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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献田等:邓玉姣的行为是无罪的

巩献田 · 2009-06-16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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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并周永康同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并王胜俊同志:

关于湖北省巴东县邓玉娇一案,6月13日下午4时45分,Google搜索有 3,020,000 项符合查询结果,同时,在百度找到相关网页约4,270,000篇,也就是说互联网上有三、四百万人次关注这个案件。而从我们掌握的包括纸质在内的媒体舆论,同情显然完全在邓玉娇方面。

从媒体的报道情况看,我们认为,该案性质是严重的(特殊服务,即性服务),而女方不予以性服务而强制性服务者应以强奸罪论处。

该案在社会曝光后,影响是非常重大的。大多数网民和群众对于当地政府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公然存在“梦幻城”这样的性服务场所,表示了不满和反感;同时,对于少数地方干部要求性服务的腐败行径,表示愤慨和痛恨;而对于类似邓玉娇这样敢于维护自己的性权利和人格尊严,表示了极大的支持、赞同和歌颂。联系到此前媒体透露的有人侮辱、奸污幼女而被害人忍辱不敢抗争的案例,就愈发歌颂和敬佩邓玉娇的防卫行为,许多人称邓玉娇为“抗恶女侠”、“抗暴巾帼”、“当代秋瑾”,还有人表示“想起了白毛女和红色娘子军”。有些网民还对全国妇联对邓玉娇案件不明确表态,表示了严重不满。

媒体透漏,巴东县公安局认为邓玉娇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我们认为,按照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既然承认邓玉娇是防卫行为,而邓贵大又有朝邓玉娇头部“扇击”和“拦住”、两次“推坐”的行为,就是暴力强制的行为,那么,就应该以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认定,邓玉娇的行为是无罪的。

从另一方面看,邓贵大已经死亡,按照法律规定,对死者是不追求刑事责任的;而黄德智已被开除党籍和撤职,并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被治安拘留;邓中佳查无违法行为,但造成不良影响,被撤职和解除聘用合同。从这样的处理结果看,已经认定邓贵大和黄德智的行为是违法的。

邓玉娇对于违法行为的防卫就具有其正当性,而邓贵大等人违法侵犯的犯罪客体,无疑是邓玉娇的性权利(妇女不愿意而强行与之进行性行为属于强奸行为,其中又分为既遂犯、预备犯、未遂犯和中止犯即行为状态之别,行为无论进行到哪种状态,都应认定为强奸犯罪,而状态的区别只是量刑时考虑处刑轻重的问题,不涉及是否犯罪和犯罪性质的问题),按照刑法理论,在这种特定场景下,除认定强奸行为外,是不可能做出其它解释的。所以,应该按照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予以认定。

至于作为年轻女子的邓玉娇,事前买水果刀的问题,这是她所处环境中防身的必要,不是针对特定对象的预谋,而是一般的防御行为。假如这一情节引起我们司法机关的过虑,那么,就不但不鼓励人们为了保护自身安全而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反而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当然我们不能也绝不会像美国那样允许私人持枪)。

关于邓玉娇失眠吃药的问题。假如是精神不正常的话,那就更不能负刑事责任了;而事后她自动报案行为说明,她的精神肯定是正常的,是正当防卫行为。

总之,此案的审判关系到政府和国家干部的形象、共产党员的形象,而直接关系到的是国家公安和司法机关的形象,是对司法公正与否的一次检验,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维护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弱势群体的权利呢,还是曲解法律来败坏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权威而维护少数腐败官员的形象呢?

此案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情绪和社会稳定有着非同寻常的密切关系。

据媒体透露:巴东地方法院将于6月16日开庭审判。本来,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该案,从一定角度来说,应该属于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了,请领导同志慎重对待和周全考虑。在你们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指定管辖或者作出司法建议。

如有不当,请批评指正。

                               

上书人:

共产党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巩献田

共产党员、原国家统计局局长                李成瑞

共产党员、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顾问        马  宾

共产党员、原广西壮族自治区顾问委员会主任  周光春

共产党员、原中国银行副行长                詹  武

党的七大代表,原东北工学院党委书记        柳运光

共产党员、大连市公安干部                  柳  岸

200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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