万,几千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腐败犯罪分子们动辄把巨额财产家属子女转移国外,我们法律却表现的如此软弱,除了仁慈,还是仁慈。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可以说,从它最早出笼,就是对于法律和大众的一种羞辱和愚弄。本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种罪名,是无可非议的。贪官们贪污索贿受贿而来的巨额财产,本来就应该比照贪污索贿受贿罪,罪加一等处置的,然而,我们的立法执法者们,从一开始就走了偏道,对于犯罪者们,不是严厉,而是仁慈。

  对于贪官们自己贪污索贿受贿而来的巨额财产,说他们不知道其来源,岂不是天大的笑话。他们不肯说明其来源,无非为了这么几个原因,保护上级(或下级),保护具有共同利益者,为自己留下保护伞留下一条后路。当然,不能说明其来源者中也许确有极个别糊涂蛋,由于记忆时差不当事等各种原因,确实说明不了其来源,但这种情况不可能是多数,如果是这样,那些当权者们岂不都是糊涂蛋。

  但是,当中国的法制的天平从一开始就倾向于腐败犯罪的时候,事情就起了不可逆转的变化,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者越来越多,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者的犯罪数额越来越大,大到令人不可思议的程度。到这时候,不管当权者承认不承认,中国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就实质上已经成为了犯罪分子的保护神了。试想,中国的法制,如果从一开始就严厉惩治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者,甚至对于他们,还要比照贪污索贿受贿犯罪罪加一等处置,判处他们死刑,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巨额罚款,中国还会出现那么多的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罪犯吗?中国的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者的犯罪数额,能够达到今天令人不可思议的程度吗?

  显然,正是中国的立法者执法者,正是中国的法制造成了今天这种越反越腐的局面,正是中国的法制造成了今天犯罪猖獗的势头。如果说是中国的法制导致和纵容了犯罪,是一点也不为过的。

  现在的问题是,中国的法制的软弱无能甚至愚蠢已经十分明显,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还要继续这样的立法?我们有理由吗?

  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从5年翻番为10年,与其说是一种重罪轻判,与其说是一种宽容怂容,还不如说是一种对于法制的羞辱,还不如说是一种对于人民的愚弄,对于今天严重的腐败形势是不会产生多少有意作用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这样的法律修正,对于犯罪分子是绝对不会有任何的威慑作用的,相反,那些已经犯罪的分子,恐怕都会睡梦中笑醒的,而那些还没有犯罪的官员,恐怕也该冲着这样优良的法律朝着贪污索贿受贿犯罪的道路滑行的。有这样优秀的法律,他们有什么可担心的呢,有什么可害怕的呢,即便东窗事发,坐几年牢幸福全家人,又有什么了不起的,何况,以今天无官不贪的形势,而案发几率又是如此之低,他们更可以为所欲为放心大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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