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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卸责任的托词--“全社会的责任”

钓雪翁 · 2010-03-21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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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卸责任的托词--“全社会的责任” 

   

不知从何时起,我们越来越经常地会听到和看到这么一句话,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乍听起来叫人心里一热,好象全社会都在关心保护着我们的什么,可仔细想想便会觉得困惑继而别扭起来,好象被人忽悠了一把。为什么呢?因为概念含混。  

全社会,全社会是什么意思?指全社会的人么?如果是指人,那这句话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人的责任。这就又叫人困而惑之了:全社会的人不也是消费者么?而那些侵犯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人又是什么人呢?也是消费者。只不过他们是既害人同时也要被人害的双重身份,但依然是属于全社会范围中的人。那这句话就变成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自己的责任”。如果不是指人,那这个“全社会”指的又是什么呢?为此差点想破脑袋,最后还是没想出个子丑寅卯来。  

消费者的权益大概就是消费者的权力和利益的简称和缩写——近几年非常盛行,有的简直叫你想不通。  

权力包括自由地选购商品,要求销售商提供合格的商品、合理的价格和满意的售后服务,以及所购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之后要求退换修理和赔偿等等。消费者利益的是否得到保障或被损害主要取决于其购买的消费品的质量好坏和销售商的是否诚信。  

然而,令人困惑的是:由谁来保障这些呢?  

困惑之余,我忽然想起,商品质量的问题以及由此而及其他的衣食住行呀,工作劳动娱乐呀等等与生活以至与生存密切相关的各方面问题不都有相应的专门的职能机构或部门比如质监局呀、检测站呀,环保局、安检局、工商局、物价局、劳动局、卫生防疫站、文化局、公安局呀等等部委办局来负责的么?里面那么多的公务员其份内的工作不就是负责管理检查监测与人民生活相关的方方面面问题其中也包括商品的质量以保护人民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么?他们就等于把关守隘和维护关内正常秩序的人。那么关内市场里的商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并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就应该是也只能是这方面的专门机构和专门责任人的责任,因为他们没有守好关隘。  

然而那条标语让我们知道,这事跟他们似乎不但毫不相干,竟还莫名其妙地变成了看得见摸不着的虚无缥缈的全社会的责任。因此,如果怀疑这是某些职能部门的人在设法推卸自己的责任,大约未必是十分错的。  

很叫人奇怪,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比如营销商的欺诈,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以及假冒伪劣商品的损害之后,直接负责的职能部门并不检查自己的责任,他们从未想到是由于自己的失职才造成了这种损害,反而毫不惭愧地责怪消费者自己缺乏识别能力,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动员受害者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去打官司。

非常滑稽。  

我倒以为,如果当真拿起法律武器的话,首当其冲的就应该是这些失职渎职甚至吃里扒外以权谋私的部门和人员。由此就不能不谈到纳税人的权益问题。因为,就现状来说,如何维护纳税人的权益和提高纳税人的维权意识,才是首先应该解决的问题,然后才有可能谈及其他。  

原因很简单,人民之所以纳税供养着这些庞杂的各方各面的职能部门和众多的公务人员,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各方面的合法权益,而决不会是为了给自己增加麻烦。那些职能部门的人员稳定地拿着高出社会平均水平的工资,享受着各种说得清道不明的福利待遇,就这样他们还不知足,每年竟能随心所欲地将数千亿元的公款挥霍一空。公款何来?来自税收;税收何来?纳税人血汗耳。而且数额还在与时俱进地逐年增加……然而他们对自己的职能尽心尽责了么?没有。不但没有,有的还在金钱的诱惑下坠落成为不法分子的同谋,内外勾结地利用手中的权力共同损害着纳税人或消费者的利益以谋其私。  

如果相关的职能部门真的尽心尽职,纳税人的也就是消费者的权益就不可能如此普遍地轻而易举地被损害。说到这里不禁觉得这些部门和这些人有如各地寺庙的菩萨小鬼和方丈和尚,他们不为供养他们的百姓消灾免祸却理直气壮地享受着四方的香火,骄奢淫逸而毫不知耻。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八荣八耻”,号召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其实主要针对的就是这些鱼肉百姓又寡廉鲜耻之人。  

当消费者意识到并决心起来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奸商们的日子就难过了;但是,如果都要消费者自己维护权益的话,那些职能机构和部门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当纳税人都意识到并决心起来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那些在其位不谋其政反谋其私的人们的日子肯定就要结束了,除非他们能改变自己寄生虫般的生活方式,主动积极地对纳税人的权益负起责任来。  

这是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执政为民”的理念也为此提供了有力的佐证。  

因此,毋容置疑,保护什么什么人合法权益的只应该是也只能是相应的职能执法部门,而决不应该也决不可能是什么含糊其词的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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