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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不要与工人阶级为敌

佰骥 · 2009-07-27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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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标题很政治化,也与中国大多数发生的与工人阶级有关的事例不符。咋听起来好象中国工人阶级很有力量,其实并非如此,因为众所周知当今的中国工人阶级是弱势群体,那些真正与工人阶级为敌的政客、不法资本家们,他们以前并没有受到过很大的压力。比如,洪水一样地私有化全民所有制企业,化公为私这些行为中很少受到过强力阻击,且是资本方与腐败政客们百战百胜,甚至法院都不敢或者不能受理此类案子。从政府层面上看,他们在私有化进程中大多数并没有真正站在工人阶级一边,所以这标题“请不要与工人阶级为敌”只能是一种呼吁性的,要求性的。

政治化是很显然的事情,中国共产党是这个国家的执政党,而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说起工人阶级就不得不涉及到政治问题。先锋队是什么含义呢?一般意义上理解,他们应当是工人阶级的敢死队,是为工人阶级利益冲到最前面的敢死队,如果躲起来,或者反转枪口打击工人阶级,这就不能说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前者只能说是贪生怕死,不符合先锋队的要求,而后者干脆就是叛变分子。

说到工人阶级利益其实还涉及到法制与法治的问题,我们经常可听到依法治国,很多法律专家,法学专家在呼吁群众要依法、遵法的时候,其实他们有没有去看一下宪法呢?本人长期对此很疑惑,如果连宪法都不看,或者不懂,又如何去呼吁人们依法、遵法呢?这实在是很大的一个迷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这宪法第一条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际统治者为工人阶级,而工人不是所谓的弱势群体,除非政权被颠覆了才能导致变成弱势群体的结果。把统治阶级变成弱势群体,哪么先锋队在干什么呢?怎么还不冲上去消灭阶级敌人呢?为何还不去消灭颠覆政权的违法犯罪分子呢?

最关键的是宪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请注意“公有制”与“消灭人剥削人制度”这两点,那么在现实大肆私有化全民所有制企业,大肆破坏公有制经济的现实状态下,这是不是可以说明一群阴谋分子在颠覆这个国家的政权性质呢?叛国分子大行其道,大张旗鼓,公然跟宪法对着干,这种情况下,法律专家法学专家对群众大喊法制、法治岂不可笑?他们应该对那群大搞私有化的,阴谋颠覆政权的违法犯罪分子喊,“你们要遵守法律”。

今天看到一条新闻,http://blog.ifeng.com/article/2978756.html

说“吉林通化钢铁公司万人大罢工,新任总经理被活活打死”,这个总经理姓陈,他作为民营企业“建龙集团”被派驻“吉林通化钢铁公司”国有企业做私有化的工作。结果因为其中里面种种矛盾,国有企业工人保厂护厂与私有企业要私有化国有企业的矛盾被激化成了大冲突,工人们把姓陈的总经理活活打死。从个人感情上本人很同情这个姓陈的总经理。但换个角度看,站在工人阶级,站在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这个角度上看,那么这个被派驻的总经理显然是私方的代表,也就是一位私有化的马前卒。其实他在为违法犯罪分子服务,国有企业私有化是违反宪法的,并且公然扬言“三年里面要让吉林通化钢铁公司姓陈,要让工人全部下岗”,前者是违反宪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国家经济制度,以及要消灭人剥削人制度的法规,推进私有化进程就是违法犯罪分子。而后者“要让工人全部下岗”则是违法宪法第一条,你这么能叫统治阶级下岗呢?这不颠倒了?任何的法律也不能超越宪法之上,宪法是根本大法,所以这陈总经理又可怜又可恨。其实他可以站在工人阶级一边,站在宪法一边,站在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性质的那一边,但他为何要去站在私方一边呢?

如果这是一场政权颠覆与反颠覆的战争,是一个阶级与另一个阶级的战争,那么姓陈的经理作为另一个阶级里的马前卒,一名另一个阶级里的先锋队员,他战死了,他可以得到他所代表的哪个阶级里颁发的勋章。但作为无产阶级队伍里(包括先锋队),也或者在宪法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权性质上说,无疑姓陈的经理就是一名“敌兵”。

从“敌兵”这个角度上看,陈经理能够得到他所代表的哪个阶级的勋章。自然,作为无产阶级,应该也给予吉林通化钢铁公司工人兄弟们一个的大大军功章。

网络上很多阶级兄弟以“咱们工人有力量”、“传统产业工人就是组织化程度高”等等赞美之词赋予了“通钢工人兄弟”,这不能不说相当于是一个个“军功章”的奖励。那么谁给那位“战死”的陈经理颁发他所代表的哪个阶级的勋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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