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斥马克昌之谰言

衡門居士 · 2009-06-17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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斥马克昌之谰言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接受了新华网记者独家专访,做出了日此回答:  

(1)问:邓玉娇的行为为什么被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答:邓玉娇用水果刀将邓贵大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但她主观上并无杀害邓贵大的故意,只是意图造成他一定的伤害,制止对她的侵害。她没有想到她的行为会造成对方死亡。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造成被害人死亡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故意的内容。行为人如果主观上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主观上是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于过失,则构成故意伤害罪。邓玉娇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问:被告人邓玉娇为了制止邓贵大侵害的防卫行为,有人认为是正当防卫,法院判决认定为防卫过当,您认为怎样认定是正确的?   
  答: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防卫过当,是正确的。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规定,邓玉娇为了防卫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邓贵大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用水果刀伤害侵害人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可以肯定其行为是防卫行为。至于是认定为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关键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从事实看,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邓玉娇却用刀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致死,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而难以认定构成正当防卫,而应认定构成防卫过当。(摘自辛阳《哪里有压迫,哪里就应该有反抗》)  

   

马克昌对第一个问题之回答,明显地混淆了“故意”与“非故意”的界定。“故意”犯罪,是以伤害他人为目的,本身带有犯罪的动机。“防卫”乃以防止或制止他人对自身的侵害为目的,因此,“防卫”,不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都不属于“故意”犯罪之范畴。即使“防卫过当”,法律上名曰“过失”行为,因“过失”行为而伤害他人的,与“故意”犯罪,绝对是不同概念。马克昌作为法学教授,连这点知识都搞不明白,有何面目答记者问哉?!请欣赏马克昌的矛盾百出的谰言“如果主观上是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这里“主观上”与“故意”乃重复概念,此语在语法上就是一个病句)。什么是“主观上是非法伤害他人”?我们知道“正当防卫”属于合法行为,即使“防卫过当”,法律上也没说“是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防卫”在任何国家的法律中都属于合法行为,即使“防卫过当”,也仅仅是因为“过当”而造成重大损害,尽管也要“负刑事责任”,但仍然未被界定为“故意犯罪”。马克昌扯出“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大旗作虎皮,吓唬别人,掩饰自己。请问我国什么样的“刑法理论”将“防卫”定为“故意犯罪”,退一步说,即使有这种“理论”,也不过是一纸空文,因为他不是“法律条文”,不能作为马克昌谰言的依据,因为这种理论,不具备法律效力。  

再看马克昌自己引用的法律条文“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法律条文并没有将“防卫过当”定性为“故意犯罪”,只是说: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注意:这里既没说“防卫过当”是故意,也没说是“犯罪”,而是说,超出了正当防卫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故而要“负刑事责任”。“负刑事责任”是一种什么概念呢?就是说因“防卫过当”而要负责任,负“刑事方面”责任,换句话说,就是在处罚上视同“犯罪”,但与“故意犯罪”,绝对是不同的法律理念,否则也就不存在该条法律条文了。马克昌作为法律教授,连这一点都搞不懂,却在顶着个“法律教授”桂冠,在此胡言乱语。这不能不说,马克昌也是30年改革开放理论的伟大产物。悲哉,中国!  

法律理论,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那是具有阶级性的,资产阶级的法律理论与无产阶级的法律理论,绝对是不同的概念!那么“我国刑法理论”属于哪个阶级呢?从马克昌的谰言,也就不难看出,他们的这种理论在为什么人讲话,在为哪个阶级服务了!邓玉娇一案,在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也正是由于这种从西方抄袭来的资产阶级的法律理论占据了我国法律界的缘故。比喻解放初期张子善贪污一案,仅一万元人民币,就被判处死刑,那是依据无产阶级的法律理论的法律行为,是毛泽东思想法律理论占据法律界的结果。毛泽东思想的法律理论保障了我国建国三十年来的政府清廉和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而今天高官中的大贪污犯们,贪污数千万元乃至上亿元人民币,最多不过是无期徒刑。请问这是依据什么样的法律理论的法律行为呢?那就是资产阶级法律理论,而且是从西方宗主国抄来的法律理论。正是由于这一资产阶级的法律理论,才导致了政府官僚贪污腐败层出不穷,贪污受贿数目,愈来愈高。“反腐”喊得震天响,愈喊、贪污受贿愈烈。不仅如此,社会犯罪率愈来愈高,解放前有的犯罪现象,如今有了;解放前没有的犯罪现象,如今也有了。贪污行贿、官员集体分赃、官商勾结,可谓无所不及。更为严重的是以政府行为的贪占国有财产,让官员无限的享用消耗国库财政收入。据说全国仅政府招待费一项,就与财政教育开支相当。这难道不是腐败吗?不是变现贪污吗?目前奇怪的是,一提“反腐”,就只说个体官员的贪污受贿,谁知道政府行为的贪污腐败,却是大巫见小巫也。  

