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混淆了被告人持有假证件与伪造假证件的概念。以持有假证件认定被告人伪造假证件,犯了严重的逻辑错误。没有任何证明被告人伪造行为的证据而判定被告人有伪造行为属于严重缺乏证据的错误判决。
原判决仅凭与县政府印章不是同一印章、与同期别人的证件不是同一印章结论就判定马继文伪造了印章,实属证据不足,漏洞明显可见。难道持有假证件与伪造假证件是一个概念吗?就好比,持有假币的人一定是伪造假币的人?持有毒品的人就是制造毒品的人?持有枪支的人就是造枪人?
疑点一:1985年村支书发给的证件上有县政府印章,被告人何必伪造呢?即使临县政府章是假的,但有证据证明是持有人伪造的吗?
疑点二:马继文持有证件的印章与政府团委书记的父亲证件印章不一样就断定马继文证件印章是假的,这是什么逻辑?难道所有被官衔光环笼罩着的印章都是真的,普通农民的与官老爷父亲印章不一样的都是假印章吗?
疑点三:填写内容也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人自己加添的
疑点四:村委会的章与别人的章不一样,即使是伪造的,有证据指明是持证人伪造的吗?
疑点五:有证据能证明马继文曾经领取过盖有县政府公章的证件,被告人真的证件哪里去了,有查明情况吗?
对(2009)临刑初字第160号判决书描述马继文罪状的真相疑问:
问题一:(2009)临刑初字第160号判决书第一页第二段原文描述:“马继文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2月2日被临县人民检查院批准逮捕,2009年9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抓获。”
1.马继文在北京南站通往国家信访局的途中被临县信访局接访人吕锋拦截、戴了手铐、其没有出示任何拘捕的法律证件,只说了一句:“等候你多时了。”吕锋本人是临县信访局接访人员,怎么摇身一变成了北京市公安局人员,当时现场还有同乡和马继文一起进京上访的数人。
2.既然马继文于2009年2月2日被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为什么要等到9月13日其去京上访才抓捕,在这7个多月的时间里马继文一直居住在山西临县柴家岔村,并没有畏罪潜逃,何不将其抓获?何必兴师动众、千里迢迢去京在马继文上访的路上抓获?难道心虚,害怕马继文上访吗?
问题二:(2009)临刑初字第160号判决书第一页第三段原文描述:“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继文等到庭参加诉讼."
1.在临县法院判决以前临县看守所不允许家人探亲见马继文,不让马继文请律师辩护,法院也没有通知家人说:“x月x日开庭等”,为什么甚至连死刑犯也该拥有的权利却被剥夺了?
2.母亲郭有莲接到判决书后去探望父亲马继文,父亲叙说了判决全过程:自从马继文被抓捕回临县一直被关押在临县看守所,判决当日关押马继文的临县看守所里去了临县法院的人,临县检察院的人,问了父亲一些问题,作了一些记录,然后写了一个判决书就宣告判决其3年。
请问临县人民法院是否贵院因为没有开庭的地方,改迁移到临县看守所开庭判决?在一个关押犯人只有被告一人的地方开庭,这算公开开庭审理吗?这算依法判决吗?
问题三:(2009)临刑初字第160号第一页第四段描述:“马继文与柴家岔村支书吕成荣索要《小流域治理土地使用证》一本。。。”
山西临县兔坂镇柴家岔村根本没有吕成荣这个人,请问临县人民检查院,临县人民法院,你们从哪里弄来的这个人?作为权威政府机关,一个字的错误都关系百姓的生命,难道这就是你们挤尽脑汁搜集马继文罪行的手段吗?
问题四:(2009)临刑初字第160号判决书东拼西凑,杂乱无章,七零八乱,本人用心研读数十遍才读懂意思,虽然有长长的8页,却大部分是和“敲诈勒索罪”、“伪造国家证件、印章罪”没有任何关系、关联的内容。表面看起来吓人,却经不起“一驳”。
1.原判决书多次提到:临县信访局返回给上访人“上访小费”一事。这个问题需要从地方政府的诚信、信誉、公信力说起,很多地方政府接访不是为了处理问题,而是想方设法把上访人从京城骗回当地,一次次失信,上访人一次次去京的路费、开支等一般农民和底层弱势无力支撑,有的访民上访几十年倾家荡产、穷苦不堪。所以他们去了北京后不会回家,节省路费、开支。这时候地方政府及驻京办接访的就开始和上访人商量、达成协议,只要上访人回家就给其报销来回路费、开支,并承诺“这次回家,一定给解决问题。”然后,上访人抱着最后相信政府的一丝希望跟随接访的回家。原判决书提到:“马继文诈骗临县信访局900元。。。称在从京送回马继文往当地的途中,其提出如不给钱,就继续上京不回临县。”先不说这条信息的真实性,既然临县信访局和马继文在北京商讨、达成协议,说明农民马继文没有强行索要,没有要挟、威胁临县信访局,他认为这是地方政府对他来回路费、开支的报销。临县信访局也心甘情愿以报销路费来换取马继文回家,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这难道是“诈骗罪、敲诈罪”?
2.原判决书多次提到:“地方政府多次给马继文处理解决问题,马继文不同意,非要赔偿至少80万。事实上地方政府是这样处理的:《小流域治理使用证》中描述的150亩土地,只按照5.37亩计算赔偿,11年的经济损失赔偿、精神损失赔偿总计5万元左右。对于这样不合理、不公平、不合法的处理方式任何一个人都不会接受、同意。
问题五:十年前(2000年)同一个法院(临县人民法院)同一个审判长辛乃平判决小流域使用权归马继文所有,赔偿马继文700元(详见文章后面(2000)临民初字第18号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该案没有执行,被告(村委会)也没有上诉、继续侵占土地。十年后(2009年)同一个法院(临县人民法院)同一个审判长辛乃平在(2009)临刑初字第160号判决书中写道:”马继文持伪造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索要公共财务。。“
请问临县人民法院、法院审判长辛乃平,10年前你们判决小流域使用权归马继文个人所有,怎么在(2009)临刑初字第160号判决书中说马继文索要公共财务,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这10年来,马继文一直拿着临县人民法院的(2000)临民初字第18号判决书去北京“人大”来访接待室上访,这难道属于“非法占有”吗?难道你们法院制定的(2000)临民初字第18号判决书是非法的吗?
点击查看:2000)临民初字第18号、(2009)临刑初字第160号等相关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