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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有压迫,哪里就应该有反抗

辛阳 · 2009-06-17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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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里有压迫,哪里就应该有反抗


  以前,我对号称中国刑法学界泰斗之一的 马克昌 先生还有些尊敬,毕竟其法律学识还是很渊博的。但是今天看了下面这则报道,实在恶心的受不了……
  巴东县“邓玉娇刺死官员案”16日上午经巴东县法院一审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处罚。就此,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接受了新华网记者独家专访,对此案进行了法律解读。   
  问:邓玉娇的行为为什么被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答:邓玉娇用水果刀将邓贵大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但她主观上并无杀害邓贵大的故意,只是意图造成他一定的伤害,制止对她的侵害。她没有想到她的行为会造成对方死亡。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造成被害人死亡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故意的内容。行为人如果主观上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主观上是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于过失,则构成故意伤害罪。邓玉娇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问:被告人邓玉娇为了制止邓贵大侵害的防卫行为,有人认为是正当防卫,法院判决认定为防卫过当,您认为怎样认定是正确的?   
  答: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防卫过当,是正确的。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规定,邓玉娇为了防卫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邓贵大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用水果刀伤害侵害人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可以肯定其行为是防卫行为。至于是认定为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关键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从事实看,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邓玉娇却用刀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致死,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而难以认定构成正当防卫,而应认定构成防卫过当。   
  ……  
  尽管马克思早就说了,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而已,但是,我们国家的法律界不是自由主义主导的么?不是要号称建设什么法治国家么?为此,多少法学大家都信誓旦旦的标榜自己代表正义,代表民主,代表文明,代表自由,代表个人权利本位的“主义”么?为啥在法律上如此简单明了的邓玉娇案件上自己打自己的脸呢? 马克昌先生对刑法中的特殊防卫应该说比谁都清楚啊!可是在采访中只字不提;马克昌先生对邓贵大三人对邓玉娇实施性侵害的行为更是遮遮掩掩……俨然一个官僚集团的zougou!我心里很清楚,有良知但是又“不方便”说话的法学学者,是宁愿保持沉默的。
  在这里,到是有良知的律师界发出了正义的呼声:外界对于该案以邓玉娇重获自由的结果都还表示接受,不过,关注此案的律师界对此并不满足,认为有罪判决可能会给邓玉娇今后的学习工作带来较多后遗症,建议邓玉娇继续上诉,争取最好的结局。  
  此前帮忙呼吁和联系为邓玉娇提供法律援助及筹款的益仁平中心昨天也向CBN发来声明,该中心最为担忧的是有罪判决会让邓玉娇留有“犯罪记录”,这将剥夺邓玉娇诸多权利,限制了邓玉娇今后的人生发展。因为按照现有政策法律,一旦判决生效,邓玉娇将无法从事律师行业,也无法当兵;若要参加高考,需经过两年考查;甚至,如要出国、担任单位负责人等,都要到派出所开具一张无犯罪记录证明。  
  所有这一切都是导演的,这个判决结果是淫恶腐败势力集团满意的,因为对邓玉娇定罪了,邓玉娇为此要付出代价的。更为重要的是,对广大人民群众是个打击。  
  对于弱小的邓玉娇,表示不提上诉,我是能理解的,在过去的一个月中,有多少痛苦、折磨和洗脑?恐怕只有玉娇自己知道了。21岁的姑娘,要承受很多很多,我只有祝福她!  
  但是,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我还是要强烈建议,玉娇及其代理律师,提起上诉,争取最好的结果。  
  我写这点文字,就是要表达一点反抗,我反抗恶心到极致的一些所谓法学大家们!知识越多越反动,主席说的一点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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