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如此残酷的现实,我认为,所谓的“见义勇为奖”可能有不及或某些作秀的成分。因此,我认为,从对社会的作用和意义上来说,在法律上设立“见死不救罪”可能要远大于“见义勇为奖”。
人们常说,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不是万能的。实际上我们更应该说,在特定情形下,道德更不是万能的。对上述渔老板故意的“见死不救”,因为当前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性,故,绝大多数人仍停留在对渔老板的道德谴责的要求上。这是荒唐之极的。因为,我们应该知道,“道德”只对“讲道德”的人才有用,那些“见死不救”的人,他们是不受“道德”制约的。这就是中国古代社会“礼不下庶人”的真理之所在:不能用“礼仪”来要求普通人,引申之就是,不能用“道德”来要求“见死不救”者,对他们,必须用“刑”。因此,我认为,那位渔船老板故意的“见死不救”已经远远不是“道德”的问题了,他实际上已经触犯了刑律:在这种情形下的“见死不救”,实际上已经涉嫌“故意杀人”了。(前几年曾有类似案例,法院就是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捕的。)
我认为,我们的法律必须明确地规定,对危急关头明明有能力救人生命而为了某种个人利益而故意放弃从而导致他人死亡者,必须视之为“故意杀人”,在法律上设立“见死不救罪”。否则,上述悲剧难以避免。
另外,我认为,对当今我们这个畸形社会而言,“故意杀人罪”远比“见义勇为奖”更有效也更有意义。毫无疑问,“见义勇为”是应该大奖特奖的,但这个奖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不仅如此,有时候它还可能会有某种消极作用。比如,它会有意无意地暗示,如果一个人没有“获奖”冲动,他就可以理所当然地“见死不救”。因此,我们不应该过分强调和无原则地高扬“见义勇为奖”,而首要的是应该把“故意”“见死不救罪”确定下来。
再是,我们必须深刻反思和检讨取得了辉煌成就的30年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巨大社会负面作用。因为,上述情形,很难想象会发生在建国后的前30年。不客气地说,正是唯利是图、见利忘义的畸形的市场经济社会,才把“人”变成了“鬼”。因为,此类情形,我认为,即便是在原原本本的西方资本主义世界,也是不可想象的。这说明,我们的社会发展已经出了“大问题”了。
那么,这个“大问题”究竟是什么呢?
我认为,它就是“人心被钱杀死了”。
中国社会,当政者,你必须“重拾人心”!
200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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