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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比天大么?——从执行《劳动法》看法大还是权大

wuchengyuan · 2010-01-30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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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比天大么?——从执行《劳动法》看法大还是权大  

      在“乌有之乡”网站看了司马南先生“法比天大,一个可疑的说法”一文后,深有体会,感觉改开以来,法制是越来越健全,天也越来越大。为保障工人阶级的权益,国家还专门制定了《劳动法》,引起了不少资改派专家的争议,老怕是侵犯了资本家的利益,对改开不利。在这里,我借用贵站一角,以我亲身经历,揭露基层执法官员执行劳动法“权比法大”的事实,控诉新生资本家怎样借改制积累资本,剥削工人,也控诉劳动监察部门,法院执行局,怎样利用“执法难”的借口,替老板开脱,帮老板“维权”,看《劳动法》是怎样执行的。  

      我是山东济南市,济南油墨厂的一个退休职工。就是2001年在济南首先“被买断”的那个厂。“CCTV”做过报道。当时厂区占地50多亩,500多职工,上千万资产的厂,以100万净资产卖给本厂的一个业务员。当时的厂党委会和厂领导都没有同意,但受到上级党委的批评,责令党委书记亲自做工作,召开职代会勉强通过。老板上台后,连续8个月不发工资,不报销医药费,连老病号和厂退职工也不放过。可谓“老板买断,职工买单”。又不买断职工工龄,转换职工身份。8个月后,除少数骨干外,职工工资降至500元。不愿干的就直接走人。为此职工到处上访。当时厂党委书记为了“支持”老板工作,亲自拟定了一个“保密协议”来封大家的口,强行要全体职工签字。并规定,如果不签,以除名处理,并且书记亲自出面推行。  

《职工奖惩条例》规定,除名处分只限于职工连续旷工15天,累计旷工30天,经教育不改才能适用。并规定《条例》只限于国营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才能实施。企业“买断”后明确为“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在没有转换身份以前身份不变。用这种手段处理职工本身就不合法。而且“买断”后,党委有原来的执政地位改为监督执法,党委成员也成了“打工仔”,书记这样做也明显违反党章。但在本厂确确实实的这样办了。  

老板用此法收到了效果,一下子遣散了大部分职工。年龄大点的改档案,办了提前退休下岗,不愿走的直接下岗,不发生活费,也被逼走了。最后全厂500多人,只剩下几十个人,干少量产品,省掉了买断职工工龄转换身份的相当一部分资金。后老板又以300多万的价格,卖掉了部分设备,剩下的设备厂房以120万/年的价格,租给韩国一家油墨公司,老板吃租金。党委书记办完这些事,到最后受到老板冷遇,职工也反感,只能提前退休下岗了。  

当时我已55岁。因冠心病在家病休已5个多月,也照样不发生活费、病假工资和报销医药费,也未曾收到《保密协议》文本,却一纸“除名决定”邮寄到家里。说是因为不签“保密协议”被除名了,并解除了劳动合同。我无奈之下告到劳动仲裁委,经仲裁得到了支持。仲裁为:一、撤销除名决定。二、恢复劳动关系。老板不服,上诉至法院,经一、二审,仍然败诉。可笑的是在诉讼中,老板的代理人竟是新任的工会主席。老板败诉后,仍拒不履行判决,于是我进行了反诉,前后经三次起诉,我获得2001年至2005年的病假工资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我及时的申报了强制执行。到2006年连同滞纳金,执行金额已累计4万余元。  

老板恼羞成怒,于2005年10月在我冠心病治疗时期当中,以“旷工”为由,竟然又一次把我“开除”了,再一次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在工会主席不知情的情况下,动用工会公章,“表示同意”老板“决定”。不得已,我又告到仲裁委,得到支持,仲裁委又一次的撤销“开除”决定,恢复劳动合同。于2006年4月生效,企业没有上诉。官司共打了5年,九次出庭。像这样多次劳动诉讼在山东也少见。  

当时我认为,工人阶级虽然成为弱势群体,但仍能得到法律保障。但是在执行判决中,我才知道,我错了。  

此时企业除欠我执行款外(判决生效的病假工资和部分医疗费),尚欠交我近4年的养老保险。由于地方劳动监察部门已成立监察大队进行行政执法,故2005年地方法院已不受理社会保险案子,我及时的在济南市劳动局监察大队立案,获得受理。  

但“受理”不等于办理。  

由于企业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同时没给我办医保,我多次书面的、当面的申诉,一句答复“执行难”,一直拖着不予执行。  

同样的“执行难”也在法院执行局出现了。4万多元的执行款,这也是救命的钱。三年多方奔走,仅仅执行了600元,还是请客吃饭获得的。(这是事实决不是恶意中伤)。老板在法院执行局当着我的面,给执行法官讲“我不差这几个钱,要是给他,工人都去告,企业怎么办!”又说“我不执行,能把我吹起来!”据说老板已成了“人大代表”,执行法官见到后客客气气,而对本人则态度十分冷淡。  

5年的诉讼使我身心受到严重损伤,又这么长时间没有生活来源,终于在2006年间办理法定退休时,得了贲门癌病倒了,急需住院手术。在我临上手术台时,老板见有机可乘,丧心病狂的通知我上班生产。无奈之下,我和家属到市、区工会投诉后,才勉强住院进行手术。谁知手术后,老板翻脸不认帐,拒不办理医疗保险和执行赔款,我带病和家属到省、市、区人大投诉未果。回医院还要进行8次1年多的化疗,那时我的精神几乎崩溃了。   

此时老板通知家属,要求签“自行放弃赔偿”、“放弃判决书中生效之债权”、“自行购买大部分社会保险”等内容的“和解协议”,不然“不办理病保,不办理退休等”。其代理人当面威胁“再告,官司赢了也白搭,没人给你执行”。执行法官说,“别怨我,只怨法制不健全”。  

为了活命,我只好签字。老板合法的占有了执行款。我5年诉讼化为乌有!进而老板又用此赖掉我癌症治疗中的手术费和部分化疗费。  

老板笑了,执行法官笑了,我却欲哭无泪。我彻底领教了法律,领教了《劳动法》!在堂堂的司法执行机关上演了一场比“白毛女”还惨的剧目。杨白劳欠黄世仁的债卖女儿还债按手印,而老板欠我的债“放弃”也要按手印。不然永远不会执行,影响我的只能是治疗和退休,也就是活路。  

“法比天大”,历来是最高统治者的向往,而到了下面,又往往是“权比发大”,正所谓“县官不如现管”!  

从历史上看,有“法”就有贪官,有贪官就会枉法。“法”会成为商品,会被交易。在我这个案例中,老板巧妙的用宪法将赋予我退休和治病的权利交换了本属于我的执行款、病假工资和医疗费的权利。是与执行局和监察大队不作为分不开的。当然有句话在此等着,你可以告他们不作为啊。一、在济南,省政府、省人大,市政府、市人大都上访了,只差上北京了。二、这也是老板需要的,把职工与老板的矛盾,上升为职工与政府和司法的矛盾。我就是告赢了,执行还是问题,没事你就等着吧,怕是我活不到那一天了。  

在草民眼里,执行法官就是“天”,劳动监察大队就是“天”,“法”是他们监督执行的,他们的一句“执行难”,“法”还有什么用呢?  

法比天大吗?  

   

   

   

                                         到底谁大  

                                         200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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