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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截访的幕后黑手?

qq779529557 · 2010-04-29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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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截访的幕后黑手?

尊敬的领导:

你好,我叫刘国强,是山东省新泰市平阳小区19号楼的居民,给领导写信是反映我在北京被打、被抢后,得不到处理的问题。希望能够得到领导的关注,让相关部门依法给我一个说法。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为畅通信访渠道,解决信访问题,督促泰安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我三次向泰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五次向山东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泰安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信访人的复核申请,并作出复核意见。但是泰安市人民政府却不能依据《信访条例》给出答复。省政府的复议决定也不能起到责令效果。山东省人民政府也在推诿。只好尝试复议山东省人民政府。希望能够起到公民监督的作用。我在2009年8月份曾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司挂号邮寄过一份复议山东省人民政府的申请书,几次电话联系国务院法制办复议司(010-66166172),工作人员都没有说明申请书是否受理,我只好在2009年9月14日赶往北京,去了解具体受理情况。

      9月16日 ,我入住北京大栅栏同仁堂对面胡同天马宾馆,计划17日去国务院法制办复议司,没想到半夜被多名警察以不让上访为由,强行带离房间,塞进一辆面包车,给带上手铐,又把头蒙上,在行驶的车厢里,对我进行殴打、谩骂、恐吓和抢劫,我所携带的钱物也被洗劫一空,鞋,也被他们强行抢去一只,眼睛被打伤,鼻梁被打破,腿关节被打肿,在河北高碑店市一个荒凉地段,他们把我扔了下去,此时,天才蒙蒙亮,我忍着伤痛,找到一户人家,帮助报了警,在高碑店市东盛派出所的联系下,新泰市有关部门把我接回新泰家中。

在家养伤期间,我通过网络向北京市长信箱反映在北京被打、被抢的情况,请求北京方面给予调查处理,但至今都没有一个正式的回复。

后来,北京市政府和北京公安机关分别打来电话告知:他们通过调查,从北京把我接走的是新泰公安局的人,让我去找新泰相关部门。

接到这样的电话答复,我不敢相信这是真的,人民警察怎么会干流氓、土匪才会干的事?为此,我去找过新泰市许多部门,人大、政法委、信访局、公安局、市纪委,希望有人能给一个答复,但到现在都没人给一个书面答复,我不明白给一个书面的答复就这么难吗?后来,新泰公安信访部门给了个口头解释,不是新泰公安干的,让我去找北京公安机关,但拒绝给书面答复。既然不是你们干的,光明正大给个书面答复又何妨呢?我也要向北京方面提出质疑:我给北京市长信箱写过9封信,既然调查了,为什么不能通过北京市长信箱光明正大给予答复?不要让北京市长信箱永远都在处理中好吗?否则开办这样的信箱还有什么意义?

如果政府不让上访,就请明说,,暗示也可以,像08年奥运期间,发告诫书,09年没人告诫,所以我去了,却被人用土匪流氓手段抢劫了,这种方法,是有人以截访为名,非法敛财,制造更大的矛盾,这种卑鄙的劫访方法只能在人的心里埋下仇恨的种子,绝对换不来和谐稳定。请不要让批评监督政府成为一件危险的事。

此致

   

新泰市民:刘国强

 2010-4-10 

   

   

   

   

   

答复时限:《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标题  

写信时间  

办理状态  

不要让批评监督政府成为一件危险的事。  

[ 2010年4月19日 ]  

处理中  

请北京方面给出一个明确答复好吗?  

[ 2010年4月10日 ]  

处理中  

请不要让信访问题永远在处理中  

[ 2010年3月21日 ]  

处理中  

请给我一个说法  

[ 2009年12月17日 ]  

处理中  

我在北京被打、被抢已过去两个多月了,北京方面何时能给个答复?  

[ 2009年11月24日 ]  

处理中  

请市长信箱在转给公安机关吧 谢谢  

[ 2009年10月1日 ]  

处理中  

依法上访被暴力阻止  

[ 2009年9月20日 ]  

处理中  

在北京被打、被搶的經歷  

[ 2009年9月19日 ]  

已有回复不予处理  

要求抓住凶手,归还被抢钱物。  

[ 2009年9月18日 ]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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