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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宣传毛泽东思想”写进宪法又能怎样?

纵观 · 2009-08-30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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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宣传毛泽东思想”写进宪法又能怎样?

面对目前宣传毛泽东和毛泽东思想所面临的巨大困难:有些地方政府百般阻挠,极力破坏,甚至有的被打,有的被抓,如葛丽英、赵东民、、、。于是有人呼吁要把“宣传毛泽东和毛泽东思想”写进《宪法》。似乎写进宪法,就有了法律依据,有了保证,就没有人再敢阻挠,被打、被抓、、、、、、。写进宪法是必要的,但写进宪法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004年3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六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七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十二条)

现实情况又是怎样的呢?根据有关材料测算(国家统计局未提供全面材料),2007年我国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的比重,在实收资本(二、三产业)中,大体是46%比54%;在从业人员(二、三产业)中,是30%比70%;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是35%比65%。再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工业部门来看,据国家统计局材料,2006年国有工业总产值只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14.9%,甚至远远低于1949年建国之初国有工业总产值占26.2%的比重。当前公有制经济的比重还在不断地降低。请问,我国宪法庄严规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还存在吗?

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六条)。现实情况又是怎样的呢?由于公私经济比重的根本变化,必然造成贫富悬殊、两极分化。国际上通行的反映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我国在1985年为0.24,1995年上升到0.434,2004年上升到0.469。这不仅超过了公认的0.4的警戒线,而且超过了实行按资分配的法、德、美、日等资本主义国家和印度、印尼、伊朗、埃及等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请问,宪法庄严规定的按劳分配为主体还存在吗?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二条)。现实的情况又是怎样的呢?大量国有企业经过“改制重组”、“小企业卖掉、大企业股份化”、“管理层收购”等等方式被私有化之后,大量工人被迫以“优化组合”、“减员增效”、“内退”、“买断工龄”等等名目下岗、失业,生活陷入困境。在岗的职工也沦为雇佣劳动者(马克思称之为“雇佣奴隶”)。广大工人群众由国家的主人变成弱势群体、贫困群体,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空前降低。请问,宪法庄严规定的工人阶级作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领导者的地位还存在吗?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还是国家的主人吗?

上述摘自李成瑞老同志《原国统局长致信捍卫社会主义》一文。《宪法》的明确规定,就敢公然违背,资改派还有什么法不敢违背呢?如果猜得不错,资改派马上就会修改上述《宪法》条款,因为上述条款已经不适应目前中国“加快私有化”的步伐,也不符合中国企业70%以上已经私有化的现实。

法在资改派心里,不是资改派围绕“法”转,而是“法”随着资改派转。法律符合资改派的要求,就按照法律执行;法律不符合他们的要求,就修改法律,甚至“先公然违法”,然后再修改法律。资改派现在就在这么做。

一方面公然违背宪法,一方面又不断的制定法律,这重新制定出的法律起什么作用的呢?一是死死套在人民脖子上的枷锁,不许你乱说乱动,你乱说乱动就违法,就必惩治。“杨佳”、“邓玉娇”、“刘汉黄”、“葛丽英”、“赵东民”、“石首事件”、“通钢事件”等等,不都是“人民乱说乱动了的结果吗?“通钢事件”至今,通化警方不还是在用重金搜集“组织人员”吗?另一方面不又在极力保护“有权者”、“资本家”的利益,甚至违法不究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早就明文规定的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人民主人翁地位,我们依法保护了吗?我们依法阻止了私有化进程了吗?《宪法》规定了与没有规定有什么区别?所以,一些人的想法是幼稚的,是不起根本作用的!

资改派公然违背宪法的根本原因是他们手里有权。我们不能维护《宪法》,维护公有制、维护人民自己的利益的根本原因,也是我们手里无权啊!“通钢7·24工人阶级取得的初步胜利”给我们最深刻启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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