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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的判决和可怕的后果—对彭宇案和李凯强案的再思考

宋公明 · 2010-01-15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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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的判决和可怕的后果—对彭宇案和李凯强案的再思考  

   

   

宋公明  

   

   

一个老人在街头跌倒,无人上前去帮一把。这位老人赶忙说道:“是我自己跌倒的,与别人无关。”这才有人敢上前搀扶。这不是什么中国式的幽默,而是活生生的现实。日前又有媒体报道:“杭州八旬老人街头摔倒 众人送衣报警都不敢扶”:8日下午,一位85岁的老爷子在杭州鼓楼南宋御街上不慎跌倒。老人在地上躺了近20分钟,临街商铺和街上众多围观者,无一人主动上前扶起,很多人表示怕负责任赔钱。最终,赶来的110民警把老人带走。所幸的是还有好心人打110报警,更为所幸的是对打110报警的好心人没有追究他为何要多管闲事。  

   

   

这就是南京彭宇案和郑州李凯强案以及类似的案件所产的社会效果,多么可怕的后果!  

   

   

难道我们的法律就是为了达到这样的效果吗?应当不会吧?那么我们的法律对这样的后果为什么无动于衷?  

   

   

一些法学专家和精英人物认为彭宇案和李凯强案的判决是正确的,在无法确定谁是侵权人时,只好让这位多管闲事的人承担一半责任。所以彭宇要赔4.5万元,李凯强要赔7,9万元。据说,这是根据公平原则。  

   

   

好一个公平原则!好可怕的公平原则!好不讲理的公平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岂不是好人无好报、好人做不得吗?荒唐啊!  

   

   

列位看官,善良的人们,请千万不要轻信某些专家精英们的胡说八道,法律根本不是这个意思。外国的法律不是,中国的法律更不是。  

   

   

所谓公平原则,只适用于民事纠纷,而不适用于刑事案件。对于刑事犯罪,只能是有罪必究,罪刑法定,罚当其罪,无罪不罚。民事和刑事,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是不能混淆的。  

   

   

而彭宇案和李凯强案,就是属于刑事案件。为什么?因为如果不是小伙子推倒了老太太,而老太太硬要赖他,这就涉嫌“碰磁”,而碰磁式的敲诈是犯罪行为。如果老太太确实是小伙子所撞倒的,而他又死不肯承认,不仅不赔,反而说老太太是赖上他的,那么这就构成诬告罪,应当反坐。总之,必有一方已构成犯罪。  

   

   

所以对这样的案子,法院应当本着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移送给公案机关进行侦破。当然,要先告知双方当事人,如果自己没有说真话,一旦公案机关查出事实真相,那么你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老太太说了假话,就要承担敲诈罪的后果;如果小伙子说了假话,就要承担诬告罪的后果。法院应当问一问老太太,还告不告小伙子?如果不告,原意撤诉,那便罢了。如果老太太硬是要告,那么说要问一问小伙子,你告不告老太太敲诈?如果不敢告,那么就要认赔。如果小伙子也坚持要告,老太太也不肯让步,那就移送公安机关好了。法院又何必多管这个闲事?吃力又不讨好。  

   

   

可以肯定的是,必有一方是说了假话。一般来说,只要不是老油子,心里素质特别过硬,反侦察能力特别强,那么法院一说要移送公安机关,说假话的一方恐怕就要被吓回去了。风险太大,成本太高,不合算嘛。如果真的碰上了剌头,双方都愿意赌一把,移送公安机关了,公安会不会也弄不清楚呢?一般来说,公安机关破这样的小案子应当不在话下。公案机关有各种刑侦手段,有测谎设备和专家,可以传讯证人和当事人,等等,只要认真去侦破,应当是可以查出真相的。李庄这样的老油子都能拿下,何况这种小案子呢?  

   

   

万一公安机关动用了一切可能的手段和智彗,还是确实无法侦破呢?那就只好成为悬案了。公安机关没这个本事,玩不过人家,有什么办法?只好等以后科技发展,或能人出现,或机缘巧合,也许还有终于破案的一天。但是在案件没有侦破之前,就不能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更不能用什么公平原则来分担民事责任。刑事案件没破的多了去了,即使是凶杀案,也有长期未破的,各种刑事案件都有悬案,是不是可以先让怀疑对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当然不行。先刑事后民事,刑事案件未处分就不能用民事诉讼了结,这是常识。  

   

   

某省曾有一对农村老年夫妻,像杨白劳一样被恶人强逼在借条上按下手印,恶人又先告状。这其实也是刑事案件,可是法院竟然就凭这个借条判老人还钱,结果这对老夫妻被逼一起含恨自杀而死。法院无形中成了恶人的帮凶。如果法院将此案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不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了吗?  

   

   

对于民事纠纷,公安和检察机关是不介入的。而刑事案件(除了自诉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公安和检察机关的公权力就必须介入。而公权力一旦介入,被害人和公权力之间就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公权力有义务为受害人讨回公道。那么刑事案件未破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怎么办呢?反正不能用民事诉讼的办法解决,这里就不多说了。  

   

   

综上所述,因为必有一方说了假话,而且构成了刑事犯罪,所以这类案件属于刑事范畴,这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把刑事案件当成民事纠纷处理,用所谓公平原则来分担赔偿责任,这不仅无公平可言,而且是有意无意放纵了刑事犯罪分子,法院就成了帮凶和同案犯,其后果当然就极其恶劣。如果对这类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破处理,即使有无法侦破的情况(其他刑案也是一样),也会对犯罪分子形成巨大的威摄力,从而大大减少这类案件的发生。只有社会的正义和道德良心得以回归,社会心里趋于平衡,和谐社会才有可能。这本是很简单的道理,不知某些专家精英们是真的不明白,还是故意搅浑水?  

   

   

20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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