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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J市物价局,您在为谁服务?

蓝色的海洋 · 2010-01-01 · 来源:乌有之乡
通胀危机 收藏( 评论() 字体: / /
2009年11月24日,NJ市物价局 关于印发《NJ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请问NJ市物价局:一、“通知”符合立法程序吗?法律依据何在?二、“通知”的收费标准调研过物业公司的服务成本核算吗?三、“通知”为谁服务?为业主、为物业公司还是为开发商?为人民服务还是为利益集团服务?
物价局的任何一条通知应该服从于国家法律,与国家法律严重抵触侵犯民众利益其行为就是非法的,我国的价格到底归哪个部门管?物价局还是发改委。我们来好好学习国家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充分明确了业主的权利,在小区公共道路上画个框就可以收取停车费或所谓的管理费服务费根本就不合法的!合法的程序应该是充分尊重小区业主表决结果,而物价局老爷们的一张通知把不合法篡改为合法,您在为谁服务?
购买商品房入住后成为业主后,在法规规定期限内除非开发商的规划没做好或房屋质量出现问题,业主一般不会再和开发商打交道,物业公司入驻小区管理,站站岗打扫打扫卫生及小区的日常维护。在业主、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这三方关系中,按法律来界定,业主是主人,物业公司是保姆,开发商已经完成其任务应该退出小区的日常管理,买地盖房赚取丰厚利润该满意了吧?业主辛辛苦苦贷款买房还要承担小区的日常费用,什么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公摊水电费等等费用,应该是主人了吧?物业公司进来也就给小区站站岗保持清洁,遇到失窃啊什么的他也承担不起责任更不会承担任何责任,最多也就是小区的保姆吧?
但是在现实情况下,三方关系被严重扭曲,主人成为花钱的主人而权利难以声张,保姆有时受点气但经常充当房地产开发商的打手,开发商一直是幕后的老板永不放弃干涉。
生活在小区中,缴一点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等也正常,毕竟有人为小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付出了劳动就应该得到合理的报酬。但是停车收费是不合理的,贪婪的食利者开发商把业主绑架成其永远的收益来源,买房时买了套内面积还要买公摊面积,建了房子道路还建了会所,房子我们自己住道路每天走而会所却被开发商物业公司霸占为私有财产,又想把道路画个框停车收费,那可是全体业主的共同财产啊!绝不是开发商的私有财产!也不是物业公司的私有财产!换个名称所谓管理费服务费却严重侵犯产权所有者的利益,即使有所谓的管理费服务费也不应该收取那么高的费用,贪婪的食利者利益集团在背后操纵企图不劳而获。两三个洗车工人趴在您的车上劳动二十分钟也就六、七块钱,小区保洁员一个月也就几百块钱工资,政府统一服务转运小区垃圾费每月每户也就两块五,付出劳动不管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都应该得到回报,问题是物业公司对于停放在小区公共道路上的车付出了什么劳动,付出的劳动和得到的报酬是否匹配?没有付出任何劳动为什么要收那么高的费用?物价局的“通知”指导价肯定考虑得不妥当!有意或无意的成为物业公司暴利的促成者。潘石屹为什么要回到物业管理?肯定是看到了其中的巨大利益。
在我国的宪法和物权法上明确了土地要么属于国有要么属于私有,业主买进商品房就是向国有土地一次性缴纳了七十年的租金,物权法也明确了“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自己产权范围内权利还要向物业公司缴纳服务费,我们业主自己协调停车事宜不需要物业公司的高价服务,收费价格太荒唐!为什么政府转运垃圾服务收费价格低廉而物业公司的停车服务收费畸高?停车费我肯定不缴,最多我侵犯了其他无车业主的权利但是我们没有侵犯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利益。如果要缴也应该是全体业主收益,也应该来个二次分配,缴费来源于业主,受益应该回报业主。业主绝不是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奴隶,物价局绝不能成为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打手和帮凶。
有法不依我们还需要这些法律吗?政府部门更应该依法行政,法律绝不是你们的工具,需要时是依法施政的工具,不需要时就把法律作为统治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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