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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防卫过当:向马克昌教授请教

拓荒者 · 2009-06-26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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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玉娇防卫过当:向马克昌教授请教

  就年龄和专业角度而言,我对满头银发的马克昌教授应称其为老师。但就其邓玉娇防卫过当一案如果他能回答下列问题,那么邓玉娇一案正当防卫是否过当昭然若揭,届时再称老师不迟,包括向他鞠躬。不妨先回放一下新华网武汉6月16日电 马克昌接受新华社记者独家专访,对此案进行了法律解读。

  问:邓玉娇的行为为什么被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答:邓玉娇用水果刀将邓贵大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但她主观上并无杀害邓贵大的故意,只是意图造成他一定的伤害,制止对她的侵害。她没有想到她的行为会造成对方死亡。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造成被害人死亡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故意的内容。行为人如果主观上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主观上是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于过失,则构成故意伤害罪。邓玉娇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一、邓玉娇防卫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

  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以我之见,邓玉娇防卫既有故意又有过失。所谓邓玉娇的“故意”是因为她的防卫行为是为使自己的人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如果否定邓玉娇刺杀邓贵大行为是故意,那么她不是故意杀人就是有精神病。而事实是邓玉娇既非故意杀人又非精神病刑法20条为我们指明了法定原则即:正当防卫。换言之,正当防卫主观上是故意的。犹如当初毛泽东下令处决党内贪官刘青山、张子善二人主观上是故意的,但谁能否定毛泽东这种主观上故意的正义性与合法性?!所谓“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只是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行为而与邓玉娇正当防卫的行为目的不同。从邓贵大、黄德智二人一死一伤结果看,黄德智并未将邓玉娇两次按倒或推坐在沙发上为何受伤?逻辑推断的结果:黄德智实为对邓玉娇的非法侵害人之一。二个大男人向一弱女子出手,而要求人身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邓玉娇实施防卫行为时的心理去权衡、预见会不会因此防卫会死人,反之就是“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于过失,则构成故意伤害罪”马克昌教授你就是这样给学生讲刑法犯罪论的吗?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法条是否多余?你能假设一下邓玉娇在人身遭受两个大男人不法侵害的危急关头怎样才算防卫不过当吗?!
  必须指出的是:马克昌教授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两个不同的刑法概念混为一谈,不是犯了低级错误就是另有所图。

  二、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事实是基础法律是准绳

  再看马克昌教授如下答记者问:

  问:被告人邓玉娇为了制止邓贵大侵害的防卫行为,有人认为是正当防卫,法院判决认定为防卫过当,您认为怎样认定是正确的?

  答: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防卫过当,是正确的。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规定,邓玉娇为了防卫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邓贵大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用水果刀伤害侵害人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可以肯定其行为是防卫行为。至于是认定为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关键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从事实看,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邓玉娇却用刀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致死,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而难以认定构成正当防卫,而应认定构成防卫过当。

  好一个“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看来马克昌教授是在法庭审理邓玉娇一案中参加了旁听否则不会这样讲话。那么请教一下:

  1.法庭调查阶段检察院公诉人对邓玉娇“伤害” 黄德智的指控事实是怎样认定的?

  2.据网上转载邓玉娇原律师《控告书》披露:5月10日晚饭之后,KTV服务员邓玉娇在雄风宾馆一楼水疗区五号房洗衣。邓玉娇说:“水疗区就是女性给男人卖淫的地方”。洗衣时,一个“高个子戴眼镜的男的”(即黄德智)进入房间,走入走出两三次后,将门锁上,坐在房间床上,称其要洗澡。邓玉娇答马上出去,并向外走。走到门口时,黄德智说:“你往哪去,你要陪我洗澡”。邓玉娇申明自己是在这里洗衣服,不在这里上班。欲开门离开之际,黄德智一把将邓玉娇拉倒在门口床上,脱邓玉娇的衣服。由于邓玉娇上身挂有斜挎式胸包,黄德智未能脱下其T恤衫,转而拉扯其裤子。此裤子为邓玉娇在浙江时所购,由于邓玉娇从浙江回巴东后身材变瘦,又未系腰带,裤子被黄德智一拉即下,内裤全露。黄德智又脱其内裤,并以手摸其下体。邓玉娇用脚踢黄德智,黄德智试图脱邓玉娇的鞋子,未能脱掉,被邓玉娇踢下床去。邓玉娇将锁解开后跑进休息室。

