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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客嫖宿,谁在强奸?

支农 · 2009-04-09 · 来源:乌有之乡

习水嫖宿幼女案“震惊”全国。记者在做报道时使有了“震惊”一词,过矣。有什么可震惊的?如果因为这事儿也震惊,那么知道全部事实真相后,可能会吓死你。  

之所以这么说,不是因为我掌握了全国卖淫嫖娼的详尽、确凿的数据,套用《神探狄仁杰》上的一句台词:分析。大到直辖市,小到小县城,请问哪位敢说自己那个地方没有卖淫的。在外交场合,对外国人,自然可以这么信誓旦旦地说,死要面子呗。但中国人对中国人说,我相信没人敢这么说。无论我们敢不敢承认,愿意不愿意承认,方便不方便承认,事实就是:卖淫嫖娼现象是普遍存在的。那么我们再来看一下,有关部门对这一现象持什么态度。我们再提出一个问题,哪一个地方的对此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敢说“有了必抓”,我想敢这么说得很多,还是“死要面子呗”,另外还要加上考虑顶上乌纱的原因。在这方面,我不敢断言,所有地方的有关部门对此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如果让我选择是睁着两只眼的多还是闭着两只眼的多,那么我倾向于选择后者。据说,这也是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软环境”,这个词发明得太好了,真是高人。TMD,不佩服都不行。  

人都有良心的。我推测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士,可能认为卖淫嫖娼主要是自愿,卖淫的不工作,没钱养活自己和家人,这是就业,也是现实,况且还能招商引资、发展经济。恐怕现在没人再说卖淫的全是为了追求奢侈豪华的生活,追求资本主义生活方式。如果有人非得这么说,我想这种人比嫖宿幼女的人还没人性。虽然明知对卖淫嫖娼的放纵有违良心,但考虑到现实,也只好把良心暂时搁在了钱下面,何况有个别人,已经找不到自己的良心了。别说良心发现,就算能够找到、发现自己的良心也是莫大的功德了。扫黄打非,做做样子而已。这有点像打自己孩子,雷声大雨点小,不能真打,以后还得指靠着它呢。实话实说,如果有关人员真是出于以上考虑,我在痛骂之余,总还是有一点恻隐之心的。但事实并非如此。有关部门及其人员并非瞎子,色情行业究竟是怎样运作的,应当比我们这些从报端媒体上管中窥豹的人清楚得多。有多少色情行业不涉及暴力的?就算行为人只是组织、容留卖淫或提供卖淫场所,有多少没有豢养打手的?黑、黄、赌、毒与暴力联系在一起得多,分别行事得少,这一点想必只要不是傻瓜就清楚。不得不承认,色情行业的发展,的确能吸引更多的投资商。然而,且不考虑色情行业传播疾病及对道德风化的影响,仅考虑色情与暴力的结合给社会治安带来的危害与逼良为娼现象中给当地妇女带来的伤害,也是得不偿失。奈何有关部门与与其人员就只考虑了经济利益而忽视了色情行业的负面效应呢?暴力参与到色情中来,就使逼良为娼与逼迫少女卖淫成为必然。有买就会有卖,有需求就会有供应。只要有钱赚,对于从事色情行业的人来说,什么事不能干?难道你还能对老鸨提出人品高尚的道德要求?让老鸨人性化、文明化地组织、容留、强迫妇女卖淫?你相信此种现象只在习水有吗?  

据东方网消息,习水嫖宿案中的受害人是“在受到‘要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威胁手段的胁迫后与他人发生了性关系,绝非出于自愿,也不是为钱财”(链接:http://society.eastday.com/s/20090409/u1a4298139.html )。我们假设本案中的侵害人不知被嫖宿幼女是被强迫的,且明知其为幼女依然嫖宿,那么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及刑法理论,侵害人的行为应构成嫖宿幼女罪而非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在九七刑法修订时已经被删除。但这里有一个问题,被害幼女却符合强奸罪中被害人的特点。当然,有人可能会说,她们也符合强迫卖淫罪中被害人的特点。对此,我不以为然。因为强迫卖淫罪中的被害人即便是被强迫的,性交易过程也与卖淫并无二致。而强奸罪中被害人只是被强迫发生性关系,并无收取对价之意图。从前述东方网消息提到的被强迫发生性关系后的幼女躲在厕所哭泣的表现看,其更符合强奸罪中被害人的特点。如此,嫖客只是在嫖宿幼女,但幼女却是被强奸了,那么强奸行为人是谁?  

四、五年前,我在某市火车站等火车,有一位姑娘拉着我的胳膊说,“玩玩吧”。我说“不”,那位姑娘说“有钱不花,丢了白搭”。最终我摆脱了纠缠。说实话,当时我有贼心,虽然有贼心也不对,也是混蛋,但我当时确实起了贼心。可我没贼胆,不敢。所谓的不敢,包括很多意思:害怕被骗,害怕被抓受到法律制裁,且丢人,害怕受到良心的谴责。后来我又想,所有引起害怕的因素中,最重要的还是良心。法律制裁对于嫖娼并不重,罚点钱而已,顶多是拘留几天,并无大碍。而良心谴责则要跟随自己一辈子。如果做了这种事,对不起老婆,对不起被嫖的姑娘,甚至爹妈也会因为有这样的“好儿子”而蒙羞。所以我认为,如果失去了道德因素的制约,仅靠现行的法律制裁,对于卖淫嫖娼来说,无异于隔靴搔痒。其实,一旦社会道德沦落了,风行的又何止卖淫嫖娼、嫖宿幼女,恐怕不知道有多少更可怕的事在等待我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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