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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一个将要执行死刑的农民工悲惨的遭遇!

驴行 · 2009-08-17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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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zhangzhiwei2008.blog.sohu.com/112010430.html

文/驴行

只有20出头的闫立华挺儿走险,把河北省容城县一个服装厂的老板杀了,虽然他当天就象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了,但是,由于老板的钱财、地位及势力的影响,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他得到的是根本不予考虑从轻或减刑处罚——死刑,立即执行,这就是中院的判决结果和河北高院的维持原判!

2000多村民联名上书为农民工鸣冤!

20出头,风华正茂,尽管他是个农民工,但是谁也不会否认,如果他不是给这服装厂老板打工,他的前程将是多么宽阔。在闫立华案审理期间,河北省南张镇北张村2000多名村民在为闫立华鸣冤的申诉书上庄重的按下了手印,他们企图用一个又一个农民质朴的心,去挽救一个在他们身边看着长大,表现优秀的年轻人的生命。但是,最终这一切都是徒劳的,尽管闫立华的父母整天以泪洗面,尽管他们感觉有天大的冤情,尽管他们有心倾家荡产,但是一个农民家庭和一个腰缠万贯的老板,根本不可能形成抗衡。他们已经无路可走,无处伸冤,甚至不止一次想到过自杀去为自己的爱子抗议鸣冤!

老板严重违法用工 农民工权益何在?

那么,是什么逼迫的农民工闫立华铤而走险呢,事情的过程是这样的。截止到2007年11月7日闫立华因涉嫌杀人投案自首时,服装厂的老板已经拖欠闫立华3个月工资不发了。

作为一名普通的农民工,闫立华从事着每天十多个小时,没有节假日,工资十分菲薄且不能按月领取的工作。因长期的过度劳累致使腰部旧伤复发并日益严重。由于无法继续承受如此高强度的工作,闫立华就向工厂老板娘即被害人提出辞职并索要被拖欠工资。被害人当即表示“若不能找到代替其工作的人,就不支付工资”。

闫立华万般无奈,找来同学王建伟,但王建伟只干了半天就不干了,后再也找不到人来顶替。窘境之下闫立华只得又回去继续工作,但因腰痛难忍他,向被害人提出“预支”部分工资,以便及时就诊治疗,令闫立华不曾想到的,他最基本的要求也被无情拒绝了。

生活窘迫,无钱治病,还要忍受着长时间的非法用工折磨。忍无可忍的闫立华再次提出辞职并索要工资,仍被拒绝,并被告知若不工作到年底一分钱也不给,双方由此发生争执。

此时走投无路的闫立华也曾想到过求助政府及有关部门,他曾经找到容城县劳动监察大队,寻求公力救济讨回被拖欠工资,但未引起相关工作人员重视,问题未能解决。在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上天无路,入地无门的情况下,深感绝望的闫立华在巨大的精神和生活窘迫的压力下,自己以泪洗面,最终选择了不理智的行为,导致惨案发生。

奔走呼号全为救子一命——因为他们觉得冤!

按照我国《刑法》的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劳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也有休息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另据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且被告人具有自首这一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根据上述的《宪法》《劳动法》我们不难的出这样一个结论,被害人服装厂的老板娘,存在着严重的非法用工行为,有明显的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而根据我国《刑法》的量刑标准和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精神,农民工闫立华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如此明显的量刑法规及条文,我们不得而知,为什么农民工闫立华在市中院,省高院的两级审判机构会轻松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这里面终究说明了什么?

农民工弱势群体的利益谁来维护?

无论如何,农民工闫立华的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老百姓有一句最朴实的话,“盐从哪里咸,醋从哪里酸”,这是明辨是非的古训。

闫立华过失杀人有其特殊的背景,正是由于被害人的违法用工、上诉人的工资被无故拖欠、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懈怠、社会的法治教育不足等因素,才致使闫立华从一名权利被侵害人变成了被告人。

闫立华的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对于被害人的过错、政府职能部门工作失职的责任,也由上诉人来承担,并最终对其课以极刑,显然是不公正的,这也不符合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

而闫立华的辩护律师认为,对于本案这类因“劳资纠纷”引发的刑事犯罪,资方的利益应当得到重视,政府应当对企业发展保驾护航,但作为弱势群体的工方,他们的生存更应该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

目前,此案已经移交到全国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部门,农民工闫立华的命悬一线,河北省南张镇北张村2000多名在为闫立华鸣冤的申诉书上庄重的按下了手印的村民期盼着公正的法律,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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