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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一百万元就把法律砸开一个大洞?

宋公明 · 2009-09-11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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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一百万元就把法律砸开一个大洞?

宋公明  

老舍先生借《月牙儿》中的女主角之口说:人是兽,钱是兽的胆子。  

这个话也可以这样说:因为有了钱,某些人就变成了兽。  

巴东血案中的主角邓贵大,强逼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竟然用一叠钞票抽打邓玉娇,如此兽性大发,哪来的胆子?不就是手中有权有钱吗?  

人之所是人,就是因为人可以控制并且必须控制自己的本能和欲望。所以人必须遵章守纪。就是被人训养的军犬宠物,也可以被训练得懂得服从命令循规蹈矩。只有那些野狗,才什么规距都不懂。而有些人就如野狗一样,不知道或不愿意遵守社会公共法则。  

现在人有钱了,可以买汽车来自己开着玩。可是开汽车要有驾驶执照,酒后不能驾车上路,这是人类社会共同的法则。可是有人就是不肯遵守人类社会的规距,就是要无证驾驶,酒后开车,自以为与众不同,高人一等,其实呢?就是没教养的野狗而已。  

对于不懂规矩闯了祸的野狗,就要把它关起来,或者将其消灭,免得危害人类。对于像野狗一样没有自控能力,或者以权仗势以钱壮胆视人类社会规则为无物的人,就要用法律来加以惩处,使其不能危害社会。  

最近四川省的一起车祸案件,引起了网上热议。本案当事人孙某是无证而且是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孙某无证又醉酒驾车,视人间法律为无物,视他人生命财产如草芥,为何如此大胆?还不是因为有钱壮胆才狗胆包天吗?此案一审判孙某死刑,但是二审却改判为无期徒刑,给孙某留了一条活命。对此,很多网友很是愤愤不平。而权威人士的解释,更是火上浇油。  

对孙某改判的理由,一是“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二是向受害者家属砸下一百万元,“通过亲属因此出具了谅解书,依法可从轻处罚”。这第一条理由,并非法定从轻情节,说了等于白说。关键是第二条理由,民事赔偿达成了谅解,认为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实属勉强。如果没有钱岂不是没有办法悔罪了?但总算言之成理。然而即使这个理由成立,那也只是可以从轻的情节。可以从轻只是在同一档次取轻,而且是酌定情节。从死刑越过死缓降为无期,是减了两个档次,理由何在?是一审判决过重吗?二审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罪名并无异议,如果认为量刑过重,理应重新量刑,然后再依法酌定从轻。现二审玩了个花样,不对无证醉酒驾车的行为和四死一伤的后果量刑,也不对该行为和四死一伤的后果能否酌定从轻和从什么基础上从轻作出说明,而是直接取“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的无期徒刑,把量刑和从轻混在一起,可谓用心良苦。  

无论怎么说,对本案起了关键作用的是一百万元。这一百万元就把法律硬生生地砸出了一个大窟窿。如果四死一伤可以酌定从轻,一死、二死、三死当然就更加可以从轻了;那么五死、六死、七死、八死直到N死呢?是不是只要有钱砸下去,就都可以酌定从轻呢?本案可以酌情从轻,那么其他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也不是直接故意,也砸钱获得受害人的谅解,是不是也要从轻判处呢?这个口子能开吗?这法律还有没有个谱?法律可以如此轻率吗?  

本案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刑法对本罪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对于无证和酒后驾车,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仅仅属于违法而并不认定是犯罪,也不受刑事处罚;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本来也只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现在却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这里的区在哪里呢?9月8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似乎是醉酒驾车肇事后停下来,就属于交通肇事罪;如果没有停下来继续冲撞,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于最高法的这个解释,连被告方律师也不能服气,因为你的这个解释有“今后”二字,显然不能溯及既往。在这个解释之前,凭什么把交通肇事罪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某个行为如果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时,也应受到刑法处罚,否则就不能构成本罪。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在未造成严重后果时,也应当构成本罪,否则就是在公共安全罪上面砸开了一个窟窿。因为同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同样未造成严重后果,为何有的要受刑事处罚,有的却不受刑事处罚?最高法有什么权力乱开口子?  

最近最高法下达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各种犯罪的量刑加以具体量化,例如交通肇事罪,基本刑是多少,多死一人增加刑期多少(有六个月,一年,二年不等),等等。那么对危害公共安全罪,基本刑是死刑的标准是什么呢?没有说。可能是因为本罪是个口袋罪,不好量化吧?那么就应当从立法上来弥补这个漏洞。  

因为我国法律规定“法无明文不为罪”,而且有些人的头脑往往是一根筋,所以法律要越具体越好,最好是各种行为都可以对号入座,省得争论不休。例如对酒后驾车,醉酒驾车,干脆就单独设立酒后驾车罪,醉酒驾车罪,对尚未造成后果如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如何处理,分别加以具体规定。当然,对死几人够死刑标准,以及多伤一人增加多少刑期,都有明确规定才好。那样也许就不会再有争议了。除此之外,还应当设立改装车辆罪,飙车罪,等等。  

当然,话又说回来,立法再严密,也经不起钞票砸呀。只要钱是野兽的胆子,而野兽有钱有势,或是钱势能把人变成野兽,那么法律就难免要被权势和钞票砸出许多窟窿。  

2009-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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