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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事件以“政府私了”而告终?

沈彬 · 2009-06-26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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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石首一位酒店厨师非正常死亡引发了群体事件,少数不法分子在停尸的酒店内纵火滋事,并煽动一些围观群众,袭击前来灭火的消防战士和公安民警。目前事件已告平息,法医尸检认定,死者系自杀身亡,尸体也已经火化。24日政府召集死者的家属谈判赔偿等问题,据报道,湖北省公安厅的领导、石首市市委书记和市长都参加了谈判。(《广州日报》6月25日)  

  “既然是自杀,为何政府要拿纳税人的钱来赔偿?”这是很多网民对政府处理方式的质疑。政府陷入了两难。从法理上说,死者系自杀,确实不用赔偿;即便要赔也应由酒店来担责。甚至可以说,政府并不是事件的当事人,原本就不应当直接与死者家属谈条件。另一方面,政府的赔偿意向倒坐实了网民们的“想象”。  

  然而尽快移尸火化、“平息”事件是政府的最优选择,哪怕所谓的“赔偿”、“补偿”并没有法律的依据。可以想见,当地政府被数亿网民紧盯,舆论和上级领导的压力之大,在谈判桌上并没有太多的筹码。而这种“赔偿”并不能纳入“国家赔偿”的渠道,这种和解也是游离于法律之外的。我们可以称之为“人性操作”、 “道义责任”,或者说当事件上升为公共事件时,政府迫于压力不得不做出违心的妥协,做了“政府私了”。  

  从高莺莺的“抢尸”、瓮安事件,再到石首事件,都是起于普通的意外死亡事件,以“尸体”为核心引爆了舆论,甚至发展为大规模的群体事件。已有论者指出这些事件的背景是民间怨气积聚,社会公正欠缺,官民关系的紧张……而且这种怨气,没有通畅的表达、宣泄的渠道,往往在一个个公共事件中爆发。事件的解决同样很难在现行法治渠道中得到制度性安排,比如石首案当事人确系自杀,要政府赔偿,实在于法无据。但作为一个公共事件政府又必须解决,所以“政府私了”应运而生。  

  社会学里有“弱者的武器”的概念,即弱势一方通过既有的正规途径,比如诉讼、信访、请愿等,无法达致自己的诉求,无法与强者抗衡,转而寻求其他不正规手段,比如怠工、上演跳楼秀、聚众停尸等。现实中这些手段往往比正规途径便捷、及时和有效,基于本身的利害权衡,一些地方政府也乐于采用“政府私了”的方式来息事宁人,其实这是饮鸩止渴,其潜在示范作用将进一步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并非长久之计。  

  “群体事件”古已有之,《大清律例》有“激变良民”的罪名:凡牧民之官,平日失于抚字,非法行事,使之不堪,激变良民,因而聚众反叛,失陷城池者,斩。即官员平日不作为,致使群体事件爆发,将受到杀头的严惩。这是基于“君权至上”的政治逻辑,百姓没有合理的渠道向作为君王代理人的官员说不,所以才发展成“激变良民”,官员自然罪责难逃。而现代宪政逻辑以“民本”为基础构建,官员由人民选举,受人民监督,人民对政府、对官员的意见和批评,原本应以选票、代议机构、媒体舆论、公益诉讼等等理性形式表达,所以“激变良民”的罪名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里没有存在的合理性。  

  其实现在的“政府私了”和古代的“激变良民”在逻辑上具有同构性,即底层百姓缺乏正当、顺畅的诉求表达,而且经常受到公权力的侵害,酿成群体事件,这种事件往往以“政府私了”告终,这又产生了可怕的示范效应——“闹大了才可解决”取代了理性、合法的表达途径,造成恶性循环。  

  石首事件以“政府私了”告终,并非长治久安的制度安排,值得地方管理者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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