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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评选邓玉娇为全国道德模范

鸟影度寒塘 · 2009-06-20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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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评选邓玉娇为全国道德模范  

   

新华社 6月16日 讯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于当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全国瞩目的“邓玉娇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44岁,野三关镇镇政府招商办公室主任)、黄德智(41岁,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聘用员工,案发前任镇招商办公室副主任)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行为侵害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邓玉娇故意伤害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据信,宣判后,邓玉娇已经被当庭释放,与母亲一道回家。  

上述消息令人振奋。它表明,正气终于压倒了邪气,健康力量终于战胜了腐败势力,正义终于打败了邪恶,30年来倍受腐败官员和腐化“精英”们长期打压、肆意蹂躏、百般摧残的普通民众从中看到了些许希望和微弱光明。总之,不管么样说,这个判决结果都是好事。  

能够有这样的判决结果,究其原因,网络的作用功不可没。如果没有网络,没有广大网民的正义声浪和持续关注,而是凭当地官员们去“独自”处理,要想有这样的结果是断然不可能的。因此,我们要特别感谢科技的进步。当然,科技再进步,如果人是退步的,那网络再先进也无济于事。所以,这样判决结果的出现,归根结蒂,还是社会正义力量的功劳。它又一次表明,虽然今日中国腐败横行,邪恶势力猖獗,但毕竟不是贪官污吏们可以为所欲为的场所了。  

透过“邓玉娇案”中邓玉娇的所作所为,我们深深感到案件的主要当事人邓玉娇虽然小小年纪,却很值得人们向之学习、为之骄傲。这表现在:  

其一,她坚守社会道德准则,坚持做到洁身自爱,出污泥而不染。这对于一个身处道德沦丧、官员腐败逆境中的年青女孩来说,是殊尤不易的。在这一方面,她与那些因受到社会恶浊空气的污染而随波逐流、甚至于自甘堕落的许多女性(也包括许多男性,下同)有着根本的区别。同时也必须如实地指出,中国社会的道德沦丧和官员腐败现实状况的形成和愈演愈烈,是以改革开放为平台,在其错误理论和错误政策的“允许”和怂恿下,由各级各类官员和知识与政治的“精英”们所制造、助长和充分享用的,包括邓玉娇在内的广大百姓是它的受害者;  

其二,她以一个出外打工的弱女子的身份,面对有地位、有金钱、有权势(这是30年来贪官污吏们欺压百姓的资本)的政府官员们的集体进袭却敢于奋起反抗和自卫。她的这种只为捍卫自己正当人权、却丝毫不畏惧强暴势力侵袭的精神在今天这种官腐横行、官患猖獗的社会条件下,充分展现出了一位坚强反腐斗士的英雄形象,非常难能可贵;  

其三,刺伤手握实权的污吏邓贵大后(注:邓贵大开始时只是伤,死亡是后来的事),邓玉娇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经过,主动自首。她的这种敢做敢为的思想和行为,在今天坑蒙拐骗成风、逃避责任成习的社会氛围下,完全是一副鹤立鸡群的形象;  

其四,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一个患有心境障碍的弱女子竟具备了上述种种许多心境正常的女子和男人都不具备的品格,这更是她的可贵之处。  

如果将邓玉娇上述几个方面的优良品质与时下社会的现实对照一下,任何思维正常的人都会发现,邓玉娇所具备的这些品质,正是我们社会所极其需要的,却又恰恰是我们社会所极度缺乏的。很显然,如果我们社会里像邓玉娇这样的人多一些,贪官污吏以及新生富豪们的纵欲空间就会小一些,他们对社会的危害也就会小一些,这不仅对社会,其实对他们也是一个爱护。反之,如果我们社会里“邓玉娇现象”只是个别人的个别行为,那么贪官污吏和新生富豪们的纵欲行为便会畅行无阻,官员与社会的腐败便只会愈演愈烈。这种情况的继续发展和蔓延,不仅对社会不利,对官员们也极其不利,对执政当局收拾人心、巩固执政地位更是极其不利。这就是“邓玉娇现象”所蕴含的多方面的巨大而深远的意义。  

我们似乎不能否认,多年来执政当局是在致力于遏制社会道德沦丧趋势的加深和官员腐败愈演愈烈现象的加重的。当下的一个例证,就是当局刚出台文件,要在全国推举和评比第二批道德模范。如果当局的这种宣示和努力是真诚的而不是假做的话,那么就完全应该将邓玉娇推举并进而评定为全国道德模范,让她成为全国亿万女性尤其是中青年女性(也包括亿万男性)的道德概模。有人也许会问:邓玉娇够条件么?回答只能是肯定的:邓玉娇完全具备全国道德模范的条件;而就知名度和事迹深入人心而言,她比任何一位道德模范都不会逊色。邓玉娇是我们时代的真正的烈女。至于邓玉娇能不能被推举并评上全国道德模范,那就全要看当局的认识和诚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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