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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警方必须彻底取消邓玉娇的一切罪名

吉安 · 2009-05-27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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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警方必须彻底取消邓玉娇的一切罪名,立即追究真正的案犯!
吉安
2009年5月27日

  今天看到消息:
  【5月26日,经公安机关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
  受邓玉娇亲属委托,邓玉娇代理律师汪少鹏、刘钢于5月25日向巴东县公安局提出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鉴于邓玉娇具有自动投案情节,对其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此消息表明,巴东警方已经开始修正对邓玉娇的错误处置,但只是从刑事拘留修正为监视居住,因此,修正远远不够。
  一,刑事拘留与监视居住,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不过强制程度不同而已。所以,巴东警方的修正,只是对其错误的程度进行了修正,而非对其错误的实质进行修正。
  二,以上巴东警方对其修正的理由之关键措词是,“鉴于邓玉娇具有自动投案情节,对其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其中“自动投案”是关键的关键词。这,其实是巴东警方在本案发生的第一时间犯下的第一个关键错误,也就是接到邓玉娇报警的电话之后,把邓玉娇的“报警”,错误地认定为“投案”,从而使根本无罪的、被迫以刀自卫的被害人邓玉娇,变成了“故意杀人”犯罪嫌疑犯。
  在吉安看,邓玉娇报警电话只可能具有二个含义,一是向巴东警方求助,二是还要救那被她刀伤的邓贵大和黄得智,她在以刀自卫的情况下,也并非想置任何人于死地,哪怕是对她施以极端下流强暴行为的3个违纪违法的官员,她仅仅是被迫以刀自卫而已,从事情发生的全过程可以清楚判断这一点。
  如果邓玉娇是故意杀人,那么,在她动刀之后,在接连刀伤2个官员之后,在她自觉已经解除危险之后,她完全可以不打报警电话,她完全可以“故意”,将已负刀伤的2个官员彻底杀死,连那第3个官员恐怕也难逃一死。但是,事实是,邓玉娇在解除了自身的危险之后,立刻终止了用刀,并立刻拨打了报警电话。
  这,清楚地说明了邓玉娇绝非巴东警方所认定的“故意杀人”嫌疑罪犯。
  这,其实同时也清楚地说明了,邓玉娇当时对自己的自卫行动保持了最大限度的克制,当然,也足以说明邓玉娇当时神智清醒,头脑相当地冷静,绝非巴东警方所说的有精神病。
  这,也证明了邓玉娇的本性是非常善良的,心地是非常纯洁的。她不过是尽她所能勇敢地捍卫了自己的贞操。
  再来看巴东警方所谓“自动投案”的含义。
  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

  二、一般自首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一般自首规定了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这两个条件,理论界及司法实践均有不同的认识。
  (一)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有多种解释,如认定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归案之前,自动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或者认为: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询问,未被施以强制措施以前自动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投案。或认为是指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前,或者犯罪事实被发觉而犯罪人未被发觉或者犯罪分子虽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询问、传唤或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自动投案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解释》的第一条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未受到询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

  从以上可以看出,“自动投案”这个概念的前提条件,就是“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或者是,“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未受到询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
  很明显,巴东警方对邓玉娇的欲加之罪,就是建立在这“自动投案”之上的。
  事实呢?事实是邓玉娇明明白白是本案的受害者,本案真正的罪犯是欺压强暴妇女的邓贵大、黄德智、邓中佳3个官员。
  很明显,巴东警方从一开始就是在颠倒黑白地处理本案,将报警的被害人邓玉娇,定为“自动投案”的“故意杀人”嫌疑犯,而放纵了真正的3个罪犯。
  在拘留邓玉娇十四天之后,巴东警方迫于舆论压力,虽然将邓玉娇由刑事拘留改为监视居住,但并未完全解除对邓玉娇的人身自由的限制,仍然继续强加邓玉娇“自动投案”及“故意杀人”嫌疑,仍然未对3个真正的案犯采取司法行动,这,是远远不够的。
  奉劝巴东警方,莫把全国的老百姓当阿斗,莫忘了,“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而我们自己则往往是幼稚可笑的,不了解这一点,就不能得到起码的知识。”
  本案起码的知识,就是邓玉娇无罪;本案起码的知识,就是欺压强暴妇女的3个官员有罪;本案起码的知识,就是任何试图以颠倒黑白的手段对邓玉娇欲加之罪是一万年也办不到的;本案起码的知识,就是任何试图放纵真正的罪犯也不是那么容易办到的。
  巴东警方与其一点一点地修正错误,在全国人民面前作此拙劣表演,不如立刻彻底地修正错误。很简单,立刻无条件完全释放邓玉娇,立刻追究真正犯案的3个官员。
  而这,吉安已预,是本案唯一的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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