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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遇车祸不算工伤”是对职工权益的又一次侵害

书香如慕 · 2009-07-26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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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报纸上登载了国务院法制办昨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拟调整工伤认定范围,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再认定工伤。    

不再认定,说明这种情况在原来是被认定的。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应当认定工伤,说明过去制定这样的法律规定是有根据和原因的。什么根据和原因呢?毫无疑问如果职工不去工作,也就不会发生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伤害事故。因此,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伤害事故,在法理上是和工作存在着一定的连带关系的。做这样的规定即体现了法律上相应的因果关系(当然,不是直接的必然的),同时,还在法律的公正之外彰显了法律的温情与关怀!就是这样一个与法有据,与情有理的规定,怎么忽然之间要废止呢?原来制定这些法规的根据和条件不存在了吗?显然不是,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呢?    

据称:“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获得解决。”机动车强制险及所谓的民事赔偿与工伤认定本身就是两种不相干的法律关系。不能因为车辆强制险的设立而废止上下班遇车祸应当认定工伤的规定!首先两者的主体就不同,怎么能土豆苹果装到篮子里就都成菜了呢?就像如果我们个人入了意外伤害保险,是不是出车祸后,机动车强制险一方是不是也可以因为你有意外险而不去赔付了呢?可见,机动车强制险及所谓的民事赔偿与工伤认定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东西。根本不是,更不能成为上下班车祸工伤认定条例废止的依据和前提!退一万步来说,虽然两者不是一种东西,但是如果能够在现实中,职工倘若在上下办班遇到车祸,在工伤认定条例废止后,能够得到交强险和民事赔偿的补充,而且这种补充足以平衡掉工伤废止的缺失。那么,这种调整虽不完满,但也算有所依托,不至于揪心于一但倾覆,即遭灭顶的恐怖。就像虽然拿掉了求生圈,但总算还有块赖于漂浮的破木板一样!可是,现实中这块破木板是靠的住的吗?    

前不久,石家庄连续出现了工地大型运输车接连碾压死人的事件。其中第一例是一个23岁的女大学生。肇事者逃跑,后被侦寻归案。按照我们废止职工上下班车祸工伤认定可以从交强险和民事赔偿获得补充的说法,让我们看看她所遭遇的补偿是什么样的!肇事机动车上有交强险,但是,这个不幸的女孩却无法获得保险赔偿。为什么呢?因为,肇事司机有肇事逃逸情节,而机动车交强险的条款就有一条是,肇事司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可见,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赔偿也是有条件的,并不是肯定可以获得赔偿的。这样以来,上面我们所听说的可以获得补偿的这块破木板已经掉落了一半。那么剩下的一半靠的住吗?轧死这个女孩的司机是个石家庄郊县的农民工,家境贫寒,根本没有赔偿能力。那么,车主呢?据说要想财产保全(机动车),还要交一笔不菲的财产保全费。可见,要想获得如此的补偿是多么的不容易!这个女孩死了,如果她没有死呢?如果她是一位职工,她在上班途中遭遇这样一场车祸,不幸(我们能说有幸吗?面对这样的规定与遭遇,难道活下来比死了更幸福吗?)没有死,等待她的会是什么呢?就是得到这样的“补偿”吗?!    

职工上下班遇车祸不算工伤的动议除了上面所说的原因之外,据说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上下班车祸认定工伤弊端显现”。都是什么弊端呢?    

首先:“各地对工伤认定范围问题,特别是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事故,以及因违反治安管理管理和道路交通管理受到伤害是否认定工伤争议较大。”    

工伤认定范围及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伤害是否算作工伤,有争议是正常的。争论的结果是如何使制度和规则更合理和完善。而不能面对争议和问题,像广告中所说的:洁尔阴洗液,一洗了之。这样的结果,表明上看着干净了,但只是回避了矛盾,并没有解决和化解矛盾,必然会引起更大矛盾和问题。更何况,一个法规条款的设立与废止,不是因为争议,而是要看这条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的相关利益有没有实质性的变更。如果没有,争议恰恰说明需要完善,恰恰说明需要补充,恰恰说明存在必要与必须。    

其次:“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落实待遇时间长。”    

程序复杂,落实待遇时间长,是技术问题,是我们相关部门应该研究如何转变作风,如何化简程序,如何尽快落实待遇的工作态度问题。怎么也竟成了取消这项涉及千百万职工利益条例的原因了呢?怎么成了职工上下班遇到车祸不能算工伤的理由呢?    

因为争议,因为复杂,我们就可以随意取消一项有益广大职工利益的规定吗?这样做倒是简单了,没有争议了。可是,就像那位遭遇车祸的大学生那样,如果她是一名职工,他所工作的单位,作为受益方,在职工走向单位的路途中,遭遇车祸,就不需要承担任何救助的义务了吗?天地下有这样的道理?亏竟有人想的出来,也做的出来!    

……    

综上所述,所有这些理由都不能让人信服取消该规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即没有合理性又没有必要性,为什么又要这么做呢?醉翁之意何在呢?卢梭说:要想发现那做坏事的人,首先要发现这件事对谁有利!取消职工车祸工伤认定究竟对谁有利呢?毫无疑问是对资本家有利!随着私有化的发展,资本的积累,资本家的财富日益增长,增长的标志就是各种机动车辆的日益增多。车辆的增多也就意味着车祸的增多,而车祸的受伤害者则大多是弱势群体的数量庞大的工人和职员。如果按照原来的《条例》,职工上下班遇到车祸应当算作工伤,一但工伤认定,资本家就要付出受伤害者康复期间全部应得的收入和补偿。这样事件的增多,也意味着资本家负担的加重。怎样甩掉这个包袱,则是资本梦寐以求的追求和选择!可是,做为政府,做为人民政府,面对涉及千百万人民利益的法规的修订,尤其是废止,能否倾听一下利益相关者的呼声,特别是广大的弱势群体的呼声,不仅是政府兼听则明,偏信则暗的执政态度。更是政府能否摆脱资本强势影响的试金石。否则,怎么能摆脱愧对“人民”二字之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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