回头再来看看马克昌的资产阶级辩护士的嘴脸。马云:“从事实看,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这里完全是哈巴狗的嘴脸!可谓官僚资产阶级的忠孝两全的走卒。邓贵大一级政府官员,中国GCD党员,号称人民公仆,却像旧社会地主老财那么淫荡贪婪。居然要强奸一位柔弱的妙龄女子,如若得逞,不仅是肉体侵犯,而且是名誉毁坏。难道这还不是侵害“重大的人身权利”吗?试问马教授,你允许政府官员这样去侵害你的女儿、你的妻子或你的母亲吗?如果有人强奸了你的女儿、你的妻子或你的母亲,算不算侵害她们“重大的人身权利”呢?说到此处,让我想起了那位提倡让家长在小学生书包里放置避孕套的教育部次长,不知他在他女儿或他孙女、外甥女的书包里,是否随时给她们放置了避孕套?  

现在的这个社会,已经彻头彻尾地堕落了,坑蒙拐骗、抢掠绑票、奸淫杀戮习以为常,卖淫嫖娼成了官员的见面礼,吸毒贩毒,彩博私赌,比旧社会更烈。这就是法治社会的这真实面目。为什么会如此呢?孔子的一句话,揭示了其本质。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现在的社会,就是一个“道之以政,齐之以刑”社会,除了行政命令,便是刑罚,故而民不知耻,不仅“民不知耻”,而官员更是不知耻。因此才出现邓贵大欲强行奸污邓玉娇的一起一起类似事件。社会之所以如此堕落、腐败,更本质的一条就是,邓XX修正并废除了“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否认阶级的存在和阶级斗争的存在。说到底,邓贵大欲强行奸污案,乃是当今官僚资产阶级剥削与压迫劳动人民的一种阶级斗争的表现。改革开放以来,在GCD在第二代、第三代领导下,不见思想教育、不讲批评与自我批评、取消了行之有效的党内整风运动,任由西方腐朽的资产阶级思想在党内泛滥,一切往“钱”看,其结果必然如此。这就是美帝国主义所期待的资产阶级和平演变。不是吗?党的无产阶级党性全无,摈弃了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丢掉了GCD党员的入党誓词,不用说做一名无产阶级革命战士,连一个正常的人都不如。这还是GCD吗?说句明白的话,从邓小平“让一部人先富起来”到第三代“让国有企业工人下岗”、“国有企业破产”,直到“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即“国有企业私有化”,已经步步走向资本主义复辟的道路。可以说,三十年的改开基本完成了美帝国主义所期待的资本主义复辟。市场经济是什么?其本质就是资本主义经济。三十年的改开玩却将中国经济纳入了市场经济轨道,彻底步入了资本主义轨道,不然,何以出现如此一场世界性的经济危机。  

孔子是封建主义的卫道士,他的话完全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然而,今天的特色当局,连孔子所说的“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都不懂,又如何“代表三个”呢?“道”者,治国也。“德”者,仁义也,道德也。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要进行思想道德教育。“齐”者,保持社会秩序也。“礼”者,禮儀也,人之行为准则也,以教化为原则。“有耻则格”者,人人有羞耻之心,并能严以律己也。格,恪守准则也。这里就是说,治国要施以仁政,多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让人民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社会秩序,让人民懂得礼仪,自觉遵守做人的准则。如此人人才会有羞耻之心,并能严以律己也。这就是孔子的思想工作理论。不比那些胡说八道的法治理论强千百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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