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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请务必上诉!

辛阳 · 2009-06-16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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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11时,湖北巴东法院一审结束,其判决结果为: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这一结果既在预料之中,又在预料之外。仅有的一点欣慰是“免除处罚”。

   

意料之中是说,这个案件在目前国情之下,在巨大的神秘力量的掌握之下,法院很难判决邓玉娇无罪。如果判决邓玉娇无罪,则意味着这些淫恶腐败势力集团的彻底失败,这就会有一个问题:官员们进出休闲服务场所,要求提供“特殊服务”早已成为潜规则了,这个潜规则的既得利益集团,是极其庞大的,这股邪恶腐败势力的力量之大,在现在都是难以估量的。如果这个案件实事求是的办了,邓玉娇属于特殊防卫,不负任何刑事责任,那么,这个既得利益集团的其他成员,尤其是更大权势者,在进出娱乐场所,搞那些特殊服务时,岂不是要胆战心惊了,一不小心被第二个邓玉娇给阉了宰了怎么办啊?归根结底,这个现实的物欲诉求是邓玉娇最终还是被判有罪的最根本原因。代表这个现实物欲诉求的淫恶腐败势力集团暂时胜出了。

   

意料之外是说,这股淫恶腐败势力集团真是无处不在,无处不有啊!而且他们现实的掌控着当今的三大国家权力机关。更为嚣张的是他们竟然能在众目睽睽之下“强奸”民意,还要说民意不理性,民意不听话。

   

欣慰之处是法院最终对邓玉娇“免除处罚”。这样在面子上,官员们仍能“扬眉吐气”,在“里子”里,不对邓玉娇判处刑事处罚,能安抚群众,化解社会矛盾。这里也体现出中央健康力量的影子。

   

当然,“免除处罚”结果,首先和最终应该归功于人民群众,没有人民群众通过网络和媒体的广泛参与、监督和推动,案件结果很难预想。

   

实际上,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类似邓玉娇这样的案件,本来应该判无罪,但是往往都是判有罪,然后免于刑事处罚。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如果法院判决被告无罪,那么就意味着在侦查阶段的公安机关和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检察机关都犯错误了。这是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绝对不能容许的。须知,在我国行政的力量远远大于法院的力量,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实际地位远远高于法院系统,虽然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是属于司法机关,但是我国的公安系统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合体,而主要是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也高度行政化,而且检察机关还有“神圣”的法律监督权,所以,法院在面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时候,是绝对的“弱势群体”。因此,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经过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起诉到了法院,被告人被判无罪的可能性就非常非常低了。实际上,我们法院系统还有非常滑稽的“无罪判决”指标,这项指标就是在上述情况下,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案件数量的上线指标。法院判决了被告人有罪,从法律上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前的工作是合法的,从而就不承担任何责任,也就不存在对被告人进行国家赔偿的问题。在邓玉娇案件中,亦是如此。

   

这里,邓玉娇案件就像一面镜子,让我们清晰地看到各方力量较量和角逐,并在一个他们认为合适的“平衡点”上达成一致。我们应该并且可以从中吸取斗争的经验和教训。

   

这就是我国的政治实践和司法实践。

   

但是,斗争只是暂时告一段落,还远远没有结束。我们看到我国的政治实践和司法实践的一部分,并从中吸取斗争的经验和教训,不是用来获取什么证书和学历,而是为下一步的斗争服务,为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政治实践和司法实践向着为人民服务的方向转化。邓玉娇案件的一审判决还没有生效,还不是最终判决,邓玉娇享有依法上诉的权利。我强烈建议邓玉娇及其代理律师,一定要提起上诉,为邓玉娇继续做无罪辩护,在最大限度内保护邓玉娇的合法权益。而且,提起上诉,不仅是对邓玉娇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而且,在斗争策略上,我们也必须运用合法手段斗争到底,绝不能妥协!至少我们的努力绝不能懈怠!而且,在没有检察机关抗诉的情况下,依据上诉不加刑原则,邓玉娇上诉后的判决不能加重对邓玉娇的处罚。

   

虽然,对邓玉娇做无罪辩护的部分有力证据已经失去了意义,但是为邓玉娇做无罪辩护的努力却有着巨大的历史意义,这仍然是新旧势力斗争的焦点问题。我们不能妥协,不能疏忽,更不能放弃!希望大家继续关注和推动事件进程和发展。

   

玉娇,你不是一个人在战斗,全国人民都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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