  黄德智与一名“矮个子客人”(即邓贵大)先后尾随入内,黄德智骂道:“他妈个屄今天被个屄女娃子戏弄了。”邓贵大遂问,“哪个戏弄你的,给我看下,下不了场了,还不得了了。”黄德智便指着邓玉娇说,“就是她”。邓贵大指着邓玉娇骂:“你他妈的还挑人啊,你什么意思,嫌我们老了?我们就是来消费的,你他妈的就必须要服务!”邓玉娇恳求道:“我有没有戏弄你你去问外面的领班,如果我真是在这里上班,我就是戏弄了你,那就是我的错。”另一在场服务员叫来领班,领班劝阻未果。邓贵大继续骂道:“什么上面下面的,不都是一样的吗,当了婊子还要立牌坊。”又说,“你不就是要钱吗?你就是没见到过钱!你要好多钱,你开口,信不信我今天用钱砸死你!”遂拿出一叠人民币,向邓玉娇脸部搧击。每搧一下,邓玉娇便退一步,搧一下,退一步,一直退至身后沙发处,就说“对,我就是没见着过钱,有种你今天就砸死我”。邓贵大说,“我就是要用钱砸死你,就是要拉一车钱来砸死你。”领班再次劝邓玉娇离开,邓玉娇欲离开,被拖回。邓贵大说,“想跑,跑到哪里去?”邓玉娇再次试图离开,又被拉回。邓玉娇就从包中拿出水果刀,双手背在身后。邓贵大推邓玉娇胸前,将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起不来了,遂双脚乱踢。黄邓二人扑上来,邓玉娇就拿刀向前乱刺,邓贵大伸出双手要来抓邓玉娇,因为邓贵大在前面,可能多数刺到了他。后邓贵大捂着肚子走到门口倒下。邓玉娇看到邓贵大脖子上有一道伤口,遂打110报警。110要其打野三关镇派出所电话,邓玉娇答说:“雄风快死人了,赶紧过来。” 又打电话给其母亲,要其母亲赶快来。如果说邓玉娇原律师《控告书》披露的事实是造谣,但地方党组织、政府应对唯恐天下不乱的造谣者予以处理,但为何受到依法处理的不是造谣者反而是黄德智,他在此案中是究竞什么角色?(注:2009年6月16日 来源:新华网 黄德智已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梦幻娱乐城”已被依法查封,其相关责任人正在被依法查处之中)当然马克昌教授完全可以说法院审理此案“我没参加旁听,不知道!”那么,所谓“从事实看,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的这个“从事实看”从何谈起?由于此案事实不清,所谓邓玉娇防卫过当很难成立!

  3.邓玉娇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吗?

  问:被告人邓玉娇构成的故意伤害罪,法定刑是很重的,为什么判处免予处罚?

  答: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定刑确实是很重的。法院之所以对被告人邓玉娇判处免予处罚,是因为她具有三项依法从宽处罚的情节:其一是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二是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经法医鉴定,邓玉娇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三是自首。法院认定邓玉娇自首,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邓玉娇具有的上述三项法定从宽处罚情节:防卫过当即“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再加上另有两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所以选择防卫过当刑事责任中包含的免予处罚的规定予以判处。如果说邓玉娇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那么,【6月16日11时,湖北省巴东县法院一审判决在娱乐场所刺死镇干部的女服务员邓玉娇“有罪免罚”。事后邓玉娇含着眼泪对记者说:“感谢党和政府,感谢所有关心我的人,将来我会多做善事,回报政府和社会。”(6月17日新华网)】谁能鉴别邓玉娇含泪对记者所说是一个法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真实表述?换言之,邓玉娇真有间歇精神病吗?法医鉴定值得存疑?!

  尽管有人称“媒体审判”呈愈演愈烈之势,但总比异花独放地让人们把该表达的真话闷在心里从而使别有用心者将问题嫁祸于党和政府头上要好上成千上万倍。尽管邓玉娇以防卫过当而当庭释放,但依法审判程序上的正当和人们通过此案对正义公平的追求并未就此打住。
  马克昌教授能给予指教吗,我可等着叫你老师并准备鞠躬哩!

  (星期五 2009年6月26日下午 7: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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