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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还是依钱治国

星逝夜潭 · 2009-09-06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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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逝夜潭:依法治国,还是依钱治国——法律是社会的法律,不是金钱的法律

  “故意杀人”,主观故意杀人,是故意杀人;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致人死命,还一意孤行,也是故意杀人。

  无证驾车,还醉酒驾车,还碾死人后惊慌失措地企图逃跑,继续碾人,继续碾死人,这些都是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致人死命,并且确实已经致人死命,还继续致人死命,更是一意孤行的故意杀人行为。

  故意杀人,法律有明确条文,杀人者偿命。

  这么证据确凿的故意杀人,咱们建设了三十年的堆积如山的法律好像不够用了,不好使了。要搞什么“诉辨交易”。

  据说,““诉辩交易”,是一种节约司法资源和司法成本的简易案件审理程序。主要是指在刑事案件(也包括其他案件)的审理程序中,控方与辩方(被告方)为了达到尽快了结案件审理程序、减少被告痛苦(或者被告认罪可以得到某种好处)而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一种交易方式。“诉辩交易”通常是在控辩双方之间进行,法院不会干涉,不过,有时法院也会主动向控辩双方提出“诉辩交易”方式,但不会强迫控辩双方接受。虽然“诉辩交易”方式也存在利弊两面性,但在一些西方国家却被经常采用”,云云。

  “回到“孙伟铭案”的“诉辩交易”过程就不难看到,罪犯孙伟铭本人不但低头认罪并多次向受害者亲属诚恳表示负罪道歉之意,而且其家属也一直积极地赔偿受害者亲属100万元,同时也得到了受害者亲属的谅解,并取得了受害者亲属共同签署的“谅解书”。换言之,这种没有法院干涉的“诉辩交易”,理当得到司法的认同和采纳,并作为减轻孙伟铭刑责的依据,尤其是该案还存在“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理争论的前提下,更应该考虑“诉辩交易”在推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意义”,云云。

  所谓“诉辨交易”,说到底就是“金钱交易”。没钱,一切免谈,还“诉辨”个屁,“交易”个毛。

  上面说了这么许多,其实就四个字——“钱可抵命”。或者“以钱偿命”,“钱可买命”,“命可卖钱”等等。

  这是传说中的旧社会,“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现代版。“钱能通神”,“有钱能使磨推人”,有钱连阎王爷都可以买通,在法律的鬼门关上把人捞回来。

  法律成了专家的游戏。立法界,司法界,执法界,律师界,所有法律界的各种官方、非官方、准官方的各种专家,用各种生造的稀奇古怪的法律名词,乖戾悖理的法律逻辑,搭盖曲里拐弯的层层法律迷宫,把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间。使得法律远离社会,远离民众,远离常识,法律成了这些人的专属专有,成了这些人可以随心所欲地玩弄法律,玩弄事实,玩弄真相,玩弄民众的万应灵丹、魔术棍。

  最典型的例子是沸沸扬扬,平常人,一般人,非法律人看不懂的《物权法》。

  《物权法》是为了搞到钱,保住钱。而“诉辨交易”,则是保住享用钱的命,不要闹到“钱没花完,命却没有了”。

  法律成了有钱人的后花园,只要有钱,就可以任意驰骋,随意犯法。连命都可以用钱买,还有什么其他事情不能做,做不到。法律成了有钱人的法律。

  有钱和没有钱是相对的。矿难一条命20万元,杭州飚车案一条命113万元,还有其他不等价格等等。即使刘伟铭家不是所谓的有钱人,刘伟铭案“诉辨交易”,也只能说是有钱人为自己预留的后路,是为有钱人服务的法律为有钱人预设的后门。咱们的法律会不厌其烦,锲而不舍地做这方面的尝试,直到金钱可以名正言顺,程序合法地,依法买到性命。《物权法》就好多个年头,好多次冲关,直到大功告成嘛。

