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与此类似、或甚至更为严重的侮辱性事件,近年来并不少见。
以“下班搜身”为词条点击百度,即可见到“无锡一外企女工下班离开一律要搜身”、“山东莱西7千员工3年天天遭下班搜身”、“上海一药房员工遭遇上下班搜身待遇”、“女工下班被两脱内裤搜身,保安称是业内惯例”、“五星酒店女员工被疑偷顾客钱遭脱光搜身”……而与此同时,围绕此类事件的评论,也无不怒由心生、口诛笔伐。问题是,尽管有如此舆论,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亦规定,必须是享有执法权的有关机关和部门,才享有搜查的权力,且这种搜查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公安部下发的《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也强调,“保安人员不得出现搜查他人的身体的行为”。《宪法》第37条更还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但这种工厂搜身的案例,仍还是时有发生,甚至工厂强行设置安检,已成为恶性惯例。更让人愤怒的是,惯常以“人权”问题诘难中国的西方或所谓“民主世界”,其企业一旦落户中国,却往往又成为肆意践踏劳动者人权的急先锋,且气焰嚣张、不可一世。那么,这究竟是怎样造成的呢?
不可否认,因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镇,劳动力始终供大于求的趋势与现状,是造成“资强劳弱”的客观原因。然而,即便如此,也并不能就成为资方无视、藐视法律,粗暴侵犯或甚至践踏劳动者人权的理由。就是说,在我们有《宪法》、《刑事诉讼法》、《劳动法》等明确框定的前提下,假如政府有关监管及执法部门,能站正位置,并切实履行其应尽职责的话,如上述事件等,即使有可能偶尔发生,也会即时制止并予以惩罚,不至于蔓延至今,更不至如众多评论所指,“已成为恶性惯例”。所以,归根结底,问题出在企业,根子却在于这些企业所在的地方政府。近年来,由于受“唯GDP主义”政绩观牵引,在一些地方,能“招商引资”,就是政绩,能拉抬高统计数字与财政收入,就可以升官升职;而所谓的“维稳”,维的也只是但求资方满意、哪管劳方死活的“稳”。于是,本来就强势的资本方,更成政府及官员谟拜邀宠的“座上宾”,而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求职队伍,则使得客观上已然弱势的劳动者一方,其权益在这些地方政府及官员心目中,飘飘然轻如鸿毛。有如此权力的倾斜,本就轻重极不平衡的劳资天平,又焉能不更是呈毫无法治框限的“一边倒”之势呢?
古语说,“人必自辱,而后人辱之”。现如今,经常有专家学者孜孜不倦地说,劳动者要敢于和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等等等等,好像之所以出现上述等现象,原因反倒在劳动者,是因其“法治观念淡薄”,先甘于“自辱”了,所以才“而后人辱之”。但面对这种似是而非的谬论,不禁要问:假如像上述“已成为恶性惯例”的资方劣行,都要靠、或都能靠劳动者自己来制止和惩罚的话,那还要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们做什么?而如由劳动者个人或群体来代行制止与惩罚之责,更还有何“稳”可言呢?
2009/12/24
「 支持乌有之乡!」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注:配图来自网络无版权标志图像,侵删!
声明: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乌有之乡
责任编辑:heji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订阅乌有之乡网刊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