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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于天”还是“宪法大于天”

云淡水暖 · 2010-01-21 · 来源:乌有之乡
贺卫方评析 收藏( 评论() 字体: / /

“法大于天”还是“宪法大于天”

云淡水暖


前几天听到媒体在说一句话“法大于天”,网络上也有讨论。

起初的感觉是,这句话听起来非常铿锵有力,世间万物,还有比“天”大的么,就物质空间理论来说,如果“天”代表宇宙,那么很遗憾,连地球都不过是“天”之中的微尘而已,实体世界中还是“天”大。

在人类的内心,对“天”是敬畏的,所谓“天灾”,代表不可抗拒的力量的后果。说“法大于天”,应当理解成人们应该对所谓“法”有足够的敬畏,在内心有一个比“天”还大的、无所不在的东西控制一切。

在现实中,“法”是要由专业人士来制定、解读和操作的,因为有“专业性”这道坎儿拦着,据说每年的司法考试通过率极低,被称为“天下第一考”。那么,要所有的老百姓都理解、遵守这个“大于天”的事物,势必要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话语给老百姓说说,否则用现代语言说就叫做“信息不对称”。

但“信息不对称”是客观存在,古有七十二行之说,有“隔行如隔山”之说,就有了各种各样的职业。刑名师爷之类的行当,也就成了吃饭的由头。成千上万的法条,代表了一部分人的饭碗,“法”在业内人士的生活中,是实实在在地成了“天”。比如在重庆打黑中出事的李庄,就是靠这片天吃饭的,第一次签合同,就有20万元进账,再次签合同就变成150万进账,相当于北京地区职工人均年收入的50倍。

据称最晦涩难懂的,要数《物权法》,当年参与审查的人大代表中大呼“看不懂”者众,当然,“看不懂”并不妨碍通过。

但草民以为,作为一个中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却是看得懂的。而且,在每一次普法中,都有一句话是不断重复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就是表明一个原则,一千条法、一万条规,都要被《宪法》所限制,不能逾越半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说得很明白“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一条,草民看得懂,相信只要识字的人都看得懂,草民认为,对那些有份参与制定、解读、执行法律的人来说,尤其应该谨记这一条,对于一个具体的法律、法条、法规、行为、案例,都不能违背宪法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那么,鼓吹、主张私有化的言论甚至行动,要不要放在《宪法》的框架内来予以规范,违反处于《宪法》下位的法律、法条算违法犯罪,违反《宪法》呢。

比如,对体现或者部分体现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企业进行所谓“改制”,特别是低价、零成本卖给原企业管理层、私人老板,算不算是对《宪法》原则的突破?记得有的官员曾经很激进地要求,把某地原先资产比重占80%的国有资本在所谓“竞争性领域”降到20%。使劲鼓吹“民进国退”、“全面私有化”的经济学家、泰斗、大师们真不知道遵守《宪法》是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义务?

还有,作为“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应该如何体现,在数量上,在比重上怎么主导经济结构?既然要保证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相关官员怎么好像是国有经济的实体越少越好一样,还当成了成绩和方向,比如某省的从占80%急剧降到占20%。

在《宪法》总纲中和第六条中很明确地阐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有没有得到坚决的贯彻,如何避免“人剥削人”的现象的重现,看来是面临挑战的,因为黑砖窑、黑奴工、童工、血汗工厂是的的确确地被揭发出来了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那么,山西的煤炭资源就属于《宪法》限定的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范畴,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矿藏资源,为什么会落入2000个私营实体之手,成为区区2万个私人投资者获取暴利的资源。并且,在山西省大力整顿、整合煤矿生产实体的过程中,有那么多的专家、学者、媒体跑出来悲号、反对“国进民退”?根据《宪法》,矿藏无可争议地属于国家、全民,那么其收益也无可争议地应该属于国家、全民。可疑的是,相关方面一边在辩护没有“国进民退”,一边满含委屈地举例,说在整合后的产业资本当中,有1/3还姓“民”(实则姓私),这1/3的私人资本为什么可以用全民的资源为自己赚钱。

《宪法》是根本大法,自命“懂得”法律的,就要带头遵守和维护,但是,一些法律学者、专家们似乎把自己置于《宪法》的规范之外了,比如积极参与鼓吹全面私有化,挑战国家的根本经济制度基础和政治制度基础。最明显的莫过于一些专家、学者对《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专政”二字的反感,比如,北大“法学家”贺卫方就对原先的法官制服提出“带有专政色彩”,提议改成现在的法袍,而且还真改成了法袍。

既然提出“法大于天”,那就把一切法的上位法“大于天”在先,虽然只是一字之差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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