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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欲掀哪股邪风?

王义军 · 2009-11-13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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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欲掀哪股邪风?

 

 

    弹丸之地的深圳,借助改革开放的大潮,得力于全国人民的热情支持,得力于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和最大限度的倾斜,才得以在中华大地脱颖而出,这是众所周知的铁的事实。

    这个倾全国之力已经率先基本实现了现代化的共和国最年轻的移民城市,原本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试验田,本来应该健康地成长,为全国各地的改革开放作出良好的表率,试验出无比优良的果种,为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锦上添花,才不辜负党和国家寄于的厚望,对得起全国父老乡亲。

    然而,这座新兴崛起的城市,30年来受惠于大恩却不思图报,非但没有充分利用好其特殊的地缘、政策、人文、技术等优势,未能淋漓尽致地发挥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让那里的最大多数人民受益,让全国各地有一个良好的学习榜样,反而偏离了社会主义的大道越走越远,更早已沾染上了资本主义的种种丑恶的劣习,一发不可脱身,并屡屡在全国开创了一些极不好的先河!

    从中国目前社会形态的实际现状去究本穷源,不难看出,官商勾结,贪污腐化,卖官跑官,娼妓遍地,二奶成群,情妇比比,白色泛滥,黑色邪恶,等等这一切社会的丑恶现象的猖獗,极大部分可以说就是这个城市最先从西方社会引进并推广至全国!

    据知情的网友揭露,这座城市,山头众多,帮派严重,任人为亲,裙带关系复杂,官僚习气十足,各种犯罪活动猖狂,市民普遍缺乏安全感,人民没有信仰,只有金钱和生存的欲望。

    据已经明了的事实真相可知,在“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等貌似“正确”的唯心思维鼓噪下,这座城市的确以实际行动“较好”地践行了“不问姓资姓社”“不争论”的“大政方针”,并产生了众多的令人民大众茶余饭后“赞不绝口”的“出色”的“带头人”,如许宗衡、王华元等之流!

    这就是这座城市极度繁华下所显露的“光荣”,也是这座城市为全国官员们打造的“榜样”力量!

    30年来,应该是当初决策之人为这座城市崛起初期的不良定向,才不可避免地导致了那些落后腐朽的思想与现象的滋生和死灰复燃。

    虽然这座城市的发展速度经常在全国名列前茅,但在以效率为主的高速发展中,在各种资本集团为主导力量的天空下,社会的公正平等状况无疑受到极大的挫伤,不可避免地滋生出了众多的社会矛盾,营造出了众多有着各种冤屈的民众,令这座新兴的城市在发展壮大起来的今天隐藏着极不安定的因素,时常困扰着这座城市管理者的神经。

    为此,如何解决这些矛盾当然就成了管理者们的一块心病!

    这座城市乃至全国各地区的人民公仆们若是有着良好的心态,有着共产党推崇的“认真”精神,积极地想方设法,相信没有化解不开的死结!

    怕就怕的是,那样公仆们不敢触及既得集团的利益,言不由衷、口是心非!

    果然,近日,为了“缓解”那些一触即发的社会矛盾,这座城市如同全国各地其它地区一样,不是善意地想方设法解决问题,而是“铁腕”出击,更果敢地“发明”了一个新的名词“非正常上访”,并明文规定了“十四种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要对这种“非正常上访”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率先在全国打响了反人民、特别是那些有着冤屈的人民的第一枪!

    不知深圳乃至全国各地的那些人民的公仆们是否知道,何谓上访?上访的是不是人民?人民为何要上访?何谓“正常”与“非正常”?“非正常”之责咎该谁负?

    所谓信访,就是人民群众对社会不平现象、违法乱纪、犯罪行为等邪恶状况的合理投诉,并向有公权力的机关当面或用信函等方式所表述的冤情、痛楚等的倾诉。

    而上访,说简单一点,就是民众同公权力机关之间直接进行的面对面沟通的合法与行之有效的渠道。

    要知道,大凡进行上访之人,都有着不同的冤情疾苦。

    他们进行上访的前提就是因为其合法权益、合法权利受到了社会不法势力或行为的严重侵犯,并未能得到有效的解决,他们上访的目的就是为了寻求有着更高一级公权力的行政机关能依法解决他们的疾苦与痛楚。他们在进行上访之时的情绪本身就处在极度悲愤之中,因而,有着公权力的行政执法管理机关就必须端正态度来认真接待上访的人群,以人民的利益为己任,谨慎地以务实、高效的作风处理好所诉冤情,以平和的心态来化解他们的积怨。这也是行政机关解放思想的最根本出发点。

    若公权力机关真的及时化解了上访民众的冤情,真正地做到不推诿,不拖延,公正高效,试问,还有没有人民大众的进一步上访乃至随后的“非正常上访”?

    没有冤屈或者已经解决了问题,那些访民们难道真的无事生非地硬要费时、费财、费神去看着官老爷们不悦的脸色?去打扰他们的清静?

