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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之名放杀国君者一马

楚秦 · 2009-07-31 · 来源:乌有之乡
通化钢铁事件 收藏( 评论() 字体: / /

        陈国君死了,这绝对不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如何处置凶手,这对执政者是个难题,它事关政治方向、阶级利益、社会稳定和人心向背。

       如果没有近几十年的法治建设倒也罢了。在当年,这只不过就像当年的斗地主,虽有不至死的,但被斗死了也不冤,毛主席说,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是绘画绣花,不能那样雅致、那样从容不迫、那样文质斌斌、那样温良恭俭让,革命是暴动,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暴烈的行动;毛主席还说,矫枉就得过正,不过正不能矫枉。所以,陈国君先生死就死了,致陈死者即便不是英雄也不会是罪犯。但现在不同了,刑法毕竟在那儿放着,开车撞死人,你判死刑也好,你判三年也好,哪怕你是用替身,也得以刑法之名来行事,判决书的最后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某某条来判,再腐败的法官也不会说我是根据某某的指示判的。

     不追究致陈死亡者责任,陈的家属不答应,并且他们已经放出话来,不是钱的事,他们钱有的是。再有,这是公诉案件,也不是能私了的事。国家不追究致陈死亡者的责任,总得给公众一个法律上的理由。

     追究致陈死亡者责任,通钢工人后不会答应?广大工人群众会不会答应?广大人民群众会不会答应?答案现在就有,网络上的民意在那儿明摆着呢。追究致陈死亡者责任,会不会影响社会的稳定?更重要的,在一个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追究致陈死亡者责任,我们国家的国体还能否名正言顺?这是个政治方向的大问题。

     两难之下,选择有三:

     一、致陈死亡者不是工人,是当地的流氓无赖。这种选择最能体现某些人的智慧。

    二、从程序上,以证据不足为由,比如难以确定到底是谁致陈国君死亡,不了了之。可这么大的事破不了案  , 这样会让我们的公安机关很没面子。

    三,就是我想选择的,就是特赦。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特赦,由国家主席颁布特赦令;刑事诉讼法也规定,经特赦令免除刑法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对致陈死亡者特赦,从政治的高度对这场事件表了态,又完全合法,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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