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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解放生殖器真地很重要吗?

支农 · 2010-04-07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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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银河 教授提议取消聚众淫乱罪,其理由几乎不值一驳。每念及此,就更加担心中国目前之学术水平究竟糟到了什么程度。搞学术的教授毕竟不是靠胆量吃饭的, 李大 教授的这篇博文里面,除了胆量之外,实在看不出其他什么可圈可点的东西了。如果按照媒体惯用的挖掘亮点的办法搞一下,倒还能发现一点,这一点还是做学术的根本,那么就是诚实。我基本相信 李大 教授的这篇博文不是15个人抄了6轮的那一种,应是自己独立写作的。这么一来, 李大 教授做学问倒也算是天赋秉异,一有胆量,二有诚实,当前的学术界,能具备这两点的人已经是“多乎哉?不多也”了。奈何依靠如此难得的天赋, 李 教授竟也没研究出点管用的东西来,数年来还靠吃胆量与诚实的老本求生活,也确实很遗憾。这也体现了上天的公平,我给了你天赋,偏偏就让你没成绩。你胆子越大,越诚实,我便越让你一事无成。 李 教授正在不辞辛苦地验证这条规律。  

或许作为一个性学家, 李大 教授是选错了方向。中国的性问题很多,如一夜情泛滥、通奸、强奸、卖淫嫖娼、性骚扰、包二奶等等,当然聚众淫乱也是。性领域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是前面的几种情况,而聚众淫乱应该较少,可为什么非得选择以它作为研究对象并郑重其事地向两会提出议案呢?如 李大 教授所言,该法条适用较少,既然如此,首先应当关注的并不是该法条,而应该是其他适用较多的法条。对适用较多的法条进行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意义及作用才会更大,可为什么 李大 教授偏偏对聚众淫乱如此感兴趣呢?笔者冒昧揣测一下,在学术界,强奸情况一般不会发生,性骚扰存在、通奸、一夜情、嫖娼、包二奶情况均有,但这些并不成罪。学者、教授即使有这些行为,也不会去坐牢,甚至连纪律处分都不会有。而前述仍不够,需要更刺激的聚众淫乱时,该罪名的存在就让崇尚性自由、追求新鲜刺激的某些学者感到很不自由,如现在正接受调 查的某 教授,所以如果在这方面再有所突破,学术界在性的问题上就可以为所欲为了。这或许是 李大 教授非常关心这个问题的真正原因。  

聚众淫乱脱罪的问题一解决,那么所谓中等收入阶层的生殖器就算彻底解放了。前面已经提到,学术界一般不会发生强奸,中等收入阶层的其他人员一般也不会,有不太高也不太低的收入支撑,他们没有必要去冒那个风险。当然聚众淫乱与收入水平无关,有此爱好的,既有大贾高官,也有打工族。打工族由于收入低,涉足强奸领域的不少。但强奸是否需要脱罪, 李大 教授就不在乎了。若按 李大 教授的理论,我看强奸也可以从刑法中删去,用民事法律让强奸者赔偿就可以了。大家不接受,可以教育吗?以后大家不要瞧不起强奸中被害的妇女,就当出租自行车收费就是了。如果不考虑强奸中被害妇女所受的道德压力,我实在看不出被强奸与被抽一个耳光有什么差别。为什么男人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呢?不就是考虑一个道德压力么?在被强制进行性行为上难道男人与女人所受到的生理伤害还有什么区别吗?  

法律从来都是以维护道德为主旨的,两者之间存在冲突是个别情况。什么样的道德问题需要法律加以保障,与一个社会的发展情况、居民文化传统、社会心理、社会意识形态都有关系。道德问题进入法律只有一个度的问题,而不存在质的问题。换句话说,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法律把道德问题纳入自己范围的标准可能会上下浮动,但绝对不会与道德没有任何联系。从唐代的乱伦列入“十恶”到清末修律关于通奸是否入律的争论直到近些年布袋犯罪流氓罪的分解,都是一个法律维护道德的度的上下调整,而从未有过法律对道德的完全抛弃。易言之,法律对生殖器并没有采取完全解放的态度,是符合法律与道德这间相互作用的规律的。  

不能完全解放生殖器,不仅符合道德要求,也符合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至少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家庭还是社会的基本细胞。郡县安则天下治,这还不够,家庭安则社会治,家庭乱则社会必乱。当今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很大一部分就是由于生殖器的不恰当运用或曰过度解放造成的。 李大 教授等高人动辄以西方所谓“先进思想”驯人,但中国的现实是,多数家庭还未学会在家庭分裂的状态下教育孩子。青少年犯罪率高发与家庭高离婚率有莫大关系。另外,优生学禁止近亲婚配,不要说聚众淫乱,通奸、一夜情都会搞得一些孩子不知其亲生父亲为谁,近亲不婚如何保证?中国的性问题已经相当严重,只顾自己享受不顾社会后果,主张生殖器彻底解放,不愿为社会承担哪怕一点点责任,就这种主张,不仅提出来,还煞有其事地为其解释,到底是某些人无耻之极,还是笔者是道貌岸然的卫道士?  

就单个的个体来讲,对任何欲望的无限制放纵都不会得到终极的快乐,而只能得到空虚和堕落。心目中的终极快乐一旦实现,幸福的感觉几乎马上就会失去。吃、喝、嫖、赌、毒,哪一个不是如此?幸福只存在于一定程度的享受上,甚至存在于期盼或回忆中。纵欲到极致之后,往往会有刻骨的厌世心理。如果 李大 教授认为,厌世自杀更属于个人的事,更加不能干预,那么你愿意自杀是你自己的事,请不要影响和诱导别人,这是一个社会对其个体最起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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