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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呼吁立刻废除恶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浇愁之杯 · 2010-01-05 · 来源:乌有之乡
拆迁 收藏( 评论() 字体: / /
  国务院2001年6月6日颁布、200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并沿用至今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但与现行的《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存在抵触,更严重的是公然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和《物权法》第42条同时规定: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三项法律明确规定补偿是征收的首要因素,没有依法补偿,就无权征收;而无权征收,更谈不上所谓拆迁。所以,补偿是征收的前提。但《条例》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对房屋拆迁补偿作出的规定是将拆迁与补偿同时进行,《条例》规定的是征收是补偿的前提。所以,《条例》与上述三项法律严重抵触。  
  依据《宪法》第13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的规定,征收、补偿的是国家,补偿与征收由国家来完成。而《条例》第4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条例》第4条第2款的规定,实施补偿的拆迁人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而不是国家。很明显,《条例》是通过偷梁换柱的手段来把自己凌驾于《宪法》之上的。  
  从此,因为有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政府的权力开始滥用,政府的角色开始错位。  
  湖南嘉禾县珠泉商贸城建设项目本身是一项以商业营业用房为主的房地产开发商业项目,并非公共利益,准确地说是县政府招商引资的“政绩工程”。但是,这个项目在规划都未审批的条件下,就为开发商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先办《建设用地批准书》,再补办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手续;在开发商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使发放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未到位的情况下,便下达强制拆迁执行书,摧毁大量民房,动用警察拘捕被拆迁户。  
  拆迁过程中,无论被拆迁人同意与否,被拆迁人只有服从的义务,始终处于被动的地位。所谓的强制拆迁,实质上是拆迁人强制被拆迁人放弃其房屋所有权。这与其说是政府的权力滥用,倒不如说政府对人民赤裸裸的掠夺更为贴切。  
  当然,也有被拆迁人对这种掠夺奋起反抗的,然而,结局往往是被拆迁人付出悲惨的代价甚至付出血淋淋的宝贵生命。  
  成都市金牛区的唐福珍,为了捍卫自己的财产,面对政府部门强制拆,愤怒地在自己泼上汽油,用打火机点燃自焚。然而,当烈火无情地吞噬着唐福珍的生命时,政府的推土机依然冷冰冰地推了过来,人民的“公仆”们还为死去的唐福珍强加了一个残忍的罪名: “暴力抗法”。  
  黑龙江东宁县的靳丽霞,在房屋被政府强拆的现场,看到自己的父亲靳清湖像被抓猪似的按在地上,被人围着拳打脚踢,妹妹在被警察用电棍击打后,心脏病当场复发。自己的亲属也被戴上手铐,被武警押解着,便绝望地向自己身上倒上汽油后点燃自焚。 而靳丽霞同样被东宁县长任侃定性为“暴力抗法”,而且任“公仆”更是命令靳丽霞家人不准接受媒体采访。  
  江苏海安的吉英明,在2009年10月25日上午,在强拆工作组拆毁其房屋时,愤怒的吉英明便把汽油浇在身上,当场点火自焚。  
  自焚的场面是惨烈的,然而在中国,面对强拆,或许已成为常态。也许,还有那些因遭遇强拆而引起的跳楼,割腕,喝农药等虽然是默默的,但依然是一种抗争,他们用“身体维权” 的方式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出了愤怒的控诉。  
  真不明白,一部将草根百姓逼上绝路的恶法,为什么不立即废除?究竟还要多少人付出生命才算足够?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官僚精英掠夺人民的合法财产,压缩人民的生存空间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暴力拆迁”披上了美丽的画皮。我无法想象,这样的罪恶之法,2001年人大是怎样通过的?更无法想象,当时的总理朱XX是如何签字颁布实施的?那些为这部恶法举手通过的,签字的人,你们有什么脸面对十三亿养着你们的人民?  
  中国的现实,是惨淡的,然而,中国的官僚缺少的是良知,中国的百姓缺少的是猛士,因此,谁都不愿直面这惨淡的现实,不愿正视这淋漓的鲜血。  
  也许,官僚精英们正在极力粉饰这太平盛世,极力粉饰这淋漓的鲜血。然而,这猩红的血终究是粉不住的,因为,是血,毕竟是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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