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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一夫二妻”区委书记董锋案:是判决还是忽悠?

zczyxzfhy · 2009-08-08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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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一夫二妻”区委书记董锋案:是判决还是忽悠?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原书记董锋可算是个人物:在台上,他呼风唤雨,为所欲为,飞扬跋扈;即便倒台,他也因“一夫二妻”丑行而倒得惊天动地,举国关注,身败名裂。不过事情似乎就到此为止了,被抓起来的昔日“董大人”在网络热炒之后渐渐被冷处理,从不公开审理到匆匆结案,除了在半年之后的媒体和网络的边边角角里找到关于董锋的判决结果外,更多的东西就慢慢被掩盖掉了,就连被冠以法律名义的“判决书”也长达半年不肯见阳光,甚至被告人妻子去索取判决书,竟也被挡在了门外。此所谓轰轰烈烈登场,凄凄惨惨收场。但举报人王培荣一直抓着不放,在又经过了艰难的半年争取后,得到了本应早该公开的董锋案判决书。通读判决书,除了感觉判决书里那正襟危坐的字句,法律武器的威严之外,笔者总是感觉有些东西别别扭扭、如鲠在喉;再细读数遍,便慢慢发现,别别扭扭、如鲠在喉的根源在于:与其说这是一份判决书,还不如说是覆盖着法律外衣的、通体透亮的、荒唐的忽悠小品。  

这份判决书一定出自忽悠高手。判决书称,董锋案经过“ 2008年11月28日 、 2009年1月8日 ‘公开’审理”云云,这的确说了瞎话。记得中国青年报记者张国在开庭前曾经向审理法院提出旁听申请、举报人王培荣也多次郑重提出参加旁听,甚至被告人董锋的结发妻子睢传侠提出旁听请求,均一一被拒绝。人们不禁要提出疑问:将被告人的妻子、举报人和新闻媒体的记者统统拒之门外,有这样的“公开”审理吗?如果说这也是“公开”,那就是一次滑天下之大稽的“公开”,是有选择的“公开”,是背对着阳光,背对着公正、正义与法律的“公开”。不是“公开”审理偏偏说成是“公开”审理,这到底玩的什么把戏?原来,法律有规定,这样的案件,不关乎国家机密等需要不公开审理的内容,都应该公开审理;而它最终没有“公开”审理,却也要硬打肿脸充胖子说自己“公开”审理,是一种暗度陈仓、逼良为娼的戏法。它之所以没有“公开”审理、也不敢“公开”审理,不是国家机密使然,46个行贿官员和商人的名单及其行贿手段、目的等赫然在列,表明徐州官场贿赂成风、贪腐现象严重等,似乎是不公开而说成公开、判决书遮遮掩掩达半年之久才被王培荣公开的玄机所在。  

这份判决书的忽悠水平也忒高明。关注董锋、关注董锋案的人都知道,董锋倒台的第一诱因是因其“一夫二妻”、因其私生活荒唐,在此基础上再牵扯出数额巨大的经济问题。判决书一方面承认董锋与其“二奶”陈文为“特定关系人”;一方面在陈述各自地址时,用了各自法律意义的住址。对于“特定关系人”的描述,判决书自此即全文回避;而关于住址的描述,却给人以此二者非特定关系人的感觉,尤其与“二奶”、与重婚犯罪无关。由于董锋私生活不检点为真、且有私生子为证,因此其重婚犯罪应该是铁证如山、铁板钉钉的事实。但在全国范围内对董锋“一夫二妻”丑行妇孺皆知的情况下,判决书只好装模作样将其与陈文描述为“特定关系人”,但对其重婚犯罪只字不提。这叫有限承认事实、巧妙回避实质,最终达到为董锋重婚犯罪金蝉脱壳的目的。由此可见,判决书可谓用心良苦,可谓费尽心机,它赤裸裸地站到了被告、腐败分子的一边,做着名为审判、实为保护犯罪的勾当。  

这份判决书的忽悠胆子也贼大。董锋事发之初,全国各主要媒体除披露董锋涉嫌重婚犯罪外,还言之凿凿地指出董锋涉嫌数额巨大的经济问题;但该判决书千方百计减轻其经济问题,使最终认定的经济数额低于媒体在事发之初报道的金额。不排除媒体报道不准确的可能,但常识告诉我们,这种“不准确”,一般只会“低就”,不会“高估”,否则媒体就会吃官司。因而随着案件审查的进行,再加之判决书甚至公开宣示“被告人董锋具有如实供述司法机关不掌握的受贿罪行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当然,至于哪些情节属于董锋“自首”,这些“自首”部分又涉及多少金额的贪腐罪行,判决书却始终“秘”而不宣),最终落实的金额理应高出最初披露的数额。因此判决书“低就”董锋的经济问题,这是一件不符合常识、不符合逻辑的荒唐的事情。这种推论并不武断,有事实为证:一块价值38496元劳力士手表,在有2002年的购物发票和赃物的情况下,判决书认定的价值缩水为人民币2500元。此外,判决书不仅采取了“疑罪从无”的做法,甚至有罪也从无,大量的、完全可以认定的犯罪事实,都被判决书以种种说辞一笔勾销。笔者猜测,该判决书如此大胆,要不是董锋丑行引发全国影响,民愤极大,判决过程很可能成为董锋洗罪的过程。这样,罪人董锋又会成为一条横行乡里、贻害百姓的“好汉”。这是何等的荒唐!  

够了!通篇观来,洋洋洒洒29页、万余言的董锋案判决书,充斥着谎言、欺骗与虚伪。与其说这是一场判决,不如说是一场忽悠味道浓厚的作秀。表面上,这是一场惩戒犯罪的审判,实际上却变成了对犯罪的保护;名义上,这是一次打击腐败的宣示,实质上却演变为对腐败的支持与纵容;它以法律为幌子,明明白白干着忽悠百姓、欺骗党和政府、亵渎法律的勾当;它与违法、犯罪和腐败沆瀣一气,最终使犯有重婚罪、受贿罪的严重腐败分子得以轻判13年。如今,这样的审判、这样的判决书就堂而皇之地走到了阳光底下。在这份判决书被暴晒之余,人们不禁要问:是谁,敢于这样愚弄法律;是谁,敢于这样忽悠民众;是谁,敢于这样欺骗党和政府?普通的百姓敢吗?这份判决书,体现了怎样的公正?体现了怎样的公道?又体现了怎样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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