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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拆迁是行不通的,对拆迁户应当无偿安置

宋公明 · 2010-01-01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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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拆迁是行不通的,对拆迁户应当无偿安置  

   

   

宋公明  

   

   

因为非法暴力拆迁有愈演愈烈之势,民怨为之沸腾。于是有人乘机提出要修改拆迁条例,把非法暴力拆迁的罪过加在拆迁条例身上,成功地转移了公众的视线,使不法开发商获得了喘息之机。现行拆迁条例是2001年颁布实施的,如果野蛮暴拆迁确实是由于这个条例造成的,那么这个条例可谓罪莫大焉。当初制定这个条例的人,是不是应当拖出来打打小屁屁呢?  

   

   

随着时光的变迁,拆迁条例固然需要修改,其他的法规不是同样需要修改吗?哪有一成不变的法规呢?但是拆迁条例再不好,也没有说可以非法暴力拆迁吧?非法暴力拆迁和非法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从来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即便拆迁条例有不完善之处,也不是导致非法暴力拆迁的原因所在。包二奶的存在,是因为婚姻法不好吗?城管暴力执法,是因为市容管理条例不好吗?即使修改了拆迁条例,哪怕是另外制定一个拆迁法,谁又敢保证就不会再出现非法暴力拆迁了?谁能打这个包票?只怕是弄不好,反而适得其反。那时还是不用打小屁屁吗?  

   

   

现在有人主张对拆迁户的房子用市场价收购,又是一个馊主意。为什么?且听在下慢慢道来。  

   

   

第一,     为什么会有拆迁?是因为国家的建设需要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要建机场,电站,公路,铁路,港口,工厂,矿山,学校,医院,住宅,商场,各种国防设施,各种社会福利设施,还有抢险救灾,等等。就不可避免的会有拆迁。所以拆迁并不是因为有开发商才搞出来的。当然,制订拆迁管理条例也不能仅仅从对付开发商考虑。  

   

   

第二,     谁有权批准拆迁?要建设就会有拆迁,是不是谁有钱就能搞建设,就能搞拆迁呢?不是的。建设项目都要经过批准才能成立。例如三峡工程,因为非常重要,是经过全国人大批准的。其他项目,根据性质和规模,分别由国务院,各部委,各地方政府批准。建设项目都要办理投资许可,立项许可,规划许可,环保许可,建设许可,拆迁许可等等一系列手续。建设项目取得立项许可的批准,项目才能立。而项目成立,就有权进行拆迁。所以无论是谁投资的的项目,只要经过立项批准,就是取得了国家的同意,就获得进行拆迁的合法性。当然,立项批准时,要考虑到拆迁的数量和相应的投资。例如三峡工程,不仅是拆迁问题,而是需要大量移民,要搬迁几个县城,这是工程重要的组成部分,所需费用必须打入总概算。所以从根本上说,是谁批准了建设项目,谁就批准了拆迁。当拆迁中发生纠纷时,当地政府和法院均无权否定立项,当然也就不能制止拆迁进行。三峡工程移民有几百万,其中当然会有人不同意,那也不能不移民吧?众所周知,凡是要建设,那怕是盖一间房子搭一个猪圈,也要经过批准,否则就是违章建筑。问题是批准项立项时,涉及总投资的控制,拆迁费用所占比例太大,项目就有可能不成立。而批准立项的机关往往从部门或地方的利益出发,不顾实际情况而盲目立项,或者超越权限滥批项目,因此造成了大量的后遗症。这就如生下一个先天不足的孩子,后天必然难养,甚至夭折。例如江苏的铁本项目。因此,拆迁问题,说到底,首先是立项的问题。立项问题不解决,修改拆迁条例,是鸟用也没有。  

   

   

第三,     拆迁不仅要有补偿,更重要的是要有安置。拆迁不仅有房屋,还有各种附着物,有空中和地下管线及各种设施。房屋也不仅有住房,还有厂房商店作坊等等。三峡工程,把几个县城都搬走了,当然包括了各种房屋和各种设施。对于移民来说,不仅要解决住房问题,还要解决工作,学习,以及安家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所以决不是补偿几个钱就可以完事大吉的。对拆迁户来说,补偿费不仅有房屋及附着物本身的价值,还有拆迁过渡的必要费用和经营损失等。除了对财产损失给予补偿之外,更重要的是安置。即居住,就业,上学,都要有所安排。除了产权人之外,对于使用人和居住人,也有补偿和安置问题。而且决不是给几个钱就可以了事。三峡工程改变了鱼类原有的生态环境,因此要专门建鱼道以供鱼类回游。对于拆迁户来说,也有个生态环境变化的问题。原来的工作条件或经营条件及子女上学入托、老人看病等等条例都发生了变化,不替人家作出妥善合理的安置,给几个钱就能完了吗?很多城市贫民,住房很小,就靠在市区做点小生意小买卖渡日,这种状态一旦打破,即失去了谋生的手段,即使是市场价拆迁又有何用?一是市场价拆迁必然抬高了房价,水涨船高,还是买不起。二是对原来房子面积较小人口较多的拆迁户来说,市场价的补偿费仍然不够买商品房。三是对于居住人和使用人来说,没有产权的补偿费,他们没房住怎么办?是不是就不管他们了?四是市场价是变动的,且不断走高,昨天的补偿费今天去买房,又不够了怎么办。五是不仅是开发商要拆迁,国家大量的公益建设、国防建设、经济建设都要拆迁,总不能搞两个标准吧?因此可以断言,市场价拆迁,只会将矛盾更加激化。  

   

   

第四,     安置应是无偿的。可以为无偿为鱼类回游建鱼道,那么对拆迁户的安置更应当是无偿的。这种安置,应当包括基本的住房,例如每户70平米,简装。这部分应当无偿提供。如果拆迁户要提高标准,则由自己另外出钱。除此之外,应无偿代办转学,工作调动,营业执照变更等事项。让拆迁户能安居乐业。而只有合理妥善的安置,解决大多数人的住房,就业,教育,医疗等民生问题,才能避免拆迁中的矛盾激化。道理很简单,但是精英们打死也不肯这样做,他们宁愿让拆迁血泪在进行。  

   

   

大建设,才能大发展;大发展,才能大和谐。而大建设,必然会有大拆迁。而大拆迁,必须要有大智慧。只有大智慧,才能统筹解决各种矛盾。拆迁问题如此复杂,想搞点形式主义,搞点小聪明,玩点小花样,转移个视线,立个法什么的就能解决了,那岂不是太天真了?当年有人信誓旦旦,说有了物权法,就不会有暴力拆迁了。结果如何呢?这回又借此要修改拆迁条例,如果还是解决不了,再玩什么玩样?  

   

   

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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