    “民不与官斗”,访民们无事之时犯得着去招惹有着公权力的机关部门的官员?

    由此,深圳的公仆们将人民大众在未能及时解决冤屈和问题的前提下的上访举措视作“非正常上访”的规定极不明智,更是在蓄意践踏法律的尊严!

    请问深圳的公仆们,公民们正常地反映问题你们能否及时予以解决?有没有能力解决?若不及时或者解决不了,难道就叫那些冤民们自动放弃公民的合法权利,去忍受冤屈的折磨?

    难道这就叫做以人为本?

    若上访的公民们呼喊“共产党万岁,毛主席万岁,人民共和国万岁、打倒腐败、惩治贪官、还我权利、伸张正义”等口号是不是也要予以处罚?

    公民上访时若不出示状纸材料,能叫上访?没有凭据作为证据你们如何去判断是非?

    若你们对上访的公民不理不睬,逼得上访的公民不得不采取静坐等其它的方式来表示抗议,这个责任由谁来负?

    若你们连上访的公民穿什么衣服也认为不妥,为何又不对那些长期在电视、公众媒体上阴阳怪气、坦胸暴露者们污染社会空气、腐蚀社会道德的恶劣行为进行惩处?

     若公民在上访时遇到公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态度粗暴和野蛮的刁难,难道上访的公民就没有权力予以还击?可以任其宰割?

     若公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待上访的公民实施了你们所说的那种威胁恐吓等违法行为,你们又是如何惩处?

    你们千万不要如此武断,好好地琢磨琢磨你们的规定是否符合党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政方针?

    要知道,上访的公民决不是随意可以欺负的对象!

    他们应该受到接访的公权力机关更加贴切的礼遇,他们应该得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尊重,他们应该得到社会的额外照顾,他们的心灵本来就受到了伤害,若你们硬要规定出个“非正常上访”的行为并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对他们加以处罚,请问,你们这样做难道不是在他们已经受创的伤口上再去撒盐?你们这样做还有没有天理?

    请问深圳的公仆们,你们在研究讨论此份决定时,到底安的是什么心?刮的是什么风?头脑是不是发热?若你们不尽快废除这种泯灭良知的规定,只怕社会的矛盾越积越深!影响的不是一个地区的安定,而是整个中国社会!

    就事论事,你们这份规定中存在着相当多的逻辑错误,有的是在混淆是非,危害极大,但愿你们知错能改!

 

 

2009年11月12日

 

 

 

附深圳规定的十四种“非正常上访”行为

 

 

深圳规范信访秩序 14种信访被认定为“非正常上访”

来源:南方日报

 

  (记者阮晓光)记者昨日从深圳市相关部门获悉,根据深圳市委35次常委会议有关精神,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于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开始对全市的信访秩序进行严格规范。根据《通知》, 14种信访被认定为“非正常上访”,并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做了具体规定。

  非正常信访扰乱公共秩序

  深圳是一个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的城市,由于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带来的利益关系的调整,出现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在所难免,并大量以信访形式表现出来。

  《通知》中提到,虽然大多数信访人都能自觉遵守国家《信访条例》等规定进行信访活动,但是有一些人员不愿通过正常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他们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影响了其他群众信访活动和国家机关信访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果不采取措施加以整治,势必会愈演愈烈,因此,有必要依法规范全市的信访秩序。

  重罚非正常上访首要分子

  《通知》列出了14种非正常上访行为,对非正常上访行为将承担何种法律后果也做了具体规定:对首次非正常上访的人员经劝诫告知后再次非正常上访,予以警告处罚;对两次非正常上访的人员经警告处罚后再次进行非正常上访的,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曾因非正常上访行为被拘留过,再次进行非正常上访,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予以劳动教养;对个人和群体非正常上访中组织、鼓动、策划等首要分子及主要参加者,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通知》规定,对非正常上访人员现场出现过激行为的,公安机关要立即进行法律告知,并对其劝诫、警告,限时离开。不听劝诫、警告的,由公安机关立即取证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一)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新华门、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政治敏感地区和省、市、区党政机关等非《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场所信访的行为。

(二)未经批准在市委、市民中心等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地区、市民广场等重要场所或会展中心等重大活动期间的主要场所,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出入口、游行、示威或者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三)信访时采取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散发上访材料、静坐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四)滞留、占据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婴幼儿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行为。

(五)以信访为名,阻挠干扰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等正常活动的行为。

(六)信访时出现拦截、强登机动车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堵塞道路、阻断交通等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

(七)信访时采取自伤、自残、自杀、跳楼,或采取传播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摆放尸体、骨灰盒等容易造成公众心理恐慌的手段相要挟的行为。

(八)信访时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传染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行为。

(九)信访时纠缠、侮辱、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扬言实施杀人、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恐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伤害他人的行为。

(十)信访时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

(十一)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教唆、幕后操纵他人上访的行为。

(十二)信访时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十三)信访时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十四)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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