  上面所谓“诉辨交易”,据说早已得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认可。央视曾经专门播过一期节目:深圳,一当地人打死一外来民工,打人者给死者家属几万(?),十几万元(?)赔偿,换得几年徒刑了事。据说这样对死者家属是最好的选择,如果把打死人者枪毙了,那么打死人者家属就不肯赔偿了,而死者穷困年迈的老父亲、老母亲就得不到赔偿,就连生存都成问题。而接受打死人者的道歉和赔偿,将使死者的年迈双亲在当地,立马从贫困跃入小康,甚至富裕,过得比儿子没被打死更幸福富裕的晚年。混蛋法律,魔鬼辞典。

  法律成了“交易”,成了律师之间的交易,““诉辩交易”通常是在控辩双方之间进行,法院不会干涉”。法院置身法律之外?这是假的,“诉辨交易”一定在法院的支持,至少是默许的情形下进行啦。

  法律成了法官和各方的交易。所谓的“不过,有时法院也会主动向控辩双方提出“诉辩交易”方式”,这才是真的。而“但不会强迫控辩双方接受”,也是假的。在控辩双方中,没钱的一方一定是弱者,最起码的是,无法忍受因为法院“主动提出的诉辨交易”而产生的法院方面没完没了的说辞纠缠;没完没了的法院时间上的拖延;没完没了的法院精神上的压迫;乃至于来自辩方的各种威胁恐吓,以及没完没了的诉讼等金钱上的费用,等等,等等。比如上面说的远在内地,孤立无助的贫困老人,肯定无法忍受没完没了的到深圳打官司的折腾嘛。

  而加害者则悠然自得,随时用手中的增增减减的一沓沓钞票,敲打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属的脑壳、脸蛋。

  法律,不是金钱的奴婢、恶仆、打手;不是权利的傀儡、玩偶、遮羞布、变色龙。

  法律,是社会的法律,不是受害者的法律。比如故意杀人,不因为被害者家属原谅宽恕,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的原谅宽恕,比如出于金钱、贪婪、压力、软弱、仁慈、愚蠢等等的原谅宽恕,法律都不能不理。

  法律,是平等的法律,不是有钱人的法律。同样故意杀人,有钱人的故意杀人因为有钱,逃脱了被枪毙的法律惩罚;没钱人的故意杀人,第一时间就被注定被枪毙的下场。法律成了金钱的游戏,成了金钱的博弈。谁钱多,谁就可以杀人。杀人现场的血淋淋的车轮棍棒杀戮,转换为法庭上赤裸裸的金钱杀戮。

  法律,是正义的法律,不是金钱的法律。故意杀人,危害的不仅仅是受害者其人,危害的是整个社会秩序,所有的社会公众。一旦一个故意杀人可以因为金钱逃避了法律的严惩,那么就会有第二个,第三个,好多个故意杀人,因为备足了金钱而肆无忌惮的杀人。法律成了维护金钱的工具,而不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众安全的宝剑。

  法律,是道德良知的法律,不是冷漠残忍的法律。受害者经济利益,经济赔偿的维护,也是法律的事情,法律有能力,有责任,有义务,罚罪犯倾家荡产,赔偿受害者损失。而如果罪犯一无所有,一贫如洗,那么国家、社会也要承担社会治安不良,治安不力的责任和后果。不说国家赔偿,从人道主义出发,从国家责任出发,社会保障就是干这个的嘛。

  因为金钱,罪犯逃脱法律的惩罚,这不是法律,这是恶魔。法律是正义之剑,不是金钱交易,不是罪恶帮凶。

  没有和刘伟铭过不去的意思。“去留肝胆两昆仑”,前人没错,尚且有能跑不跑这种承担。何况刘伟铭有错,有罪;大错,大罪。是男子汉,就要敢作敢当,放上法制正义的祭台,不做坏法律的垫脚帮衬,要有这样的承担,不枉人世走一遭。

  200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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